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课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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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实务》PPT课件

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 木等定着物。
.
5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由谁进行 登记
登记什么
.
6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部门 人
第6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 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11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 技术培训。
重要变化:登记机. 构是部门,不再是人民政府。
7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自然状况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 空间界限、面积、用 途等
不动产权利限制 如预告登记、查封登 记等
.
21
不动产登记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收件材料
1. 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4.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 其他必要材料。
.
22
不动产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依申请的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依嘱托的程序
嘱托 受理 登簿
.
依职权的程序
决定 审核 登簿
11
依申请的程序
申请
受理
登记审核
登簿缮证
.
12
依嘱托的程序
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 记的;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 记的; 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没收、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后,要求不动产 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 木等定着物。
.
5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由谁进行 登记
登记什么
.
6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部门 人
第6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 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11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 技术培训。
重要变化:登记机. 构是部门,不再是人民政府。
7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自然状况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 空间界限、面积、用 途等
不动产权利限制 如预告登记、查封登 记等
.
21
不动产登记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收件材料
1. 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4.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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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动产登记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依申请的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核 登簿
依嘱托的程序
嘱托 受理 登簿
.
依职权的程序
决定 审核 登簿
11
依申请的程序
申请
受理
登记审核
登簿缮证
.
12
依嘱托的程序
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 记的;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 记的; 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没收、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后,要求不动产 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讲解PPT课件

(四)物权的分类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采矿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相邻权、 渔业权、 水权、 狩猎权, 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及优先权等
1.从物权的对象——物来分类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交付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 登记
第二种观点:
所谓产权是所有权(Property Rights)的另一种译法,按照马克 思经济理论的科学表述,它是指 财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 的反映。
第三种观点
产权是反映经济主体对财产的权 力关系的概念。
第四种观点
产权既不等于原义的所有权关系, 也不能脱离所有权关系,产权实 际上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 利的总称。
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 “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 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 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上没有物权的概念,与 之相近的词汇是“财产”或“财产权” (property)。
(二)到底什么是物权?
不动产登记制度
.
1
一、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物权排他
公示
动产占有
不动产占有与 产权不统一
登记
任意可知悉状态 明确物之归属 维护交易安全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类型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类型
权利登记模式,并吸收托伦斯登 记制度的发证制度。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一般情况,不动产物权经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 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 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 人。
不动产登记证书.pptx

法律责任提示
权利人应如实申请补办和注销登记,如有 虚假申请或隐瞒事实等行为,将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07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
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登记程序、登记范围、信息共享等方面还 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证书管理不够规范
在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发放、保管、使用等环节,存在管理不规范、 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证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01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权属于持证人的法律凭证,是
土地使用者合法使用土地的依据。
载明土地信息
02
证书上载明了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重要信息
,为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了基础数据。
保障土地权益
03
持证人可以依法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受到
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权证
证明房屋所有权
推进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建设
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建设,实现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查询,提高信息 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方便权利人查询和使用。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更加完 善
随着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动产 登记制度也将不断健全和完善,更好地保障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信息将更加公开透明
权利人可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了解该不动产的权属历史和变动情况
。
03
通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核实
在涉及不动产权属纠纷时,权利人可通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进行核实
和裁决。
物权变动记载要求
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在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时,权利人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 构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权属得到及时更新。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讲解ppt课件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国土资发〔2016〕161号) 6.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 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 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 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严格一户一宅的规定和面积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一是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 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 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 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依职权注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八十四条
(六)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公告的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 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 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 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概述ppt课件

