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及代持协议
2024年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5篇

2024年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5篇篇1本协议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签订,由以下两方就关于股份代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某些原因无法直接持有股份,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股份,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和解释1. 股份代持:指甲方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授权给乙方代为持有,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
2. 股份:本协议涉及的股份为甲方所拥有的公司股份,具体数量、比例等详见附件。
二、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其拥有的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决策、收取股息等。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保证其拥有的股份的合法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3)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代持股份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信息。
(4)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乙方代持股份的相关费用。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2)乙方应保守代持股份的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3)乙方应按照约定收取代持股份的费用,并合理使用。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代持股份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履行股东义务等。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代持股份的收费标准为每年人民币_____元整。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代持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详见附件。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代持费用,乙方有权停止代持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未按时支付费用导致本协议终止,乙方有权处置代持的股份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保守本协议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泄露或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代持协议模板5篇

代持协议模板5篇篇1甲方(实际股东):[甲方姓名]地址:[甲方地址]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名义股东/代持方):[乙方姓名]地址:[乙方地址]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作为实际股东,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持有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故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以兹信守。
一、代持股份1. 乙方代甲方持有目标公司[公司名]的股权,股权比例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二、代持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目标公司解散或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之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享有作为实际股东应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润分配权等。
2.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代持股份的持股及处置情况。
3. 甲方有权在适当时候要求乙方提供有关代持股份的完整资料。
篇2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持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持有某项资产或股权,故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根据甲方的意愿和请求,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表甲方持有特定的资产或股权,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代持事项1. 代持资产或股权的种类、数量及详细信息;2. 代持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3. 甲方享有代持资产或股权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处置权等。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范本7篇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范本7篇篇1甲方(实际股东):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义股东):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但因某些原因需要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该股份,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股份代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拥有公司的股份,但因个人原因无法直接持有该股份,因此委托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该股份。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代持事项1. 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股份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
2. 乙方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以自身名义登记为股东。
3. 甲方实际享有代持股份的分红权、表决权等实际股东权利。
4. 乙方应依照甲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擅自转让、质押代持股份。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享有代持股份的分红权、表决权等实际股东权利。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将代持股份转让回甲方或指定的第三方。
4.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协助,以确保乙方能够正常行使股东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将代持股份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
2. 乙方应当依照甲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擅自转让、质押代持股份。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代持股份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状况、股份变动等。
4.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代持股份有关的信息。
四、协议期限和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或甲方要求终止时止。
2.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方均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
3.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指定的第三方。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质押代持股份,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代持股份协议书通用范本6篇

