工程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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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三)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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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的物理性能和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该幕墙工程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平面位移性能 等检测报告(开放式幕墙不做四项物理性能检测),非透明幕墙节能设计计算书。 8.2.6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粘接固定材料应选用干 挂石材用环氧胶粘剂,不应使用不饱和聚酯类胶粘剂或云石胶。检查方法:核查 干挂石材用环氧胶粘剂复验报告。 8.2.7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所使用的密封材料应符合《建筑幕墙》 GB/T 21086 的规定,对面材的污染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石材耐污染性能检测报告。 8.2.10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四周、墙角、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 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用螺栓连接, 横梁两端与立柱之间不宜同时焊连接。 8.2.11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背栓与板材连接的抗拉、抗剪承载力应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背栓与板材连接的抗拉、抗剪承载力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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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作用。 5.6.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 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 其强度设计值 f1 , f1 应取为 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 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 f2 , f2 应取为 0.01N/mm2。
十五、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 124—2011
3.1.4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 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应符合设计要求。 3.1.6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 须符合设计要求。 3.1.7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 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1.2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 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 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1.6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 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8mm,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 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5.1.7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 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6.1.3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 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00mm。 6.2.7 玻璃注胶胶缝要求: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 构密封胶。 8.2.1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采用的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和组件以及 表面处理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核查材料、 五金配件、构件和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 复验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矗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2022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2022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造部份2002 年版后增加的部份(更新至2022 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份)更新部份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合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 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序号规范规程名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 类别备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2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工程建设准》JGJ52-2022 行业标准《高层建造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者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343252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 已淘汰的材料。
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 业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资格,严禁无证施工。
建筑设备与系统
STEP 02
STEP 01
建筑设备与系统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并应满足建 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 求。
STEP 03
门检查并责令整改,最终消除了安全隐患。
案例三:某公共建筑项目
总结词
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
VS
详细描述
某公共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例 如,在建筑结构方面,存在未按要求使用 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问题,导致建筑物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对该项目 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跨国合作项目
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 共同制定国际工程建设标 准,推动全球工程建设行 业的进步。
人才培养与交流
加强国际工程建设标准领 域的人才培养和交流,提 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整 体水平。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Part
02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 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 和规程。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风荷载 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 应的抗震、抗风等措施。
结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 功能和荷载分布,合理选择结 构形式和布置。
建筑材料与施工
Part
0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执行机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强 制性条文的执行,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监督检查和处罚等。
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于2013年发布,是建筑行业的重要规范之一。

2)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于2009年发布,为建筑结构设计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3)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2010)是建筑行业的标准之一,规定了建筑结构制图的规范和要求。

4)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2001)是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指导标准之一。

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2012)规定了建筑结构荷载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2010)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2010)是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指导标准之一,规定了建筑抗震设计的相关要求。

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2010)是针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2011)规定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10)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2008)是针对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的指导标准。

1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2008)规定了地下工程防水的标准和要求。

1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2009)规定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标准和要求。

1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94-2008是建筑桩基技术设计的标准之一。

14) 《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T225-2010是针对大直径扩底灌注桩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15)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箱规范》(6—2011)是针对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的指导标准。

16)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2008)规定了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标准。

1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2001)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的指导标准。

1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2011规定了砌体结构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目录
• 概述 • 强制性条文的主要内容 •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管 • 强制性条文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 强制性条文的未来发展
概述
01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规定 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必须强制执行的法 规,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 方面的最低要求。
特点
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强 制性条文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 制裁;同时,强制性条文也是技术法 规,具有技术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绿色建筑推广
强制性条文鼓励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采 用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以促进建筑业的可 持续发展。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
03
监管
实施方式
01
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降 低标准。
02
03
培训与宣传
技术审查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 保他们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 内容和要求。
和安全。
新材料的应用
随着新材料技术的不断创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 对新材料应用的规范,以确保新材料的性能和安全性。
绿色建筑的要求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加强对 绿色建筑的要求,推动建筑行业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
国际标准化趋势的影响
国际标准的引入
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积极引入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我国
强制性条文的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文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是强制性条文的来源之一,是行业内部必须遵 守的规范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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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范)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省住宅设计标准)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2.2住宅室内采光标准5.4.2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 dB),外窗不应小于30 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5.4.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 dB;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4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6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5.4.7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

(省住宅设计标准)6.3.1 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

(省住宅设计标准)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6.1.3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住宅建筑规范)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住宅建筑规范)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章面积标准及层高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 m,局部不应低于2.10 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7.3(省住宅设计标准)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 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范)第三章阳台及栏杆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

(省住宅设计标准)‘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住宅设计规范)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10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 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 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门窗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四章楼梯及电梯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第五章出入口及走道4.10.1 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1 住宅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第六章无障碍设计7.4.1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

7.4.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7.4.2的规定;表7.4.2坡道的坡度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 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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