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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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3.15•【字号】桂政办[1993]30号•【施行日期】199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3月15日桂政办〔1993〕30号)自治区人事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在每年年终工作总结、检查履行岗位责任制、“双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以及评选先进时组织试行。

在试行中,要讲求实效,注意简便、易行,不搞重复考评。

试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事厅,以便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快人事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

二、考核目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做出阶段性评价;激励、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奋发进取,做好工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升降、调整、培训、工资、奖惩等提供依据。

三、考核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坚持考核条件和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员做出恰当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

将考核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程度、标准、等次等公布于众,并把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公开,以利于群众监督和参与,增强考核的透明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桂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公务员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的实施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自治区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广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广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篇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由上海市人事局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第二章聘用第五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八条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三章聘用合同第九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十条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四)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六)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和兼职等。

2024年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2024年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2024年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一、前言1.1 背景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才的需求成为各个行业和领域发展的关键因素。

事业单位作为人才培养和输送的主要平台之一,其招聘和选拔工作举足轻重。

为了提高事业单位的公平性、透明度和专业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2 目标和意义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规范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选拔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通过优质人才的选拔和上岗,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推动事业单位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二、竞聘条件2.1 基本条件2.1.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2 符合相关职位要求的学历背景和专业技能;2.1.3 无违法违纪记录。

2.2 专业条件2.2.1 必备条件:拥有相关职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相关工作经验;2.2.2 加分条件: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获得科研成果或优秀论文、参与过相关赛事或项目等。

三、竞聘程序3.1 职位发布事业单位需要对拟招聘的职位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要求,并发布到工作招聘平台和相关官方网站上。

3.2 报名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报名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简历等。

3.3 笔试3.3.1 笔试科目由招聘单位根据职位要求和能力测试制定,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能力测试等。

3.3.2 笔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最后评定结果。

3.4 面试3.4.1 面试对象为经过笔试合格的人员。

3.4.2 面试以个人面试为主,可以包括专业面试、技能面试、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

3.4.3 面试由招聘单位组织,由专业评委进行评定。

3.5 考察3.5.1 考察对象为通过面试的人员。

3.5.2 考察内容包括个人品行、职业道德、工作能力等方面。

3.5.3 考察由招聘单位组织进行,可以采取面谈、电话调查、社会调查等方式。

3.6 总成绩评定根据笔试、面试和考察的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总成绩,确定最终招聘名单。

四、竞聘评定标准4.1 笔试评分标准根据题目难易程度和合格分数线,确定不同成绩等级,如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等。

2024年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二篇)

2024年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事业单位的竞聘上岗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选拔和管理, 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制定本方案, 对2024年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进行具体规定。

二、背景分析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形式, 其经营管理与发展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

为了适应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 事业单位需要拥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才。

竞聘上岗制度能够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 保障人才的素质与能力, 提升事业单位的整体竞争力。

三、目标与原则1.目标:(1)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的结构, 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2)公平竞争, 确保选拔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3)打破藩篱, 提高事业单位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4)保障选拔人员的权益, 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2.原则:(1)公正: 任何以个人的政治、地域、人际关系等因素干扰选拔程序的行为均不容忍;(2)公平: 确保选拔程序的透明、公开, 根据岗位职责和应聘人员的能力进行选择;(3)规范:明确选拔流程、考核标准, 制定全面的考核评价体系;(4)激励:通过竞聘制度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扩大事业单位的发展空间。

四、具体措施1.流程设计(1)组织编制竞聘方案和岗位说明: 由事业单位负责制定竞聘方案和岗位说明书, 明确岗位的基本要求、业务能力和个人素养等。

(2)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 公开报名,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核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公布面试名单。

(3)面试评定: 面试评定由招聘单位组织, 采用专家评委和现场评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过面试环节综合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4)综合评定和公示:根据各环节的考核结果和权重比例, 形成综合成绩, 公示并通知考生。

(5)人事任免: 选择合格的竞聘人员, 按照规定的岗位职责及工资待遇, 正式聘用, 并办理相关手续。

2.考核评价体系(1)基础素质评价: 包括学历、工作年限、外语水平等方面的评价, 通过考查个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来评价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桂人发〔2006〕2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编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区直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人事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规范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使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主题词:事业单位招聘细则△通知抄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 2006年3月30日印发(印100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文件精神,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使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国家政策性安臵、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外。

