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的通知
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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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不良贷款的管理,确保农商银行的稳健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的不良贷款发生额高于规定的大额标准。
第三条农商银行在大额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当坚持“审慎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分类管理和风险防范,并建立健全适应本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社会和舆论压力下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第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高质量、续贷、再贷等贷款管理的有关政策请参阅农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大额不良贷款的划分
第五条农商银行以核销、损失、呆账的余额为基础,计算不良贷款发生额,对以核销、损失、呆账的余额为依据、对借款人组织形式不同的贷款划分为大额贷款、
不良贷款,其各自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额贷款划分标准
1.单笔贷款大于本行同业年度单笔授信额度的10%;
2.个人贷款余额达到500万元;
3.涉及农产品、能源等行业的批发贸易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额贷款余额,需要综合考虑其与本行的业务关系和经营状况,以及银行与其业务往来的保持独立性和公正
性问题。
(二)不良贷款划分标准
1.发生核销、损失、呆账的贷款余额占同期该笔贷款发放余额的50%以上;
2.减值准备与贷款金额之比小于30%;
3.银行高度关注的风险客户的贷款,经长期的风险提示,客户未积极配合银行催收,其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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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风险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XX农商银行风险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行社高级管理人员贷款管理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泛指本行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贸易融资、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处罚应坚持“追根溯源、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风险贷款责任追究每季度一次。
第二章风险贷款内容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风险贷款是指新增不良贷款和虽未出现不良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贷款。
具体包括:(一)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按照总行相关规定进行债务落实或重组的贷款。
(三)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三违”贷款。
(四)其他总行认为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
第三章责任主体及责任分配第六条风险贷款责任人是指对形成的风险贷款负有责任的授信、用信调查人员、风险评估(平行作业)人员、放款审查人员、审批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七条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有责任人员(形式性风险评估和风险再审人员只作风险提示,没有“同意”或“否决”权)都必须在相关审批材料或表决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模棱两可的,均视作“同意”。
第八条各流程阶段的责任分配。
(一)授(用)信阶段,包括调查、风评(含形式性风评与平行作业)、审议以及用信4个环节。
1、仅某个环节应追责,则该环节承担100%的责任;2、若包括调查在内的多个环节应追责,则调查环节承担70%,其他环节根据责任大小共同承担30%责任;3、若除调查以外的多个环节应追责,则其他环节根据责任大小共同承担100%责任。
(二)贷后管理阶段,若应追责,则应承担100%责任。
(三)若授(用)信阶段与贷后管理阶段均有责任的,则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100%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完善内控体系,防范案件隐患、强化员工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农信联发[2005]131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一千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的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行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总行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责任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根据相关岗位和条线从业人员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应包括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制约人、知情人、稽核人(检查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等。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作案或参与作案的本行从业人员;制约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职责分工,与当事人有相互制约关系,因未正确行使其职责而未能有效阻止案件发生的本行从业人员。
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责任界定第四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界定。
(一)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界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二)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小额农贷”发放至收回全过程的主责任人;“小额农贷”未实行“五包”责任制的,其调查、评级、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第五条岗位责任界定。
(一)调查岗: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贷后管理岗: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三)审贷委员会成员;(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措施,进一步推进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的持续好转和稳步提高,经办事处会议研究,对全辖农村信用社责任不良贷款进行追究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类型、金额的实际情况,在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清收和责任追究处理上实行“全面认定、奖惩结合、宽严适度、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全市各联社统一实行本办法,不得执行有悖于本办法的其它办法和标准。
第二条全面认定就是对所有的不良贷款要全部认定,区别情况,落实放款责任,符合责任清收条件的实行责任清收。
按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对责任清收划分为今年年1月1日至今年年7月1日和今年年7月1日以后两个时段。
对今年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良贷款各联社也必须要落实责任人,可只实行岗位清收、奖励清收、依法清收的办法,不实行责任清收。
第三条对今年年1月1日以后今年年7月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存量不良贷款要实行全部认定,坚决杜绝有不良贷款无责任人的现象出现。
要逐笔认定责任人,落实清收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
对代办站原代办员发放的贷款和因为受灾、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都要认定。
***市自然灾害频繁,农村信用社下辖代办站多,形成的不良贷款数额大、户数多,2002年底以前政府干预形成的种、养业等不良贷款未能充分体现等因素,目前全市小额农户贷款逾期或形成呆滞、呆账的达28.95万户、18.47亿元,其中绝大多数农户已多年不再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这些贷款如果不进行责任认定,再加上基层信用社人手不足等原因,是很难收回来的。
所以要坚持对这部分贷款实行全面认定、全面落实到信贷员、片管员或基层负责人身上的原则,做到有人管、有人负责去收,抓紧清非压户。
第四条对今年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认定,不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均要实行责任清收,发生一笔,认定一笔,责任清收一笔。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二、1997年1月1日〔含〕至2005年7月1日间发放形成的,责任认定不到位或者未落实责任处罚,以与责任处罚不到位的,依照本规定中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含〕后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依照本规定中的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免责不良贷款实行容忍度比例和额度双线控制,低
于容忍度的,免除岗位责任人处罚;超出容忍度的,调查岗A角负主要责任,客户部经理、审查岗A角、授信审批部经理、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负次要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在岗责任清收、离岗责收清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八条实际工作中,不单独计算免责不良贷款,直接用不良贷款余额代替.
