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55号各市、县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一)确保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地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年计划。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国家行政机构体系

国家行政机构体系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
由秘书长领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免检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纳地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免检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纳地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公布日期】
•【字号】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免检国产小汽车车辆购
置税纳地点的公告
2011年第2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02号)规定,现就免检国产小汽车登记注册业务下放后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公告如下:
一、凡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免检国产小汽车注册登记业务的,其所在地的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可办理免检国产小汽车车
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
二、在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免检国产小汽车注册登记业务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在车辆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也可选择在注册登记地的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办理免检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三、各市、县(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四、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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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
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标 签】暂停尿素,暂停尿素磷酸氢二铵,暂停尿素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财税﹝2005﹞25号
【发文日期】2005-04-18
【实施时间】2005-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
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文号】财税〔2005〕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基础平台资源和部分软件系统升级调整暂停相关业务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基础平台资源和部分软件系统升级调整暂停相关业务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基础平台资源和部分软件系统升级调整暂停相关业务的通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广西国税系统将于2013年7月17日19:00至7月22日6:00,对“营改增”试点基础平台资源和部分软件系统进行升级调整,并暂停相关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升级调整期间暂停服务的软件系统升级调整需要暂停服务的系统包括国税机关使用的应用系统和纳税人使用的应用系统。
(一)国税机关使用的应用系统包括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系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发票代开软件等主要业务系统。
(二)纳税人使用的应用系统包括网上认证系统、“营改增”网上登记等网上办税业务系统,以及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国税端)、发票查询系统、重点税源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等。
二、升级调整期间涉税业务的办理(一)升级调整期间,相关系统涉及的税收业务,必须依靠计算机,无法启动手工模式办理的将暂停办理,其中包括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网上报送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发票抵扣凭证认证、电子缴税、发票查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期间内纳税人经常办理的业务。
(二)为减少升级调整工作对纳税人办税造成的不便,各地办税服务厅将启用手工应急模式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税务登记受理、涉税审批受理等事项。
因采用手工模式办理,办税耗时将明显延长,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避免造成排长队的现象。
(三)纳税人如有即将到期的涉税事项,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认证期限即将到期,请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逾期办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汇总表【模板】

XX区税务局德政路第二办税服务厅
19
XX区政务中心税务窗口
20
XX区税务局标营路办税服务厅
********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5:00-18:00
XX区税务局新城路办税服务厅
********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5:00-18:00
********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6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7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税务窗口
********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5:00-18:00
39
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5:00-18:00
40
XX市民中心税务窗口
********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41
XX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购税北湖办税服务厅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5:00-18:00
34
XX县税务局思远路办税服务厅
********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5:00-18:00
35
XX县税务局黎塘税务分局永安西路办税服务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4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及涉税案件稽查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坚持依法理财治税,健全地方税政管理机制。
(四)健全自治区与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六)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推进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完善财政分配政策,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各项全区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电力有限公司1998年度业务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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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电力有限公司1998年度业务
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标 签】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函﹝1999﹞200号
【发文日期】1999-03-11
【实施时间】1999-03-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报告》(桂电财字[1999]14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8号)规定,你公司1998年度给各汇总纳税单位实际分配业务招待费502.49万元,未超过规定标准。
因此,同意你公司及汇总成员单位在实际分配的数额内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
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
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减免税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广西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广西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近日,广西地税局就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发布公告,相关调整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近日,广西地税局就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发布公告,相关调整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规定:
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该项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9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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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标 签】公益性捐赠资格,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税前资格
【颁布单位】广西财政局,广西国家税务局,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财税﹝2013﹞7号
【发文日期】2013-04-11
【实施时间】2013-04-1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60号)精神,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会同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现将我区2012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2012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广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金会
2.广西老年基金会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