公司代持股份协议书通用范本6篇篇1甲方(实际股东):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义股东):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扩展业务需要,拟通过乙方代为持有其部分股份。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代持股份情况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股份的部分或全部交由乙方代为持有,乙方根据甲方的意愿对外持有股份。
代持股份的详细情况如下: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代持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_____%,股份数量为_____股。
乙方对代持股份的性质、来源、权利与风险均已充分了解并认可。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有权享有代持股份的实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甲方有权指导乙方的持股行为并要求乙方按照其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同时,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代持股份的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擅自处置代持股份。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持股份有关的文件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乙方有权获得因代持股份产生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代持期限及终止代持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完成股权转让或解除本协议为止。
在代持期间,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协议,双方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保密义务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若因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7篇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7篇第1篇示例:公司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甲方:(公司全称)乙方:(股权代持人全称)为明确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委托代持股份1.1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名下的公司股份,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具体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具体比例)%。
1.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名下的股份证券或股份账户,并根据甲方指示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1.3 乙方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处置或转让委托持有的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利用委托股份的权益。
二、代持期限2.1 本协议持续期为(具体时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2.2 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可延长协议期限或提前终止协议。
三、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持股份的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具体金额)。
3.2 服务费用支付期限为(具体支付期限),逾期未支付的,甲方应按日支付延迟费用。
四、委托股东权益行使4.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行使代持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享受分红等。
4.2 甲方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乙方书面提出股东权益行使的具体意见或指示。
五、保密义务5.1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机密及其他涉及公司股份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5.2 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应严格遵守保密约定,合理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信息。
六、其他事项6.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视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2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七、协议变更和解决争议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达成新的协议,另行签署。
7.2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公司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共同维护甲方的股东权益,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6篇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公司股份代持协议书范本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代持方姓名)地址:(代持方地址)身份证号:(代持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持方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持有的甲方公司股份进行代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代持股份情况1.1 乙方持有的甲方公司股份为(具体股份数量),占甲方公司总股本的(占比)。
1.2 乙方同意将上述股份委托代持给甲方,甲方接受代持并保证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
1.3 乙方保证其持有的股份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其他限制,且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
1.4 乙方保证其持有的股份的所有权完整、真实,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其持有的股份提出争议的情况。
二、代持期限2.1 代持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期限届满或乙方提前通知解除代持为止。
2.2 乙方有权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除代持并取回其持有的股份,甲方应尽快将股份移交还给乙方。
三、代持权利和义务3.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行使代持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
3.2 甲方应保护乙方持有的股份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3.3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持有的股份证书、转让文件等相关资料,不得私自处置或转让乙方的股份。
3.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股份信息和相关材料,确保代持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代持报酬4.1 甲方作为代持方,应根据乙方持有股份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支付一定的代持报酬。
4.2 代持报酬支付形式为(支付方式),具体金额为(具体金额),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
五、协议解除5.1 本协议自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或乙方提前通知解除代持而终止。
5.2 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尽快将代持的股份移交还给乙方,双方不再具有代持关系。
公司代持股份协议范本6篇

公司代持股份协议范本6篇篇1甲方(实际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义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拟通过乙方代持其在目标公司的股份。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持该等股份,并承诺将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障甲方利益。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通过本协议委托乙方代持其在目标公司的股份,乙方接受委托,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甲方利益。
二、代持股份1.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其在目标公司的股份,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依目标公司相关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2.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仅为名义股东,不享有代持股份的实际权益,亦不承担与该等股份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享有代持股份的实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增值权等。
2.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代持股份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代持股份的相关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仅为名义股东,不享有代持股份的实际权益。
2.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依法履行名义股东的相关义务。
3.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持股份相关的文件资料,确保甲方权益不受侵犯。
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代持股份的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
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代持股份受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范本5篇

公司股份代持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实际股东):__________乙方(名义股东):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投资于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但出于某些原因,甲方不能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为此,甲方通过乙方代持目标公司股份的方式投资。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股份代持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代持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份。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和范围,代持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份。
二、股份代持关系1. 甲方为实际股东,享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实际所有权和收益权。
乙方仅为名义股东,不享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实际所有权和收益权。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行使名义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参与决策等。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质押或处置代持的股份。
三、代持股份的数量和比例甲方委托乙方代持目标公司_______%的股份。
代持股份的具体数量和比例以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指示行使名义股东的权利。
2. 甲方有权获取目标公司的股息、分红等收益。
3. 甲方有权在合适的时候要求乙方将其代持的股份转让给自己或第三方。
4.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投资所需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5. 甲方应按时支付其应付给目标公司的投资款项和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行使名义股东的权利。
2. 乙方有义务保管与目标公司股份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 乙方不得擅自处置、转让或质押代持的股份,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办理与目标公司股份有关的各项手续。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
七、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置、转让或质押代持的股份,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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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W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HPW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深圳市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电子测量技术的开发,实验及电子测量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服务与销售;电子产品、技术贸易及进出口业务。
第五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许可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30万元整)(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第八条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单位: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一月召开。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可连选连任,任期首期1年,连任任期2年。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会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人。
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二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三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需由股东会表决同意。
股权转让需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各股东认购权利均等,若个别股东放弃认购股权权利则其他股东可平均认购其放弃认购的股份。
第三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部股东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于第二年一月十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一般用于新产品与技术的研发(≤20%)、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员工、国家级稳健型投资项目等。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六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九章公司的营业期限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变更营业期限,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变更营业期限,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四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四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全部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