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

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采[2018]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3.16

【实施日期】2018.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桂财采〔2018〕7号)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区201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20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责任

根据财政部的工作安排,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将进一步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各编报单位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强化本地区、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

报工作的布置、编报、审核、汇总及分析等工作,确保准确、及时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学习,掌握编报新变化

(一)认真学习报表系统填报说明和要求。因201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作了部分调整,在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小微企业乡下增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标,采购方式增加“电子卖场”,调整了服务类项目以及供应商投诉处理情况分类,删除了“国库集中支付”等指标(详见附件1、2)。各编报单位应认真阅读《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附件3),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统计口径和要求。

(二)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7〕163号)要求,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填报,严禁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货物、建设工程、融资项目以及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项目纳入服务类项目统计范围;二是对PPP项目进行单独统计,暂不通过合同录入方式纳入本地区政府采购规模统计范围;三是完整统计政府采购工程类数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工程、服务类依法均要进行政府采购,备注预算金额以下的报送采购计划,选择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自己组织采购,这部分数据暂不纳入201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商城、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并准确反映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

三、按时报送,提高统计及分析报告质量

(一)201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只需报送季报和年报,不再报送月报和半年报。季报于每个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送;年报于2019年1月15日前报送,同时将年报分析报告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年报分析报告应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下一步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重点对本地区、本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开展情况等进行详细分析。

(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逐级上报汇总,即:市县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由各县(市、区)财政局采购办(股)上报到设区市采购办(科),再由设区市财政局采购办(科)汇总上报到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由区直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本级、二级、三级及四级预算单位后上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由财政厅综合汇总上报财政部。

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送过程中,如遇到数据报送、接收,统计编报口径等问题可直接与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陈玲、宗宇廉,联系电话:0771-*******、5331544。如遇统计软件操作和系统故障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联系,联系电话:400-810-1996。

附件:1.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执行基础数据录入界面

2.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3月16日

附件1

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执行基础数据录入界面

附件3

2018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一、编报范围

(一)单位范围

编报单位分为两类:一是采购人,指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各级财政部门。

(二)资金范围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政府采购领域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之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教育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资金)和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对象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桂财采〔2017〕26号)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对于工程类采购,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都要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二、录入方式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采用“政府采购基础数据”的录入方式,由系统自动生成相关

报表。政府采购基础数据是指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对无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录入。各编报单位应加强合同、发票及验收单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

地方预算单位通过“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的“信息统计管理”模块录入数据,根据每项采购活动按笔录入,期末点击生成报表,自动生成01-13表。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填报14-17表。

三、编报要求

(一)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的单位,都应作为独立机构逐户录入和编制。

(二)地方预算单位应对本级、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填报、汇总辖区内所有采购人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数据,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四、编报口径

(一)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发票等)为依据,填报各项数据。

(二)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以及合同金额等信息进行填报。

五、单位基本信息指标解释

(一)单位名称:

1.市、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填写为本单位名称后加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科、股),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2.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名称填写时,请在单位名称前按预算级次增加部门预算代码,

并区分“汇总”和“本级”,如:“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汇总)”、“12500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本级)”

市、县预算单位可直接填列单位的全称,也可参照自治区本级要求,具体由市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二)组织机构代码:可继续使用原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填列,也可使用现行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在组织机构代码后面增加-JG字符。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007566402-JG”。

(三)单位类型: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不同职责,分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两种类型。

(四)单位性质(采购人有此指标):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种类型中选择填列。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等。

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

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

(五)单位级别:按单位预算分级管理的级次(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选择填列。

(六)预算级别:按采购人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填写,如:“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三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选择“财政汇总”。

(七)隶属关系:按本单位预算级别和行政区划关系填列。

(八)行政区划:指单位所在具体地区。

(九)在编人数:指本单位专职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数量。

(十)填报人员联系方式:指具体从事政府采购统计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填写要准确无误,便于工作联系。如有变化,要及时变更。

六、基础数据主要指标解释

(一)合同基本信息(以采购合同为例说明)

1.合同编号:填列项目合同的编号,如无合同可填列其他购销凭证编号,如:发票号、验收凭证号等。同单位的采购合同编号不能重复。

2.合同名称:填列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

3. 合同总金额:指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成交金额,由系统自动生成。

4. 签订日期:指采购合同的签订日期。无论合同是否分期执行,也无论合同是否已经付款,按合同的签订日期填列。

5. 采购单位:采购人名称。

6. 采购机构(类型):指按照政府采购活动具体执行的采购单位划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采购。

7.组织形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桂财采〔2017〕26号)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填列。

集中采购,凡属于《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公布的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中项目的执行情况,无论由谁组织实施,均在此列反映。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县由社会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也在该指标中反映。

部门集中采购,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分散采购,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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