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辽宁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预防食物中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活动。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负责。
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本地区食品安全。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生产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或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3. 加工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
四、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2.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五、食品销售1. 销售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 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食品。
六、餐饮服务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
2. 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政府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八、监督检查1. 政府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 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辽卫函字[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辽卫函字〔2010〕248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及发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1目的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高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的有效性,保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实效性。
2适用范围辽宁省境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及发布。
3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4职责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我省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具体职责如下:a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b 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起草标准;c 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审查;d 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5工作程序5.1制定计划a省卫生厅通过辽宁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建议;b 省卫生厅根据征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建议,结合我省食品生产与食品安全实际情况,部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信息。
5.2立项a 任何单位均可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年度计划的要求,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汇总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情况)简要说明等;b 标准起草单位采用招标立项和委托等形式,择优确定。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一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办[20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10]39号)、《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食品安全委是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记机构。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食品安全办)为省食品安全委的办事机构,承担省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
二、组成(一)省食品安全委主任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领导担任;省食品安全委委员由下列有关部门的一名领导同志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卫生厅、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安全办、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二)省食品安全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省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批。
三、省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推动食品安全相关地方立法。
(二)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工作。
(三)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发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过程无缝隙监管。
(五)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共享。
(六)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2.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3.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并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4.取消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5.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发证。
6.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7.取消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
8.取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
9.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取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1.取消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
12.取消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
13.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
14.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的安全信息,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九十二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九十二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对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将第二款中的“实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修改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二、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等领域,构成严重失信的,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三、在《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后增加“对严重失信的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的表述。
四、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分类管理”修改为“分级分类监管”。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4〕71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8日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保障全省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规范“小饭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结合监管实际,探索研究有效监管措施,进一步改善“小饭桌”经营现状,积极推进“小饭桌”经营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切实保障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餐饮安全。
二、适用对象本指导意见中“小饭桌”,是指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托餐场所。
三、工作要求(一)全面排查,分类监管积极组织监管力量对辖区内“小饭桌”开展拉网式摸底调查,认真梳理“小饭桌”经营基本情况,全面排查“小饭桌”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依法严格加强监督指导。
1.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小饭桌”,应根据学校食堂许可标准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严格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2.对尚不具备发证条件但经过整改可以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小饭桌”,要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积极引导“小饭桌”开办者改善经营条件、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逐步将此类“小饭桌”纳入许可范围。
监督管理责任制

朝食安委发〔2011〕号关于印发朝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朝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朝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朝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为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监督管理。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依法确定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六)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规划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九)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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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1]7号各市、绥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为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监督管理。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依法确定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六)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规划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九)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应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加省食品安全委、食品安全办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按要求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向省食品安全办反馈工作意见。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通报、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信息和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七)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共同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立法,在新的法规出台前各部门要按照既往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法规出台后各部门按法定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履行的职责(一)各部门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卫生部门进行通报。
(四)组织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
参与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六)制定各自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七)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八)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九)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十)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未履职、渎职人员进行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省委宣传部1、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对重大食品安全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3、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将食品安全的有关工作作为文明城市的评比条件。
(二)省编委办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
(三)省发展改革委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监管能力建设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负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
2、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3、负责盐业行政管理,打击各种盐业违法活动。
(五)省教育厅1、负责督查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加强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负责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
4、保障学生饮水安全。
(六)省科技厅1、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广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2、关注国内、国际食品安全科技动态,通报有关信息。
(七)省民委依法定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八)省监察厅1、对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监督。
2、负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中涉及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九)省公安厅1、依法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2、协助、配合、保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省财政厅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将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十一)省环保厅1、负责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保护。
2、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辐照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辐照人员资格和培训管理。
(十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依法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
3、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饮水安全工作。
(十三)省农委1、负责制定农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
2、协调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3、研究农产品生产中的问题,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业部所属部门认证)认证申请受理、申报材料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
(十四)省海洋与渔业厅1、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2、组织对海洋和渔业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管理。
3、拟订渔业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渔业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4、组织实施渔业产品、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有机水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认证。
对认证的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和有机水产品的产地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实施对水生动植物的防疫和检疫工作。
(十五)省服务业委1、负责生猪屠宰行业及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牛、羊等定点屠宰工作。
2、指导流通环节商业企业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开展对食品安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自律。
3、负责酒类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十六)省卫生厅1、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职责范围内的预警,并及时向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会同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提供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
4、组织建立、完善、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5、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6、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对食品安全相关疾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落实,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能力。
7、加强食源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
8、做好职责范围内饮水监管工作。
9、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创建卫生城市标准。
(十七)省工商局1、负责对全省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对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加强上市食品的监督检查。
3、依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4、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对农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监督、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以及食品商标侵权和违法行为。
(十八)省质监局1、负责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3、依法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4、负责规范辐照食品标签管理,按照有关标准、目录和检验方法对经辐照装置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食品生产单位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省政府法制办起草或组织起草、审核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十)省畜牧局1、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监督。
2、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畜牧养殖过程中的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及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发布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查处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4、组织实施畜产品、无公害畜产品的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认证,对认证的无公害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
2、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的无证经营行为。
4、负责大型活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二)省食品安全办1、组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3、拟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协调推进其实施。
4、承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各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5、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6、督促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7、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