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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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我能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转职手续吗等3则(全文)

我能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转职手续吗等3则(全文)

我能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转职手续吗等3则我能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转职手续吗?问:编辑同志,我是一名行政机关离休干部。

于1928年出生,1949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

1979年11月工资行政级别是19级,1983年10月是18级。

1985年3月任副处级调研员,1986年8月任副处长。

1987年12月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任职时间从1985年7月起计算。

1988年11月免去副处长职务。

1990年12月办理了离休手续,离休时明确为副处级并享受相关待遇。

请问:我能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转职手续吗?读者:王先生答:读者您好!《组织部关于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0〕213号)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ZY 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GJ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级(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GJ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GJ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

广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广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50组织行为文/梁欢广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决定着各行各业的发展与兴盛。

当前无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还是决胜脱贫攻坚,都离不开强大的人才支撑,尤其是广西这样的后发展欠发达地区,更需要创新有吸引力的人才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稳定大批懂技术、擅管理、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才投身基层一线,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然而由于条件苦、环境差、待遇低、缺少干事创业平台等原因,基层一线往往存在“招人难”“留人难”的困境,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原因。

文章总结了广西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做法,从人才结构、引才留才、政策宣传落实、激励保障等方面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加强职称评聘和岗位设置管理、创新人才引进方式、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强激励保障力度等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做法●创新人才政策,为基层引才留才提供政策支持2017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印发<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0号),就加强广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从人才评价机制、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激励力度、提升能力素质、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服务保障水平等6个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措施。

201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8号),提出的7条具体措施中,有4条涉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这两个文件旨在破除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破解基层引才难留才难的困境,为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通知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局: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立用人新机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新机制,是保基本、强基层的根本措施。

我区推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稳步实施,初步建立了“定编定岗不定人”的新的用人机制,调动了广大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

但同时也要看到,在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着制度推行不平衡、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就是要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新机制。

按照国家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今年9月底前要同步完成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覆盖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有利时机,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建立用人新机制工作进度,确保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完成。

二、全面落实建立用人新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一)核定机构编制。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 )11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 )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名称、功能和职责,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并重新核定人员编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发[2009]74号各市人事局,区直单位人事(教育)处去年以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区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主要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等政策性文件,在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和已转为企业的除外)中全面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必须加快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新制度的入轨工作。

为此,特就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的原则,做好岗位设置工作(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单位岗位总量,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本见附件6),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桂人发[2008]85号附表),明确本单位设置岗位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拟设岗位的数量和结构,并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上报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审核、核准。

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重点审核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政策规定(1)实施范围;(2)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3)岗位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实际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人数进行核准;(4)程序和权限。

岗位设置方案经审核、核准后,由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见附件1),作为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的依据。

(三)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通知单,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行具体的岗位设置,即将岗位类别等级细化到每个具体工作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并制定实施岗位聘用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广西医科大学文件桂医大人?2011?37号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根据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做好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臵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广西医科大学岗位设臵方案的通知?等上级有关文件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医科大学岗位设臵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岗位设臵实施方案? 广西医科大学 1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主题词:印发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通知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5月19日印发 2 校对:蒋一强录入:周波排版:马壮丽(共印35份)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设臵方案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臵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从整体上增强队伍活力和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能促进教职工能力建设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臵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3 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臵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臵人力资源;以教师队伍建设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按岗聘用,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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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0.31
•【字号】桂事改办发[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
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桂事改办发〔2011〕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现对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程序的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完成后,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上盖章,下发《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情况认定通知书》。

二、关于首次岗位聘用中专业技术岗位暂时调剂使用的问题。

在首次岗位聘用中,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暂时无相应资格人员竞聘的事业单位,在保
证人才未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中部分岗位数额暂时用于较低等级岗位人员聘用。

在岗位调剂使用时,应保持规定的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关于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能否竞聘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问题。

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层级中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在上报岗位聘用认定时,需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工资册等相关材料。

四、关于延长退休年龄人员的首次岗位聘用问题。

在首次岗位聘用中,已按政策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聘岗位不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

在上报岗位聘用认定时,需提供延长退休的正式批准文件。

五、关于工勤技能岗位的首次聘用问题。

对于已经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并实行了工资套改的原工勤人员,首次岗位聘用时可参加现聘岗位类别的竞聘。

单位自行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但未实行工资套改的原工勤人员,首次岗位聘用时应在工勤技能岗位相应等级聘用。

首次聘用完成后,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工勤人员可参加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

后勤服务控制数聘用人员和非实名编聘用人员暂不实行转岗。

六、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的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36号)等文件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新的用人机制,在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现有在编人员和取得竞聘资格的原编外在岗人员一起纳入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管理实施范围,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同岗同酬。

对原在编人员需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中注明。

七、关于首次岗位聘用认定须提交审核的材料问题。

首次岗位聘用认定时,事业单位须提供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单、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说明书、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前后情况对照表、本单位聘用人员合同样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各一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

有关材料模板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 gx lss gov cn)下载。

八、关于首次岗位设置认定完成后人员岗位变动的问题。

首次岗位设置认定完成后的人员岗位变动应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合同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当在原聘岗位工作满一个及以上聘期,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变动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办理。

首次岗位设置认定完成后,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通过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获得新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中仍有岗位空缺并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上报认定材料时,需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函、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单、岗位设置管理情况认定通知书、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前后对照表、岗位聘用变动审核表、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批文、岗位聘用变动人员花名册、岗位聘用变动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九、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范围和对象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等文件规定,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原在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改变其原编制性质。

十、关于聘用合同中甲方如何确定的问题。

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任命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须由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后才能办理。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合同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因此,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十二、关于聘用合同期限确定的问题。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别签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或项目合同。

十三、关于聘用合同中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样式)〉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4号)中第五条第四款“关于甲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期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社会保险费”是指国家和我区目前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

十四、关于聘用合同中工资构成和标准确定的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2006年7月1日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工资构成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三部分,其标准根据岗位聘用中认定的岗位等级、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

事业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前,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十五、关于用人单位违约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在国务院下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之前,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附表:1、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情况对照表
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变动审核表(略)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附表1: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情况对照表
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人社部门认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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