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负责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年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审阅后,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由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组织申报材料并提出意见,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服务大厅履行有关审批程序。经审批准予资质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业务印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工程造价专业业务水平等级(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以及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委托书;企业营业收入含有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原资质近几年(申请甲级资质者为3年;申请乙级资质者为1年)的咨询业务工程项目一览表;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本条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第十五条乙级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的申请,并报送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材料。

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及时提出意见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乙级暂定期届满的企业,应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逾期不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达不到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资质等级标准的,如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重新提出暂定期一年的申请。暂定期不可超过两年,两年后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应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办理资质许可时,应重点核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变更情况,尤其是注册造价工程师调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仍然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同时向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报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材料。

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及时提出意见,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单位执业印章。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在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条件。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承继人,向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提出意见,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单位执业印章后,换发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单位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备案15日内,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不少于8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业务水平等级(资格)证书;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专职专业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不作为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人员数量。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实施细则取得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单位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有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三十条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在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到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然后持备案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接受有关管理。

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第三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有权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方”)和(以下简称“受托方”)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委托方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委托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结算编制审核等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可行性研究等服务。 2.成果要求 2.1.提交成果的内容: 成果文件必须符合: 1.符合合同协议书的规定; 2.符合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 3.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规程; 4.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等等相关规定; 5.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质量控制 受托方在接受、完成委托方的委托工作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准确。 委托方将不定期对受托方的质量控制体系、架构提出合理化建议,受托方须充分、及时整改。 4.计价与支付 计价 委托方在受托方正式提供咨询服务结论时依据省物价局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元包干)用现金或转帐形式付清全部咨询服务费,并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时预付元,结算时多退少补。 .支付 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文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一次性支付,该次咨询服务涉及的咨询服务之全部服务费。 5.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5.1.按相关规定提供受托方咨询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 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5.2.协调受托方获取现场资料。在受托方要求下,委托方组织受托方人员

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

GF—2015—0212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 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 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 咨询人: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 别: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与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 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 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 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7 年11 月9 日开始实施,至编制完成之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陆份,乙方贰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与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与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就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与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就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与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就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4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1-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企业管理咨询试题与答案

全国200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企业管理咨询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15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有利于帮助多数企业完成管理“转型”任务的管理咨询工作方式是() 2.A.封闭式 B.领导式 C.操纵式D.参与式 2.独立思考、迅速判断问题的能力,属于咨询人员的() A.政治思想道德素质 B.智力素质 C.技能素质 D.身体和心理素质 3.如果一个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高人一筹,则适合的经营方针是() A.以质量求生存 B.以新取胜 C.以优取胜D.“薄利多销” 4.若企业产品的市场地位居中,所在行业吸引力一般,则应建议其采用() A.重点投资战略 B.积极投资战略 C.维持现状战略D.减少投资战略 5.企业按职能分工形成的企业管理组织形式是() A.职能的组织形式 B.事业部制的组织形式 C.子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D.直线制的组织形式6.衡量组织设计是否正确的最终标准是() A.管理效率的高低B.分工协作的程度 C.管理整体效率的高低D.企业经营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好坏 7.当客户企业技术水平已达到地区级先进水平,而离全国先进水平尚有差距时,应建议其确定的技术目标方案是() A.地区级 B.国家级 C.国际级D.世界级 8.大批量生产战略的重要特点之一是() A.产品品种以多取胜 B.产品产量以多取胜 C.主要采用通用设备 D.专业化程度低9.当市场竞争激烈,质量水平成为竞争焦点时,较适宜采用的质量战略是() A.符合性质量战略 B.国际标准战略 C.适用性质量战略 D.竞争性质量战略 10.质量统计分析方法中的流程图的主要作用是() A.提供表征事物特征 B.比较事物间的差距 C.分析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D.描述产品质量形成过程 11.定员工作咨询中的定量分析主要是指() A.分析客户企业的定员人数是否恰当B.定员标准是否稳定 C.定员水平是否合理D.定员的范围是否明确 12.凡是对生产影响大、需要严格管理的物资,通常选择的订购方式是() A.“以量订购”方式 B.“以期订购”方式 C.直达供应方式 D.混合方式 13.设备磨损故障期的重点管理对策是() A.反馈信息 B.加强培训,严格管理 C.日常维护保养 D.预防维修和改善维修 14.对于制造生产资料产品的企业,其适宜的品牌策略是()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LTP-98-007)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方) (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平方米;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本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织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各执一份。 委托方:(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公章) 年月日鉴证意见: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年月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作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标准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年月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 (二)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本协议签订后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后开始,至咨询人提供合格咨询成果(咨询人须在委托方的资料提供完整后日内完成)后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咨询人各执两份,一份提交相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号 京电大厦楼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帐号:帐号: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

