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管理办法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概述三小场所是指烟酒茶小吃店、网吧、歌舞厅、KTV、洗浴中心、按摩店等服务场所。
这些场所经营活动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三小场所的管理规定办法。
一、烟酒茶小吃店管理1. 经营执照烟酒茶小吃店必须拥有合法的经营执照。
经营执照应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 食品安全和卫生烟酒茶小吃店应该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食品处理和存储区域需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规定。
经营场所必须保持清洁和整洁,并定期进行清洗。
3. 公共安全烟酒茶小吃店必须保持公共安全。
每个经营场所必须装备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它们的有效性。
不允许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以避免火灾风险。
二、网吧管理1. 网吧的开放网吧的开放时间应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吧必须为用户提供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不提供上网时间太过短或太过长的服务,确保用户使用的设备符合相关安全和质量标准。
2. 网络安全网吧必须规范网络安全。
不允许用户在网吧内进行非法活动,包括传播色情信息、赌博、诈骗等。
网吧应该保证网络安全,防范电脑病毒和黑客攻击等。
3. 公共卫生网吧应该保持公共卫生。
每个网吧必须配备防火、灭火设备,确保设备正常有效运作。
应加强清洁管理,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杀菌。
三、歌舞厅/KTV管理1. 经营执照歌舞厅/KTV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经营执照应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 环境卫生歌舞厅/KTV应该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经营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干净、卫生,加强消毒管理。
音响、灯光等设备也应定期清洗并保持良好状态。
3. 安全管理歌舞厅/KTV应该强化安全管理。
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检查吸毒者或醉酒者。
经营场所必须配备防火、灭火设备,确保设备正常有效运作。
四、洗浴中心/按摩店管理1. 卫生管理洗浴中心/按摩店应该加强卫生管理。
经营场所必须保证卫生和消毒,保证使用的设施和用品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
2. 安全管理洗浴中心/按摩店应该强化安全管理。
必须配备防火、灭火设备,保证设备正常有效运作;禁止执行非法或危险的按摩服务,以确保顾客的安全。
三小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管理办法

---------------------------------------------------------------最新资料推荐------------------------------------------------------ 三小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管理办法体质较弱或有特定疾病学生的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加强对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校特制定此管理办法:一、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刘永清副组长:李再江组员:班主任及体育教师二、基本定义:体质较弱,是指体质差的人,一般都血气不足,如果这个时候让他们去做一些剧烈运动,他们会感到很累。
而且还有可能会出很多汗,影响健康。
汗血同源是中医的说法,意思是:汗出得多了,超过了自己所以能承受的范围,就等同于流血等。
特殊疾病,是指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包括心脏病、脑血管疾病、轻微脑中风、癫痫、血液系统疾病等。
三、管理措施:1.加强卫生设施建设。
1 / 6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处置各项应急事故的能力与水平。
2.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为了履行了解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的法定义务,及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对新入学的学生,主动地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了解该学生的身体、心理状况,询问其有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异常,以便在其学习过程中给予特别保护;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异常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其书面告知,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
三小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三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管理、全程控制、全员参与。
第四条我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诚信经营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食堂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食品采购(一)采购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二)采购员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新鲜、合格、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原料。
(三)采购员应建立食品采购台账,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来源、价格等信息。
第十条食品储存(一)食品应按照分类、分区、分层的原则储存,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二)食品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确保食品新鲜。
(三)食品储存环境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温度、湿度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一)加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二)加工工具应按照生熟分开、专用原则使用,定期消毒。
(三)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一)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二)销售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出售变质、过期、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三)销售环境应保持整洁,食品摆放有序,标识清楚。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十三条食堂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人和卫生要求。
关于三小车辆整治方案

关于三小车辆整治方案一、背景“三小车辆”指的是农村小三轮、小四轮、三轮摩托车。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三小车辆数量大量增长,而其安全性和环保性却相对较低,并且存在非法改装等问题,给交通安全及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应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三小车辆进行整治,提高其安全性和环保性,促进交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方案1.限制三小车辆的使用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应加强对三小车辆的限制。
具体措施如下:•限制三小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禁止三小车辆在特定区域内行驶;•严禁三小车辆载人载货过重或超员行驶。
2.规范三小车辆的生产和销售为避免非法改装等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应规范三小车辆的生产和销售,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具体措施如下:•对三小车辆的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三小车辆进行质量抽检,并加强对非法改装的查处;•完善三小车辆销售渠道,严禁非法销售。
3.加强对三小车辆的管理与监管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应加强对三小车辆的管理与监管。
具体措施如下:•建立健全三小车辆管理机制;•加强对三小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组织开展三小车辆驾驶员和商家的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三、整治方案的意义与作用三小车辆整治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农村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具体作用如下:1.提高农村交通安全水平采取限制三小车辆通行等措施,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村交通安全。
2.促进农村环境保护限制三小车辆行驶,能够降低道路尘土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污染,有利于促进农村环境的保护。
3.规范三小车辆市场加强对三小车辆生产和销售的管理,能够规范市场秩序,避免质量问题和非法改装等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
4.提高三小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对三小车辆进行质量抽检和加强对非法改装的查处,能够提高其在安全性和环保性方面的表现。
综上所述,三小车辆整治方案的实施十分必要,对行车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编号:FS-QG-57612三小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Three Small Plac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三小场所管理规定
规定是:
一、“三小场所”场所内不准设置员工宿舍,需留人值班的场所不得超过1人;
二、“三小场所”内不准生火煮饭或使用明火;
三、不准在“三小场所”内经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四、50平方米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其他经营场所,应在每层便于逃生的部位设置紧急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00厘米×80厘米),紧急逃生口不得上锁,三层以下可配备消防逃生软梯,三层以上必须设置固定消防逃生梯;
五、场所内要严格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气线
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或阻燃PVC管保护;
六、场所应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七、需留人值班的场所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小娱乐场所应安装简易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
八、场所内按每75平方米配置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九、出租方与承租方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三小场所”与派出所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
十、业主或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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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小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小学、初中、高中部(以下简称三小)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诚信经营、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应急处置。
