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17a4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dc.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1299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8c.png)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合理有效利用外资,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维护国家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11月2日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完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贷款项目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3〕1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核、使用、在建项目管理、债务偿还、绩效评价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借、用、还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对外统一筹借、对内分类管理,举债规模适度、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投向合理、使用效益优先。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6.10•【文号】国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6.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更好地使用国外资金,防止和化解国家主权外债风险,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国务院二000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计委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权责不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转贷行为不规范、还款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贷款项目单位拖欠到期债务问题比较严重,甚至无力还款,给国内转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垫付压力,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有损于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和信誉,并对利用外资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的基本原则(一)积极利用优惠贷款,努力保持贷款规模。
工作方案:县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和对外借款清理工作方案

××县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和对外借款清理工作方案为化解财政运行风险,提高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保障能力,确保财政国库平稳运转,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财政对外借款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县属各平台公司及国有企业。
二、全面清理消化财政暂付款项(一)清理范围。
历年来全县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县属各平台公司及国有企业,以“其他应收款”、“借出款项”、“预拨经费”等形式向县财政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二)清理步骤。
第一步,自查清理。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县属各平台公司及国有企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清理工作方案,主要负责人牵头,专人负责,制定清理措施,全面摸清暂付款项实际情况。
第二步,财政核对。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县属各平台公司及国有企业,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清理结果向财政部门申报,完成账务核对确认工作,确保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专户会计、重点工程核算会计的往来账目一一对应,确保欠款情况清晰,往来资料齐全。
财政国库部门牵头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后续对接有据可查。
第三步,合理消化。
对因政府应安排但当时财力不足而未安排支出的借垫款项,由相应单位梳理归集借款资金实施项目资料,拿出申报预算追加支出消化借垫款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指标追加。
对应由借款单位自行归还的暂付款项,借款单位尽快筹集资金,及时归还财政国库。
短期内确实无法全额归还的借款,借款单位要制定偿还计划,本年度内偿还30%资金,确保借款总额逐步下降。
三、从严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部门单位除零余额账户外,不得保留一般专户;确需保留的,应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明确依据。
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附件1xx 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财政对外借款按时足额收回,堵塞安全管理漏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特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严禁将财政资金借给个人。
第二章借款范围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安排预算进行使用,严禁随意外借,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四条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原则上应请求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或预拨款形式,回避预算约束,长期占用财政资金,严重影响财政正常运行。
第五条如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确保相关工作迅速开展,可允许临时借款。
(1)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2)发生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
(3)中央、省、市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明确县级财政必须先垫资后结算补助的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六条符合上述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单位须先向县政府书面申请报告,经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向财政借款。
第七条根据县长审批同意的借款报告,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先与借款单位就借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借款协议。
第八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开具借款通知单,附一份借款协议原件,送国库股划款。
第九条县财政局国库股应核对相关借款依据,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章协议事项第十条县财政局在与借款单位进行商议时,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财政对外借款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借款单位须在向县政府书面申请报告中特别说明,如未特别说明,借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两种。
借款单位原则上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一次性还款。
如确需分期还款的,在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期还款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借款协议文本由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包括出借方、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联系方式等内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
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
要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尽快覆盖到基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787a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3a.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7a44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50.png)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xx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财政对外借款按时足额收回,堵塞安全管理漏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特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严禁将财政资金借给个人。
第二章借款范围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安排预算进行使用,严禁随意外借,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四条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原则上应请求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或预拨款形式,回避预算约束,长期占用财政资金,严重影响财政正常运行。
第五条如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确保相关工作迅速开展,可允许临时借款。
(1)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2)发生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
(3)中央、省、市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明确县级财政必须先垫资后结算补助的。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符合上述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单位须先向县政府书面申请报告,经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向财政借款。
第七条根据县长审批同意的借款报告,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先与借款单位就借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借款协议。
第八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开具借款通知单,附一份借款协议原件,送国库股划款。
第九条县财政局国库股应核对相关借款依据,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章协议事项
第十条县财政局在与借款单位进行商议时,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财政对外借款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借款单位须在向县政府书面申请报告中特别说明,如未特别说明,借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两种。
借款单位原则上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一次性还款。
如确需分期还款的,在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期还款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借款协议文本由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包括出借方、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联系方式等内容。
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借款方、县财政相关业务股室、国库股保存。
后附珙县财政对外借款协议(样式)。
第五章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借款单位应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安排使用,不得贪污挪用。
第十二条借款单位应严格遵守借款协议,积极筹措还款资金,按时将借款归还财政。
如逾期未还,县财政局应及时催收,或扣收该单位相等金额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借款单位不按协议要求使用借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应提前收回借款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编号:X财借〔201X〕X号XX财政对外借款协议(样式)
出借方:XX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XX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需要,特向县政府书面报告,请求借款,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其向财政借款。
现根据《珙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约定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借款资金¥元(大写:人民币元)一次性划转到乙方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第二条乙方必须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用途、金额安排使用,不得贪污挪用。
第三条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乙方不按协议要求使用,有权及时制
止,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可提前收回借款资金,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借款不计息,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偿还。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借款协议,积极筹措还款资金,于年月日前将借款归还财政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第五条若乙方逾期未还借款,甲方有权及时催收和扣收乙方金额相等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为确保甲乙双方联系方便,甲方指定联系人,电话;乙方指定联系人,电话。
如联系方式有变动,须及时通知对方。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财政局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