企业管理咨询方案.doc

如对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打赏,谢谢! 服务特点 模式:十年中国之路,通用咨询为各行业的数十家大型企业提供了优质的管理咨询服务。凭借丰富的咨询经验和对行业特点的洞悉,通用咨询总结提炼出适用于中国企业的整套组织管理模式,充分体现国际标准的管理咨询服务的本土化。 协同效应:通用咨询与客户共同分析管理瓶颈、制定并实施系统方案。在此过程中,我们将进行阶段性总结、阶段性汇报、阶段性培训和阶段性实施,确保客户准确了解项目进度。客户定制:通用咨询提供给客户的不是千篇一律的管理模式,而是根据前期的企业调研、结合企业现状与行业特点发展出的定制化系统解决方案。 标本兼治:在提供定制化方案的同时,通用咨询还对客户的各级管理者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先进的管理改进方法。当企业在未来发展中遇到问题时,他们能像咨询顾问一样分析和解决问题。 风险共担:通用咨询的客户均在项目实施当年就几倍甚至十几倍地收回咨询费用。显著的直接经济效益是我们对客户的承诺。为与客户共担风险,通用咨询的部分项目费用是根据客户效益提升幅度按比例收取。 系统方案:片面的咨询方案无法满足企业绩效提升的需求。通用咨询为客户提供的是涵盖企业运营、绩效考核和业绩提升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客户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效益的最大化提升。 财务管理咨询案例--某生化原料药企业 项目概况: 客户在多年经营管理中不断探索,初步形成自身的管理特色,并在企业前一阶段的发展中发挥了良好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与成绩。但近年来,企业的销售收入始终未能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而有所增长,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企业相应的暴露出管理能力不足、资源周转不畅等一系列问题,其管理水平的亟待提高可见一斑。 客户关键问题: 通过初步的调研诊断,企业在成本分析、预算管理、现金计划与现金流及项目可行性分析与立项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与改善; 成本核算体系不够细化,没有与其他职能部门,尤其是销售部门和采购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从而形成资金占压,降低了资金利用有效率; 预算管理制度没有充分健全,临时费用发生情况较多,特别是由于临时排产引起的采购,造成大量资金的临时调用; 缺乏科学规范的现金流管理、预测及分析机制和体系,从而造成企业经营风险加大,生产成本上升; 在项目投资方面,没有建立系统的项目可行性分析,同时在进行项目投资前也没有充分预见到投资回报周期及回报率。 解决方案: 通过咨询项目的全面实施,我们帮助企业设计了有针对性的成本分析机制,并开拓出了有效的成本降低途径,扩大了利润空间; 完善了企业的预算制定与管理制度,使企业的各项支出都处于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同时对财务人员进行科学编制企业预算的培训; 在销售预测准确率提高的基础上,完成原料采购预算编制,并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合理控制原料采购资金的使用; 构建科学的现金计划及现金流预测体系,以便较好地控制和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经营成本;为企业注入全新的项目管理理念,加强项目可行性分析及立项管理,避免盲目的项目投资,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中建商品砼有限公司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湖北泰源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上述条件。”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齐全; (六)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七)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具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条件。”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工程造价咨询劳务合同范本

