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由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能否再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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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比例

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比例

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比例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员伤亡,就会涉及医疗费等费用的报销问题,那么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比例是什么呢?以下由我为大家具体解答该问题,并带您了解“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和“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范围”等相关拓展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比例只有在交警认定是当事人是过错方,并承当全部的医疗费的时候。

这个时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才会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

如果交警认定过错方是他人,那么当事人的医药费是由第三人来承担,医保是不会对车祸的医疗费进行报销,但是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部分的的药物钱。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况,受害者遭受到了车祸,交警判定需要另外一方在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是却没有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前提下,或者是赔偿义务人潜逃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正在追查,但是受害者现在急需治疗的,可以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积极先行垫付。

等垫付之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权利像赔偿义务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一般都是有医疗费的赔偿,那么对于这个赔偿能否在医保中报销呢实践中,很多人都有这方面的疑问,下面为您具体介绍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问题。

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找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自己承担的医疗费也很难在医保中报销,但有两种情况可以找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1、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交通事故自己全部责任,因自己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医疗保险部门必须报销医疗费用。

三、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应再由侵权第三人赔偿

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应再由侵权第三人赔偿

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应再由侵权第三人赔偿(2012-11-05 22:10:32 某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某乙驾驶的机动车与某甲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某甲受伤、受损的交通事故,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伤者某甲将肇事车驾驶人(即某乙)、车主某丙及承保肇事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6291元,其中医疗费用5103.03元。

各被告提出,某甲主张的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已经报销1970.39元,实际支付的只有3001.74元,只认可其中的3001.74元,医保已报销的1970.39元不应再由各被告赔偿。

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否再由本案被告赔偿?对于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否核减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统筹的支付部分,并不构成受害人医疗费部分的直接损失,故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即本案中各被告只应赔偿3001.71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医疗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受损方就医药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社保机构已报销医药费而抵减,第三人无权基于此而减轻赔偿责任。

所以该医疗费不应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各被告应赔偿5103.03元。

笔者认为,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报销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予核减,但从法律和法律实务角度,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应严格核减,不应再由侵权第三人赔偿,更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理由如下:第一、处理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目前主要依据两条: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用、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被保险人必知

被保险人必知

被保险人必知附加综合医疗包括以下项目:一、门诊治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一)普通门诊费用(包括药品费、材料费、治疗费)1、被保险人门诊为100免赔额,按 90 %的比例赔偿。

(二)门诊检查费被保险人门诊检查费:门诊检查费按 90 %的比例赔偿。

(三)门诊手术费和住院前留院观察前七日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费用按 90 %的比例赔偿,每次无最高赔偿限额。

(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首次急诊费用被保险人的费用按 90 %的比例赔偿,每次无最高赔偿限额。

对于已参加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与医保机构结清基本医疗保险所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对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剩余部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90 %的比例进行赔付。

二、住院治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住院费用(包括药品费、材料费、治疗费、检查费和床位费)对于已参加北京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与医保机构结清基本医疗保险所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对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剩余部分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照90 %的比例进行赔付,每日床位费赔付限额为RMB50元。

对于未参加北京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与当地医保机构结清基本医疗保险所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对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剩余部分按照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90 %的比例进行赔付。

每日床位费赔付限额为RMB50元。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对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无痛人工流产及宫腔镜人工流产除外)。

保险人在人民币8000元范围内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孕产期检查费及分娩费在分娩后统一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已婚者的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每次发生后索赔。

“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能否抵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能否抵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能否抵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医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在某些工伤案件中,由于工伤农民工在户籍地参加了“新农合”,在单位并未购买工伤保险无法报销的情况下,违规报销新农合。

那么,已经报销“新农合”的该部分医疗费,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中还需不需要赔偿呢?笔者根据最新办理的一个案件,作出分析如下:(一)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所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投保,在农民因伤病住院时能够获得一定数额的费用报销。

从性质上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际上就等于农民与国家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在投保后发生一定情况下能获取保险利益)。

因此,劳动者因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属于以上《指导意见》中“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不是排斥关系,可以共存。