掌握业务技术规范(任务五)
业务规范
《暂行条例》和《实
施细则》。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
工作规则》。 省版不动产登记簿和 工作表单。
技术规范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 数据库标准》。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 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 施意见》。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整合方案。
不动产登记流程
权调成果审核入 库、不动产单元 划分和编号
不动产权利类型
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构作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海域所有权 矿物所有权
用益物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草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 水产养殖权 地役权 森林林水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控矿权 采矿权
记
记
记
代
代
代
代
理
理
理
理
机
机
机
机
构
构
构
构
关于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登记机构 (章 2015年动音型专日
一般情况: 加盖县级以上政府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过渡时期: “旧证老章”或“旧证新章”。 非行政区: 加盖所属县级以上行政区政府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市辖城区: 根据登记机构性质确定。
落实场地移交资料(任务三)
国家层面
省级层面
市县层面
· 印发整合文件 · 组建登记机构 · 整合工作人员
· 印发整合文件 · 组建登记机构 · 整合工作人员
· 印发整合文件 · 组建登记机构 · 整合工作人员
制定法规规范标准(任务二)
国家层面
省级层面
制定登记条例 统一登记簿证 统一数据标准 制定权调规范 制定实施细则 信息平台方案 争议调处办法 登记收费办法
不动产登记实务PPT课件

收件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3.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
、面积等的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
23
不动产登记类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适用场景
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 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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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由谁进行 登记
登记什么
.
6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部门 人
第6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 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登记内容
权利信息 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 型、内容、来源、期限、 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提示的事项 如异议、补证或换证 等
.
8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工作原则
保护权益 严格管理 方便群众
统一登记原则 合法登记原则 申请登记原则
属地登记原则 稳定连续原则
.
法律原则
9
02
不动产登记程序
.
10
不动产登记程序
第11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 技术培训。
重要变化:登记机. 构是部门,不再是人民政府。
7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1.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3.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
、面积等的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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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不动产登记类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适用场景
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 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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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由谁进行 登记
登记什么
.
6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部门 人
第6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 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登记内容
权利信息 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 型、内容、来源、期限、 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提示的事项 如异议、补证或换证 等
.
8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工作原则
保护权益 严格管理 方便群众
统一登记原则 合法登记原则 申请登记原则
属地登记原则 稳定连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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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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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不动产登记程序
.
10
不动产登记程序
第11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 技术培训。
重要变化:登记机. 构是部门,不再是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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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权利登记PPT课件

承 包
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经
营
权
登
记
-
30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5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
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土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
地
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承
包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
-
14
2
国
有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及
房
三、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细化落实《物权法》第136条分层设立精神
-
15
2
国
有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及
房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为申请;
所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
有
权
经济组织申请。
登
记
-
8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一)土、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集
(三)其他必要材料。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
9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1
(一)转移登记的原因:互换、土地调整等
-
18
2
国
有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不动产登记程序PPT课件