工程造价咨询劳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承建的预、结算委托乙方完成。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具体承包工程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规模:平方米。 二、服务范畴: 1、甲方承接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不包含消防及喷淋)预算编制及核对、工程月报编制及核对、收方单、设计变更及签证资料的把控及审核,劳务工程量的计算及核对、竣工结算的编制及核对。 2、服务人员:驻派现场人员一名,安装兼职一名,项目负责人1名,

项目负责人需一周去现场一次。 3、办公场地、办公用具及食宿:办公场地、办公用具及食宿由甲方提供,乙方自带电脑。 三、服务周期: 本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驻派现场人员周期: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离场,整个项目服务周期不超过,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后一周算起。(如因甲方及其他非乙方原因未按时办理结算,并出结算报告,周期超过,甲方按每月补贴4000元给乙方) 四、服务酬金: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全过程预、结算服务费为: 建筑面积: m2×元/m2= 万元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预付款,每季度支付预、结算服务费的%,累计付款达%,工程结算报告完成后的7日内,一次性付清5%的余款。

六、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七、甲方义务、权利、责任 1. 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与本项目造价有关的资料。 2、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本工程造价相关的内容。 3、甲方应当履行协议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八、乙方义务.权利.责任 1、驻派现场人员1名,期限不能超过2年。负责人每周需去现场一次。 2、乙方在履行协议期间内,应免费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咨询服务。 3、不在本协议承包范围内的工作,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如遇新增工程项目需乙方完成应另加补充合同。 4、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协议有效期,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时按本合同第三条服务周期内容执行。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支付预付款后生效。 2、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

-企业管理咨询方案

服务特点 模式:十年中国之路,通用咨询为各行业的数十家大型企业提供了优质的管理咨询服务。凭借丰富的咨询经验和对行业特点的洞悉,通用咨询总结提炼出适用于中国企业的整套组织管理模式,充分体现国际标准的管理咨询服务的本土化。 协同效应:通用咨询与客户共同分析管理瓶颈、制定并实施系统方案。在此过程中,我们将进行阶段性总结、阶段性汇报、阶段性培训和阶段性实施,确保客户准确了解项目进度。 客户定制:通用咨询提供给客户的不是千篇一律的管理模式,而是根据前期的企业调研、结合企业现状与行业特点发展出的定制化系统解决方案。 标本兼治:在提供定制化方案的同时,通用咨询还对客户的各级管理者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先进的管理改进方法。当企业在未来发展中遇到问题时,他们能像咨询顾问一样分析和解决问题。 风险共担:通用咨询的客户均在项目实施当年就几倍甚至十几倍地收回咨询费用。显著的直接经济效益是我们对客户的承诺。为与客户共担风险,通用咨询的部分项目费用是根据客户效益提升幅度按比例收取。 系统方案:片面的咨询方案无法满足企业绩效提升的需求。通用咨询为客户提供的是涵盖企业运营、绩效考核和业绩提升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客户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效益的最大化提升。 财务管理咨询案例--某生化原料药企业 项目概况: 客户在多年经营管理中不断探索,初步形成自身的管理特色,并在企业前一阶段的发展中发挥了良好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与成绩。但近年来,企业的销售收入始终未能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而有所增长,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企业相应的暴露出管理能力不足、资源周转不畅等一系列问题,其管理水平的亟待提高可见一斑。