第六条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食品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内容第八条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第九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采购验收制度,严把原料采购关,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存放,保证食品新鲜、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加强食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保证食品质量。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9日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为全面提升“三小”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学习贯彻《条例》,通过专项治理,排查澄清“三小”底数,符合条件的纳入登记备案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三小”无证生产经营问题。
二、主要任务以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加强《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宣传普及。
依据《条例》规定,按照“登记备案一批、规范提升一批、依法查处一批”的原则,全面开展“三小”治理整顿。
(一)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宣贯方案,加强《条例》的宣贯和“三小”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学习遵守《条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全面排查建档。
各地应以乡镇、办事处监管所为单位,对辖区“三小”全面排查建档,澄清辖区“三小”底数,划分类别,分类管理。
(三)依法登记备案。
各地应严格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三小”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登记备案管理。
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对“三小”登记备案的现场服务指导,帮助引导,规范提高。
(四)落实监管责任。
山西省三小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小作坊第三节食品小经营店第四节食品小摊点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店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形式或者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管理、规范引导、方便群众、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质量监督、城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民族事务、教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睢宁市三小车辆整治方案
睢宁市三小车辆整治方案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睢宁市政府决定开展对三小车辆的整治工作,下面是整治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整治背景睢宁市因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吸引了大量的旅游、商贸和物流等产业的发展。
但城市的高速发展也伴随着城市的环境卫生问题的逐渐显露,其中三小车辆肆意乱停乱放、城市管理混乱等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小车辆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
这些车辆数量庞大,停放、骑行等行为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严重影响了城市的交通运输秩序和文明城市建设。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三小车辆进行整治。
二、整治目标整治三小车辆乱停乱放,规范其行车习惯,形成良好的城市环境,打造清洁公共交通,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
三、整治措施为了实现整治的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新建或加强现有的三小车停车场为了解决三小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我们将新建或加强现有的三小车停车场。
新建的停车场将按照规划需求,合理配置停车位并加强管理。
而现有的停车场将进行升级改造,统一管理。
2.加强对三小车辆的巡逻和管理为了规范三小车的骑行行为和停车秩序,我们将加强城市对三小车辆的巡逻力度。
对于乱停放的三小车辆,将进行清理处理,并对违规者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进行罚款或扣除相应的信用分。
3.加强城市停车管理为了规范城市停车的秩序,我们将加强城市停车管理。
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将严加管控。
同时,我们也将完善停车设施的建设,优化停车模式,使城市停车更加方便、规范。
4.加大宣传力度为了增强市民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和行车规范,同时引导市民遵守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城市的三小车整治工作。
四、整治后效果经过上述的整治措施,我们相信可以有效地规范城市中的三小车行车和停车行为,使城市变得更加整洁有序。
同时,也将整体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形象。
我们希望广大市民能够配合我们的整顿工作,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治理三小车辆方案
治理三小车辆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中汽车和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三小车辆逐渐成为城市交通的“毒瘤”。
三小车辆包括电瓶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它们具有行驶速度快、穿梭于车流中的灵活性、价格低廉等特点,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违法乱停乱放、上路无牌无证无规无照、不听红绿灯提示、忽悠、欺骗等行为频繁发生,不仅影响了城市交通秩序,还给市民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三小车辆治理,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多年来开展了广泛的工作和试验,推出了一系列的治理方案,着力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取得了不少成效。
治理方案主管部门协调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交管、城市规划、市政市容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治理三小车辆的工作合力。
通过交流资源和互相支持,可以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从而对治理三小车辆的工作进行更有力的推进,提高整体治理效果。
强化监管控制通过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三小违规违法行为,着重打击无证、无牌等黑市作业行为,严控三小车辆的进城数量,加大对三小车辆运营的管理难度,降低其占城市道路资源的比例,增强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同时,加大对三小车辆行驶、停放、车辆状况和环保情况的监管力度,引入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安全法规管控严格制定安全法规和条例,三小车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其市场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三小车辆管理办法,包括管理程序、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等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或者无证运营的三小车辆严惩不贷,通过抓拍、社区巡逻、公布名单等形式进行打压,有效震慑三小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治理效果。
公众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治理三小车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通过媒体宣传、道路标识标语布置和社区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三小车辆的法律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杜绝不文明行车、违法停车等行为。
加强对新型三小车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市民使用优质的三小车辆产品。
结论治理三小车辆是一个系统的项目,要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入手,全面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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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鲁食药监发〔2017〕19号·471170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
鼓励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登记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登记,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员,按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现场核查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以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登记证管理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或者小餐饮名称、负责人(业主)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工商注册登记号、登记证编号、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或者项目、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编号分别由“小作坊Z”或者“小餐饮C”和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2位设区的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5位顺序码。
如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编号为“小作坊Z0102*****”、小餐饮登记编号为“小餐饮C0102*****”。
第十八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样式。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印制、打印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打证系统打印证书。
如使用自行开发的打证系统,应当及时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系统报送数据,保证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信息的统计查询。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内,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原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的日期,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一致。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申请表;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六条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新证。
有效期自延续登记之日起计算,登记证编号不变。
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补发的登记证,证书内容不变。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五)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依法取得许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登记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信息平台,适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名单,便于公众查询。
第三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的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