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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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桂人社发[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老工伤人员的范围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前 (即2003年12月31日前,下同)发生工伤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1.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用人单位原发放标准发放。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护理费低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的,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的,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0]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0〕6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财政局,中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分担机制将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的内容调整为:“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各级财政承担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范畴,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原则,列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财政预算,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即: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市)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财政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设区的市及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市财政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按规定未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按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中区直单位由自治区财政解决,无法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计划生育管辖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2014年全区就业创业培训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2014年全区就业创业培训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2014年全区就业创业培训班雷皓月【期刊名称】《人事天地》【年(卷),期】2014(0)10【摘要】本刊讯(通讯员雷皓月)为提高广西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更好地推进全区就业创业工作,9月23日至2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南宁举办2014年全区就业创业培训班。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自治区公务员局局长蒋明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于祖毅及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等领导、专家分别为培训班学员授课。

全区14个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就业促进科。

【总页数】1页(P3-3)【关键词】人力资源;创业政策;副部长;日至;职业能力建设;特殊困难群体;生之本;专项资金管理;服务工作;信息服【作者】雷皓月【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75【相关文献】1.自治区人社厅举办2015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服务工作培训班 [J], 李良平2.展望"十二五":促就业强社保聚人才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蒋明红 [J], 一帆3.展望“十二五”:促就业强社保聚人才积极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蒋明红 [J], 一帆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4号) [J],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5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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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桂劳社发[2009]118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5-11
【实施时间】2004-10-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桂政发[1996]3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规定精神,经研究,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享受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待遇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我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员范围(一)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7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上述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6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四)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进行调整。

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84元进行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桂价费〔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11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管理,促进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我区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方面意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决定改革我区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耗材较多的部分专业按照有利于教学实践又不过多增加学生经济负担的原则收取实验实习原材料费,并全额用于学生操作实践。

二、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均不再报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改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收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核定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理工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550元,文科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严格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四、各技工院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件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人社发〔2012〕83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从历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均高于相应层级的机关工作人员,如1993年工改和2006年工改。

为此,各市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当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增加退休费办法确定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退休管理人员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

结合我区的实际,在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四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五级管理人员(正处级);五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六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相当;七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八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九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十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相当等。

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技师岗位人员略高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桂财办[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桂财办〔2011〕57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厅党组研究,现将我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巡视员工作分工明确如下:黄伟京厅长主持财政厅全面工作。

主管预算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人事处。

席鸿康副厅长协助黄伟京厅长负责财政厅日常工作;协助黄伟京厅长分管预算处(小汽车定编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人事处;分管行政政法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自治区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广西宏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兰丽萍纪检组长分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财政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室、自治区财政稽查大队、自治区直属企业财务总监办公室。

吴云副厅长分管农业处、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处(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广西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

李杰云副厅长分管国库处、经济建设处、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广西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政策研究室。

曾纪芬副厅长分管综合处、企业处、商粮贸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机关党委(工会)、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

范世祥总会计师分管办公室、社会保障处、会计管理处、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广西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董仕军副厅长分管教科文处、国际金融合作处、地方金融处、法规税政处、自治区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

彭汉生副巡视员协助黄伟京厅长分管人事处,协助董仕军副厅长分管自治区财政厅干部教育中心(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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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
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基础上,结合近几年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直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近几年来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原则
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以确保原享受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与自治区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

二、对象范围
(一)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在编公务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自治区直属驻邕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三、资格审核
为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对符合享受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所有单位及其公务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
由各有关单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其公务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及录入本单位在编人员有关资料的电子版。

2. 符合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组织部门任用决定或通知、享受医疗照顾的原始证明材料等。

3.已入编的各类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新增人员由单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批复文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审核确认和登记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的初审材料会同财政厅审核确认。

各有关单位持有确认的批复文件到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办理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四、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医疗帮助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于每年1月一次性核拨,其余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月或按季预拨;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总额为公务员实有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4%。

(二)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
1.按一定标准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超支不补。

2.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支付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部分费用。

4.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或参加工商、生育保险的费用)。

5.支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大额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

(三)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严格管理。

五、补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补助:
1.每年1月按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在职人员每人每年88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170元,医疗照顾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保健对象门诊医疗补助按原规定不变。

2.新增人员,上半年入编的,按本人全年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下半年入编的,按本人全年标准的50%划入个人账户;补划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

(二)住院医疗补助
1.住院床位费用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以上部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每天每床补助分别为10元、15元、25元。

保健对象按实际发生全额补助。

2.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

3.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保健对象分别补助50%、60%、90%和100%。

(三)公务员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报销。

六、组织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具体经办业务。

七、其他
(一)本办法下发实施后,桂劳社发 [2002]28号和桂劳社疗险字[2003]1号文件作废。

(二)需参照执行本办法的单位,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同样标准向申请单位收缴补助经费,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本办法自2010年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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