客户关键问题: 通过初步的调研诊断,企业在成本分析、预算管理、现金计划与现金流及项目可行性分析与立项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与改善; 成本核算体系不够细化,没有与其他职能部门,尤其是销售部门和采购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从而形成资金占压,降低了资金利用有效率; 预算管理制度没有充分健全,临时费用发生情况较多,特别是由于临时排产引起的采购,造成大量资金的临时调用; 缺乏科学规范的现金流管理、预测及分析机制和体系,从而造成企业经营风险加大,生产成本上升; 在项目投资方面,没有建立系统的项目可行性分析,同时在进行项目投资前也没有充分预见到投资回报周期及回报率。 解决方案: 通过咨询项目的全面实施,我们帮助企业设计了有针对性的成本分析机制,并开拓出了有效的成本降低途径,扩大了利润空间; 完善了企业的预算制定与管理制度,使企业的各项支出都处于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同时对财务人员进行科学编制企业预算的培训; 在销售预测准确率提高的基础上,完成原料采购预算编制,并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合理控制原料采购资金的使用; 构建科学的现金计划及现金流预测体系,以便较好地控制和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经营成本;为企业注入全新的项目管理理念,加强项目可行性分析及立项管理,避免盲目的项目投资,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 实施效果: 通过我们与企业的共同努力,一套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科学财务管理体系已经在企业企业内部开始运行; 财务管理效用的发挥,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效地扩展了企业利润空间及产品价格竞争空间; 对企业各项费用支出进行了有效控制,避免和降低了临时费用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有利于企业领导预知经营风险并及时做出有效的规避策略,同时根据销售预测及生产计划安排情况及时调动资金; 使企业对新项目进行规范的可行性分析,做好事前管理,确保合理的投资收益; 通过财物管理系统的优化,企业每年利润提升高达30%,并有效避免了现金的短缺。 人力资源管理--某制革企业 项目概况: 客户为一家国内知名上市公司,公司主要从事超细纤维合成革、藕状纤维合成革及其它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LTP—2005—02)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方) 烟台方正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约平方米总投资额:约万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 2、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实施工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各执一份。 委托方:(签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以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 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 第4条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业务。 第5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方的义务 第7条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之间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 第8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9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 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 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 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 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

XX公司企业管理咨询报告

XX公司企业管理咨询报告

本文由erythr你fomn64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XX 公司企业管理咨询报告 XX 公司 2001 年 12 月 前言 (4) 1 项目概述 (4) 1.1 项目内容...... 4 . 1.2 项目实施目的、方法和过程.项目实施目的、方法和过程...... 4 1.2.1 实施目的...... 4 1.2.2 实施方法...... 5 1.2.3 调研过程...... 5 1.3 报告综述...... 5 . 1.3.1 宗旨...... 5 1.3.2 原则...... 6 1.3.3 方法...... 6 1.3.4 内容摘要...... 6 1.3.5 几点说明 (6) 2 企业概述 (6) 2.1 富房置换的创立及发展.富房置换的创立及发展...... 6 2.1.1 公司创立 (7) 2.1.2 公司发展…… 7 2.2 企业现状及其评价.企业现状及其评价…… 7 2.2.1.综述……

7 2.2.2 管理体制…… 8 2.2.3 组织结构…… 8 2.2.4 业务品种、流程及其管理 (11) 2.2.5 人力资源管理...... 15 2.2.6 财务管理及监督...... 16 2.2.7 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营销策划...... 16 2.2.8 经营管理综合评价 (17) 3.企业发展战略设计…… 17 3.1 房地产中介市场及其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及其发展…… 17 3.1.1 房地产特性及其市场特征…… 17 3.1.2 房地产中介及其特征…… 18 3.1.3 我国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19 3.2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 20 3.2.1 自然特点...... 20 3.2.2 人文特征 (20) 3.2.3 成都房地产中介市场概述...... 20 3.3 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制定...... 20 3.3.1 战略目标的制定原则......20 3.3.2 企业发展长期战略目标: (21) 3.3.3 企业发展阶段性战略目标: (21) 3.4 企业发展战略实施.企业发展战略实施…… 22 3.4.1 战略实施原则…… 22 3.4.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J-2002-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1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1 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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