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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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辽宁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预防食物中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活动。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负责。

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本地区食品安全。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生产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或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3. 加工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

四、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2.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五、食品销售1. 销售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 销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食品。

六、餐饮服务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

2. 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政府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八、监督检查1. 政府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 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规模相对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常是由个体户或小型企业经营。

由于小作坊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小作坊的运营。

一、生产场所管理1.小作坊必须选择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进行生产加工,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污和垃圾处理设施。

2.生产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无异味、无害虫。

二、原辅料管理1.小作坊必须购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辅料,禁止使用过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

2.原辅料必须进行检验和贮存,确保其安全性和新鲜度。

三、设备设施管理1.小作坊必须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设备和加工工具,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生产设备和加工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和卫生,严禁混用。

四、人员管理1.小作坊必须配备熟悉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专职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2.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禁止在生产过程中抽烟、饮食和吐痰。

五、生产加工过程管理1.小作坊必须依据规范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禁止使用未经验证的新工艺。

六、卫生监测管理1.小作坊必须定期进行食品卫生监测,包括对生产环境、原辅料和成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指标的检测。

2.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七、质量控制管理1.小作坊必须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每一批次的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抽样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2.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和追查,对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及时处置和销毁。

八、包装储存和销售管理1.小作坊必须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可追溯管理。

2.成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储存,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销售前必须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和标识,禁止销售过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以上是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活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所有生产活动,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设立专门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生产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清洁,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生产技能和质量意识。

第十四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把关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追溯系统,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定位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和销毁。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小作坊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小作坊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小作坊安全管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安全,维护员工健康,促进生产和经营的有序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各方面。

第三条小作坊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切实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作坊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小作坊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七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决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安全管理督导组,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九条小作坊应当制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等。

第十条小作坊应当配备安全生产教育专业人员,负责员工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第十一条新入职员工应当接受入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小作坊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员工的安全操作等。

第十四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检查情况、事故隐患排查、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五章保护员工权益第十六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员工,发现健康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小作坊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人好事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小作坊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

第三条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生产加工。

第四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小作坊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制度,选择合格的供应商,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七条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生产加工的时间、数量、工艺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八条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措施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

第十条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贮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第十一条小作坊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小作坊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小作坊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小作坊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记录产品生产、销售等信息,便于追溯问题产品。

第十五条小作坊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小作坊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小作坊应当建立节能减排制度,采取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
一、定义
二、管理制度
1.原料选购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来选购原料;
(2)尽量在当地正规的市场采购,以保证原料的新鲜度;
(3)原料的检验和收购要有系统记录;
2.设备管理
(1)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设备,遵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
(2)确保所有设备有正规的使用、保养、检修记录;
(3)根据国家标准来定期保养;
(4)使用的原料要符合设备制造商指定的参数;
(5)设备必须要有正确的电源及空气净化设备;
(6)必须安装有自动报警设备,并及时处理。

3.生产管理
(1)每一个生产任务必须有正确的生产记录;
(2)生产过程中应使用安全的技术操作;
(3)定期检测设备的安全性;
(4)及时处理可能危害安全的问题;
(5)不得使用有机溶剂、挥发性有机物等危害食品安全的物质;(6)不得使用劣质原料或成品;
(7)尽量避免发生污染事故;。

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实施

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实施

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实施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2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它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一)许可依据;(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3(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它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加工者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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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一)许可依据;(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附件1);(二)营业执照;(三)生产加工者(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生产工艺流程;(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预包装食品标签、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细表等);(七)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八)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以及实施以上制度的记录模版;(九)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申请人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要对资质性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齐全性、法定形式复核。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依规不能办理或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或者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2)当场告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按告知规定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附件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填写《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表等相关许可资料报送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根据食品小作坊生产工艺流程要求,核查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附件5):(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的;(二)申请人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三)申请人依法终止的;(四)申请人生产的食品被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类别目录的;(五)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七)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综合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附件6)之日起可以上网打证的,即时发证,不具备自行上网打证的,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附件7)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证书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由申请人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自行打印。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负责人(经营者)、住所、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项目范围、小作坊产品(食品)包装形式、许可证编号以及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发证部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由XZF(“小作坊”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代码以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许可中的生产加工项目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书及编号。

第五章许可变更、延续和撤回、撤销、注销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变化的;(二)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变化的;(三)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四)食品类别、食品标准发生变化的;(五)生产加工地址迁址的;(六)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符合(四)(五)(六)项情形的,按本办法第条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予以变更;生产加工地址迁出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现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五)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许可机关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食品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许可有效期申请,换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超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取得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继续生产。

第二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生产许可有效期,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四)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一)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二)受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三)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且无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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