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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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桂人社发[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老工伤人员的范围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前 (即2003年12月31日前,下同)发生工伤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1.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3.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维修更换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用人单位原发放标准发放。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护理费低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的,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护理等级最低水平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的,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发放相应供养人员最低水平发放。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精神,2015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7号),内容如下:一、调整范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经费来源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各有关企业,有关继续教育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

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会计改革与发展、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3年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我厅已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设置为专业科目的必修课程。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三、继续教育方式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

广西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广西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广西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联合通知,为了做好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条件:1、申报对象: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技术管理职务(研究员类、副馆长类)的承担2年以上相关职责的人员,申报人个人得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作为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表现良好的历史实践。

2、申报条件:(1)申报年龄:申报者年龄要求不低于35周岁;(2)申报职称:可申报的职称仅限于工程师、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申报材料:申报者应向科技厅提交申请书、个人简历、获奖证书及职称证明材料、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书、依法缴纳工会费和综合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技术论文或技术成果;(4)综合实践水平:申报者应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一定的综合实践能力。

3、评审程序:申报者的申请材料将经有关鉴定单位进行专家评审,以评审专家的综合评定和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是否取得职称。

4、授予具体职称:(1)评审单位根据专家的综合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确定职称授予,具体职称按照法定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书结果授予;(2)授予者应符合法定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鉴定书中给出的该职称的具体要求;(3)授予副高级职称的对象仅限于两个类别的人员:一是应聘者必须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且获得了正高级职称以上职称;二是应聘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5、授予职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称管理条例,应当颁发正式证书,登记到对应的个人档案中,并缴纳相关工会费和社会保险费。

本条文出台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年7月6日々々々々々々々々々々々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拥有职称证书的人才被越来越受重视,但是,如何获得职称证书变得尤为重要。

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

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

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广西2021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广西2021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作出了调整,以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去了解一下吧!玉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封定为968元从2021年至2021年,我国已连续12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近日从市社保局获悉,往年我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都是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转变的;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明确从今年起,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始终保持按2021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变,不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转变。

调整缘由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进展,保障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连接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2021年广西印发了相关通知,确定了全区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明确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假如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该政策至今对保障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进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最低工资标准基本每年都在稳步上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随之"水涨船高'。

但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进展,继续执行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与现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及"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相矛盾,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进展。

为此,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去年底下发相关通知,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已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地区,要按程序予以取消'。

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连接,《通知》明确规定实行平稳过渡的方法加以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桂教规范〔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完善覆盖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认定依据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相关要求第六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挂人社发(2011J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员范围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已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核定月应领取基本养老企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1一{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已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核定月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目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巳核定月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二、调整标准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企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5元.(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企1元.(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至2010年12月31日(含)止,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0.5元;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企6元.(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一-2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6]4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8.16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48号)
中区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和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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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人社规[2018]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1.26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妥善处理我区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缴对象及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

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得以在职时漏缴、少缴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得重新计算待遇。

二、关于补缴所需相关材料
符合申请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承接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

申请补缴时,需提供职工档案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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