二者适用的主体、主管的部门、理赔的依据也都不同,不能互相抵消。

劳动者获取新农合报销是基于国家政策,因工伤获取工伤待遇依据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未购买工伤保险,就应承担工伤医疗费,与医疗费是否循其他途径报销无关。

(三)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工伤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报销新农合而抵消,属于因违法而获益,会严重助长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中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能否再获赔解析

交通事故中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能否再获赔解析

交通事故中医保报销部分的医疗费能否再获赔云南典卫律师事务所刘荣广律师【案情回顾】2013年 12月 12日,被告卓先生驾驶云A235AB “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由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前往昆明市王旗营。

途中被告卓先生行驶至波罗村附近路段时,将沿人行横道步行行走的原告陈先生撞倒在地,使陈先生左侧髋臼前缘、股骨颈、大小转子间嵴粉碎性骨折,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事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出具了昆公交认字【 2013】第 0045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卓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卓先生驾驶的车辆在本律师代理的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伍万元的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先生在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55天,共产生医疗费 15万余元,其中被告卓先生支付了近 7万元, 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垫付了 1万元, 原告自行支付了 2万元,基本医疗基金支付了 5万元。

2014年 5月 20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 2014】临床鉴字第 2015号、第 201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此次损伤达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 28000元。

之后再次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14天, 并作了人工关节臵换手术,出院后 2014年 11月 10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 2014】临床鉴字第 278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经鉴定, 原告此次损伤达捌级伤残,尚需后续治疗费 8000元。

【诉讼经过】因原告第三次住院手术期间的费用被告卓先生不再支付, 之后原告方打卓先生电话也不接听,原告方委托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将本案于 2014年 12月 25日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请求被告卓先生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 25万余元及我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人民法院于 2015年 1月 20日对本案进了开庭审理。

庭审中我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卓先生确实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 5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 ,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赔付。

医疗保险案例分析2008

医疗保险案例分析2008

思考题:
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 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
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案例分析:一、吴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伤残补助金,但不
应该因此而取得两份医疗费。吴某投保的是学生意 外伤害附加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 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 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 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思考题
公司合并,参加医疗保险的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公司合并而产生的职工医疗费报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 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本案中,原装饰涂料公司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理应由 承接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来承担,装 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主动承担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并 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原装饰涂料公司职工欠 缴的两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在这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也有责任督促企业积极缴费,解决好职工的 医疗保险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结果:
汉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市是实行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本案中, 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原告抢救期间 的医疗费应由人保公司预付,现原告已自行向医 疗机构交付了医疗费,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垫付责任,履行给付义务。一审判决,保险公司 给付田力医疗费用18万余元。
案例三

四、吴某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的主张是不合法的。 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外伤害的人;而是 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即对医疗费用可 以计算,可以充分赔偿,根据其性质,保险公司只能负 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且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 益。 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 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 如果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 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 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 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即人身保险的被 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伤害需要治疗的医疗费, 是适用追偿原则的。

车祸受伤医保报销医疗费后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车祸受伤医保报销医疗费后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车祸受伤医保报销医疗费后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车主需要购买汽车保险的,车主最少要购买交强险,发⽣交通事故后,⼀般由保险公司赔偿,那么,车祸受伤医保报销医疗费后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车祸受伤医保报销医疗费后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实际中,受害⼈车祸受伤后,已经⽤医保报销医疗费后,是否可以继续主张保险理赔,其实并⽆明确统⼀的做法。

不过,实践中,对于受害⼈已报销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理由是,报销的部分是当事⼈参加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合法收益,法律并不禁⽌受害⼈在合法取得后再向侵权⼈索赔,⽽且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可以按以下进⾏反驳:1、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是受害⼈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所享有的权益,与车辆保险赔偿两者性质不同,相互不可代替。

2、原则上,谁投保谁受益是理所当然。

3、被保险⼈因第三者的⾏为发⽣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向被保险⼈或者受益⼈给付保险⾦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或者受益⼈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所以,⼈⾝保险具有叠加性,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因此对于已报销的医疗费,仍可要求被告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同时起诉侵权⼈和保险公司的,⼈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予以赔偿。