查 验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 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
形式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有效 实质审查:实地
性、内容的完整性、内容的一致性。 查看、实地调查。
22
2020/3/22
19
权属审核的标准
权属合法
界址清楚
面积准确
土土 土
申请 材料
明确了提交申请材料的范围,并明确申请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20/3/22
20
13
申请材料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9
登
✓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
记
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
一
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2020/3/22
23
实地查看和调查
《条例》第19条第2款:“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 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 进行调查。”
登 2.调查
记
【注意】不动产权属争议类型众多,尤其房屋权属争议,不动产登记机
一
构的调查是为进一步核实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这种客观事实,确保
般
不动产登记的真实、准确。
程
对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查不意味着登记机构要过多的介入不动产的
序
民事纠纷。如果存在权属争议,则不予登记,属于《条例》第22条的调
整范围。对争议事实的调查和对争议的处理属于两个工作层面的内容,
不属于《条例》规范的内容。
查看和调查不同,第二款与第一款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并不是只有第 一款的四种查看情形才可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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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群众原则
方便群众原则
一是统一登记机构,不用再为了登记奔波于多个部门; 二是明确了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让不动产权利 人明确知道有哪些权利是需要进行登记的; 三是明确了登记程序,公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 本等信息,让不动产权利人知道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是建立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制度,明确要求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 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七、登记管辖
不动产登记管辖遵循属地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 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 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
引言
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 无恒心。
不动产是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 重要财产,不动产物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 基本民事权利,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则是不 动产物权取得、变动以及消灭的基本公示 方式。
《条例》出台过程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不动产分散登记 体制,已不适应社会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需求,分散登 记产生的直接问题是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低, 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行使物权权利不方便。 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 度。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未能真正 建立,不动产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重复登记的问题依然存 在,不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 重视不动产登记。
括土地和房屋,不动产不仅包括房屋、土地,还
包括与土地没有分离的林木以及海域、水面等。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 林木等定着物。
三、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条例》以《物权法》中规定的登记类 型为依据,同时吸收借鉴了《土地登记办 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各个不动产部 门规章中的有关规定,概括规定了不动产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 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 封登记等八种登记类型。
五、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权利人按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 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如国家土 地所有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取水权的登记)
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 改变而进行的登记。(与土地登记区别) 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 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 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 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 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 属发生转移的等。
目
录
一、《条例》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二、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三、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四、登记原则 五、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 七、登记管辖 八、登记程序 九、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十、法律责任
一、《条例》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条例》的立法目的(基础、要求、核心、目的)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不 同的部门都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个部门都配备一套专门的 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国家不仅为此相应多支 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 导致各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或者扯皮推诿,降低行政办事 效率,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为了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房屋、林产、草原、土地以及海域 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少 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条例》出台过程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 “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 同部门相同或相近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其中就包括 整合房屋登记、林产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由一个 部门承担。 同年11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 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 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 “四统一”。同年12月,中央编办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 职责的通知》,明确了职责整合的路径和方向。 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 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条例》立法直接依据:最主要的是《物权法》, 因为其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还有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土地管 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 等。 间接依据:相关文件 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方案》;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 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月,中央编 办发布《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等规定。
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分散登记, 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非常不方便。如在农村,农村居 民就其财产就要分别到四个不同的部门办理四个不同的证 件:住房要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到 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土地到农业部 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栽种的树木要到林业部门 办理《集体林权证》。在城市,城镇居民最少也要办两个 证: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部门办 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房地分别登记,导致房屋和 土地分离现象十分严重,权利人办理登记不方便。在房地 产抵押时,权利人不仅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而且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统一登记之后,将 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权利人少跑路,减轻负担,方便企 业和群众。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 作从2014年开始,力争一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各 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两年左右时间逐步 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三年左右时间全面建 立并完善各项制度;四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 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目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仅仅是建立 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制度,今后要不断完善 不动产登记的法规体系、技术规程及标准体系,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屋,其首次办理登记称初始登记。 对于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他物权则被 称为设定登记。这一点与土地登记不同,如土地 登记中抵押权和地役权的登记被称为初始登记, 房屋登记中被称为设定登记。 由于不同的部门对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的内涵理 解不一致,因此《条例》将过去分散的、不统一 的总登记、初始登记、设立登记等统一概括为首 次登记。
注销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消失而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 权对登记薄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主要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 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预告登记:主要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 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查封登记:主要指不动产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提 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查封情 况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规范登记行为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各部门分 别进行登记,登记依据不统一,登记机构不统一,登记薄 册不统一,登记信息平台不统一,势必造成资源资产效益 和社会管理效益低,交易活动不安全,公民和社会组织物 权权利不方便等一系列问题。国务院把全国土地、房屋、 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整合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登记职 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薄册、登记信息 平台“四统一”,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 登记的转变。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以前不 动产由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以 及林牧用地之间的权属界限不清,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 众多矛盾和纠纷等社会问题;以前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的 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各种土地权利 的重叠、漏登现象的产生。特别是不同类型的土地权利面 积重叠或者重复登记严重,造成大量登记错误,不利于保 护土地权利人的权利。统一登记后就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 似的问题发生,可以更好地理清权利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 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性和权威性,更好地 维护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特别是登记信息的准确,可能 会对遏制腐败,稳定房价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这些并不是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
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 和内容的根据。
二、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条例》通过列举明确外延的方式来确定不动产
的概念。不动产一般是指不可移动的物或者财产。 不动产和房地产概念的区别要明确:房地产只包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同层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条例》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负 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地方层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 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 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条例没有明 确地方的不动产机构)
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