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桂财金[2014]3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6.19【实施日期】2014.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14〕33号)各市、县财政局、金融办:为促进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有效运作,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4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有效运作,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24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12日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桂政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由自治区集中建设,供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使用,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协同监管的综合平台。

在线平台联接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以下简称通用软件)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实时数据交互和电子监察。

第三条在线平台适用于我区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各类审批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和其他权力事项。

涉密项目和涉密审批事项,以及非涉密项目办理过程所涉及的涉密文件(图件),不得通过在线平台传送、受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由自治区、市、县审批监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登陆在线平台申报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各审批监管部门登陆在线平台或通用软件依据法定权限和有关规范要求受理办理审批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1•【字号】桂财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桂财库[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3〕19号)区直各有关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4月22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监控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具体实施过程(暂不包括预算收入)。

第三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运行基础上,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判断、核实、处理,以达到纠偏、警示目的的预算执行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

第二章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内容第五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运行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各市、县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2年11月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
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办[2012]9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1.27
【实施日期】2012.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办〔2012〕98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1月27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