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
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的.
五、离岗责任清收转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的;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的.
〔三〕稽核部工作职责
1、对认定免责的和有异议的不良贷款成因进行稽查,从岗位责任角度出具稽核意见.
2、对不良贷款举报、申诉事项出具稽核意见.
3、按季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四〕监察室工作职责
1、按规定对有关不良贷款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受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举报、申诉事宜.
3、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处罚的公示工作.〔五〕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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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大额不良贷款的处置进度,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防控,结合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不良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一)已逾期或欠息且单户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含承兑和贸易融资敞口,下同);(二)2015年及以后年度核销(打包)的单户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团队及职责第三条领导小组总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分管副行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运营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合规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组员的大额不良贷款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挂靠在信贷管理部,分管副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行大额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确定。
第四条管理团队的组成按户组成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团队,组成人员至少应包括支行长、管贷客户经理、总行联系部室负责人及联系领导各一名。
不良贷款涉及两家以上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的,相关支行的支行长(营业部总经理)(以下简称支行长)均需纳入同一管理团队。
如属二级支行的大额不良贷款,二级支行长也应纳入管理团队。
第五条各支行行长为管理团队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管理团队的职责管理团队负责按户制定大额不良贷款的处置方案并落实处置进度。
具体如下:(一)支行长应指定专人逐户向管理办公室上报处置方案,方案包括欠贷欠息情况、处置措施、处置时间节点、建议管理团队名单等具体内容,经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如在处置过程中确需变更处置方案的,支行应及时上报拟变更的处置方案,经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变更方案。
(二)联系部室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参与管理团队会议,就如何抓好大额不良处置工作进行讨论,并在OA协同办公系统的每日工作交流中做好记录。
对于涉及两家(含)以上支行的不良贷款,在不良贷款发生后1个月内,联系部室负责人应至少牵头组织召开1次协调会,并在OA协同办公系统的每日工作交流中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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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的通知
总行各部室、各一级支行、二级支行:
《沈阳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已经2013年沈阳农商银行第23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沈阳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
处罚程序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沈阳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
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
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第九条资产保全部门依据以上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罚结果,监督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
第十条对在处罚期满仍未完成清收任务的责任人,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例
会,再次启动追责程序,依据清收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意见,并由有权处罚部门执行追罚。
第十一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为:各级机构的人力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监察部门等,并按本行目前的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具体为:
1.在岗、下岗清收,由人力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或“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报上级人力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2.经济处罚,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向上级内控合规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3.纪律处分,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并建档登记,向上级监察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4.法律追究,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对涉嫌犯罪的,配合司法机关,移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责任认定范围:
1.对一级支行的责任人(不含一级支行行长、副行长)的责任认定,由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2.对一级支行行长、副行长及以上层级的责任认定,由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对转入的不良贷款应于每笔不良贷款转入后1个月内进行责任认定,2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符合免责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出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的管理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经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操作细则由总行负责修订、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工作流程图
2.《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
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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