人事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人事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西壮族⾃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试⾏办法桂政发[2005]45号第⼀条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办法。

第⼆条范围在本⾃治区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作⼈员时,都要⾯向社会公开招聘。

国家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及涉密岗位⼈员等除外。

第三条原则(⼀)坚持党管⼈才的原则,⾯向社会,以科学的⼈才观选⼈⽤⼈;(⼆)坚持统⼀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单位⾃主⽤⼈、个⼈⾃主择业的原则。

第四条条件应聘⼈员应具备如下条件:(⼀)遵纪守法,品⾏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履⾏岗位职责的⽂化程度、知识、能⼒,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治区的有关规定;(三)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式公开招聘是指⾯向社会公开考试或考核。

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试相结合的⽅式进⾏。

招聘初级岗位⼈员,应采⽤公开考试的⽅式;招聘中⾼级岗位⼈员,应采⽤⾏之有效的考核⽅式。

具有下列情况之⼀的,经⽤⼈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事、编制部门审核后,可以采⽤严格考查、平等竞争、择优聘⽤的⽅式进⾏:(⼀)符合我区引进⾼层次⼈才规定条件引进的⾼层⼈才;(⼆)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员。

第六条程序(⼀)编制招聘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批;(⼆)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公告;(三)受理应聘⼈员报名申请,进⾏资格审查;(四)组织考试、考核;(五)按管理权限,领导班⼦集体讨论确定拟聘⼈员;(六)组织拟聘⼈员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的体检标准执⾏;(七)公⽰;(⼋)与受聘⼈员办理相关⼿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桂事改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桂事改办发〔20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现对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认定程序的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完成后,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和《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上盖章,下发《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情况认定通知书》。

二、关于首次岗位聘用中专业技术岗位暂时调剂使用的问题。

在首次岗位聘用中,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暂时无相应资格人员竞聘的事业单位,在保证人才未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中部分岗位数额暂时用于较低等级岗位人员聘用。

在岗位调剂使用时,应保持规定的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结构比例,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关于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能否竞聘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问题。

曾经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任管理岗位人员,在首次岗位聘用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层级中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在上报岗位聘用认定时,需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工资册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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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桂人社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8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办理。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竞聘范围第七条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四)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宜实行竞聘上岗:(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四)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竞聘条件第十条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的具体条件是:(一)一级、二级职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执行;(二)三级职员:在四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三)四级职员:在五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四)五级职员: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五)六级职员: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六)七级职员: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七)八级职员: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八)九级职员: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九)十级职员: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者曾在工勤技能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竞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的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设定。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原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上述条件。

第十三条竞聘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具备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一)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四)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五)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四章竞聘程序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负责竞聘上岗的组织实施。

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的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组织竞聘;(四)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五)公示拟聘人选;(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竞聘可以根据岗位特点以及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或者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竞聘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岗位聘用的,按照规定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

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竞聘方式第十九条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采取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一般采取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其中,普通工岗位一般采取直接考察方式进行。

竞聘较低等级的岗位可以采取符合岗位特点、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笔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能力等,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一般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面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在能力素质等方面对竞聘岗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应当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二条民主测评主要考察竞聘人员的德才表现及其在群众中的公认度,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民主测评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同行评议主要考察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或者技能水平在单位同行中的公认度,强调学术技术或者技能的实际运用效果。

同行评议应当在本单位同专业、技术、技能领域的工作人员范围内,采取填写评议表的方式进行。

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优点、缺点等。

第二十四条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主要通过学术技术或者技能方面取得的成果、业绩,以及职业道德操守,全面评价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或者技能水平。

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应当由同专业、技术、技能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组成评审委员会,采取答辩、评议、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主要综合分析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年度、聘期考核结果,全面考察竞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对是否适合和胜任竞聘岗位作出评价。

组织考察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提出拟聘人选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相关事宜第二十六条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破格参加竞聘。

破格参加管理岗位竞聘的,任职年限可比规定年限少一年。

破格参加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岗位竞聘的,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技术等级岗位考评(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在近两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在近两年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期间,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条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竞聘上岗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竞聘上岗中违规违纪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公正的,竞聘上岗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违规违纪,应当取消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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