被侵权⼈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受害⼈⽤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后,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对受害⼈进⾏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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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能否再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A。

委托代理人B。

原告B。

被告C。

原告A、B诉C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B并代理其母A、被告C到庭参加了诉讼。

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诉称,2013年9月24日下午,二原告与被告在宁津县城盐百商场门口处因家庭纠纷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将二原告打伤。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

被告C未提交书面答辩。

庭审时辩称,事发时,其去盐百商场去买烟,与原告A、B发生争执。

后与原告B相互厮打,但没有打她娘。

表示原告A因病住院与其无关,殴打B也已经收到公安机关处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B与被告C系夫妻关系,因关系不睦,B向法院提出离婚,尚在审理过程中。

2013年9月24日下午,原告母女二人与
被告C在宁津县城盐百商场前相遇,因故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殴打,致原告B右眼外伤,在宁津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一天。

原告A因心脏病在宁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

事发后,宁津县公安局作出宁公行罚决字(2013)00338号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C对原告B实施了殴打,致其右眼角度伤,对被告C处以十日拘留,500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宁公行罚决字(2013)00338号处罚决定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等在案佐证,双方当事人陈述也基本一致。

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审理情况如下;
关于被告C是否殴打了原告A的问题,原告B称,被告是没有直接打其母亲,在被告打她时,其母亲上前拉被告,被被告一拨拉倒地上了。

其上前拉其母亲时,被告C在后面踹我一脚,第二脚踹空了,踹到其母亲身上,其母娘在地上往前一撮,头碰上了一个电动车的撑子上了,到现在还有个包。

对此,被告C予以否认。

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二、关于两原告具体诉讼请求的客观性及合理合法性问题,原告B提交了如下证据:1、宁津县人民医院有关A的病历及诊断证明各一份,该证据显示,原告A病情诊断为缺血性心脏病和不稳定性心绞痛,在
该院住院治疗17天。

2、宁津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及费用清单各一份,金额为9065.45元。

3、宁津县中医院有关B的病历及诊断证明各一份,该证据显示,原告B伤情诊断为头面部外伤。

4、宁津县中医院医疗费票据5张及费用清单,金额为1246元。

5、宁津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及收费票据一张,计700元。

6、原告A还主张护理费1199.52元(17天×70.56),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17天×30元)。

对于二原告上述证据及请求,被告C指出,原告A的医药费票据是复印件,应提交原件。

原告B称,其母亲A的医药费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5512.12元,医药费票据原件被报销机构留存。

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一、被告C与原告B因故发生口角并殴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在殴斗中,被告C致伤原告B,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殴斗的起因、过错程度、伤害后果等因素,双方责任以被告C承担60%、原告B承担40%划分较妥。

二、本案虽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A实施了殴打,但在被告C与原告B殴斗过程中,原告A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可以认定,被告C与原告B的口角殴斗行为与原告A的病发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诱因因素,因此,对于原告A的损失,原告B、被告C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原告A病情成因及与被告C与原告B行为的关联程度,以被告C 与原告B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较宜。

被告C与原告B之间的责任分配可参照前述比例划分。

同时,原告A的医疗费数额应以农合报销后的实际支出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赔偿原告A医药费3553.3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20元、护理费1199.52元,合计5272.85元的30%,计1581.77元。

被告C赔偿原告B医药费1246元的60%,计747.60元。

以上一、二两项合计2329.37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三、驳回两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工本制作复制费2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B 负担100元,被告C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本案进行分析和解读: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在故意伤害他人案件中,已经
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是否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已经有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在诉讼中,还能否向侵权人主张。

我们认为,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不是一个选择题,国家的处罚并不能代替相关的民事赔偿,受害人在受到侵害之后,为治疗伤口等必须的花费,应当由侵权人进行赔偿;另外,通过保险报销的部分不能再要求赔偿,虽然人身无价,但针对同一案件,不能重复计算,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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