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25
•【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施行日期】2018.10.2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2日十三届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长:唐仁健
2018年10月25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决定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本省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等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甘政办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为确保推进质量振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省推进质量振兴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推进质量振兴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在认真总结质量兴市州、质量兴县市区活动经验、巩固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充实扩展并制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方法、步骤、职责,强化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全面组织实施。
2011年底前,全省市、县两级政府要全面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二)设立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制定《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意见》及评审细则,对推进质量振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企业努力创新,追求卓越质量绩效。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颁发一次,每次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数量均不超过4个,2011年底前启动奖励评审。
各地政府、各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牵头单位: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积极推进品牌战略。
以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和现代农业中的主导产品、优势产品、特色产品以及市场占有率高、发展空间大的产品为重点,调整、补充和完善全省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对列入规划的产品重点培育,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逐年、逐项督促落实。
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

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1.依据及范围1.1为了进一步规范酱卤肉制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导规范。
1.2本指导规范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等工艺生产加工酱卤肉制品的小作坊。
2.基本工艺流程原料→解冻→清洗修整→配料→腌制→煮制→冷却→包装3.主要设备器具5.1有完好的原料冷藏(冷冻)设备、原料修整设备(刀具、案板及容器等)、解冻设备(解冻池等)、配料设备(计量器具、容器等)、煮制设备(煮锅或夹层锅等)、包装设备等。
5.2冷库(柜)应有足够的容量,与生产相适应,温度能达到使原料(成品)冻结保存的要求。
5.3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和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洗的容器。
5.4设备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5.5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6、进货查验6.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6.2 采购的肉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应有“两章两证”(肉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他生鲜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质量证明文件齐全,进口肉应当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采购记录完善并可追溯,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一年。
7.生产要求7.1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及销售情况记录制度。
有记录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7.2解冻。
1、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介绍

4 常州 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2〕183号)
5 苏州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1〕133 号)
1、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95号);
2、《市食安委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食 12 宿迁 安委〔2013〕2号);
3、宿迁市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 〔2012〕215号)。
1、调查摸底情况(食品小作坊)
数量分布
生产食品种类
主要问题
共有31902家 , 主要包括肉制 纳入监管范围
从业人员75166人, 品、豆制品、糕
比例不高,缺
其中被核准、准 点、食用植物油、 乏有效制度
入审查、备案或 登记9237家 ,持 营业执照13593家, 持健康证明33760 人,少数民族从 业人员678人。数 量众多、规模不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 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 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 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甘政办发[2007]164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落实劳动标准,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呈上升趋势。
有的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支持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特别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缺失,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
各市州、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甘肃白酒小作坊操作指导规范试行

附件2:甘肃省白酒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1.依据及范围1.1为了进一步规范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导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以粮谷为主要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贮存、勾调制成的白酒。
1.3白酒小作坊仅允许固态法发酵。
2.基本工艺流程原料处理→配料→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贮存→调配。
3. 食品生产销售和贮存场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
至少有原辅料粉碎(预处理)间、蒸料发酵间、原酒贮存勾兑间、灌装间、洗瓶间、外包装间、成品间、包材库等;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装有安全防护罩。
4设备工具和容器4.1用锅炉加热的,锅炉应符合相关规定,应有独立的锅炉房。
锅炉所用燃料符合环保要求。
4.2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4.3应有原料粉碎设备(粉碎机);蒸馏设备:蒸酒机(甑、甑桶、甑锅);发酵设备:窖、池、缸、罐等;贮酒设备:池、缸、罐、酒海等;灌装设备:洗瓶机、灌装机等。
5. 加工场所5.1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
5.2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
5.3加工区墙壁表面光洁,无脱落,并符合相关要求;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房顶应无尘;门窗应采用防锈、易清洗的密封框架。
5.4加工区布局合理,符合生产加工流程要求,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加工区的污水、废弃物要及时清除。
5.5加工区的照明设施应安装防护罩,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30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是以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为基础,以食品安全信息电子追溯为主要手段,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责任可究。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追溯平台”),统一规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电子追溯,通过产品编码、二维码、区块链、电子票据(以下称“电子一票通”)等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保障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和“追溯平台”应用工作,建立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并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处罚依据简表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卡)。
未公示登记证(卡)、食品原辅料使 第十三条 用情况、健康证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体生产经营者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
场所未做到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场所上下水、消毒、五防设施不规范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区与生活区未有效隔离、食品交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叉污染 地面、墙壁、墙顶、厕所不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小作坊 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 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一条 冻食品 未按规定送检 定量包装食品未标明食品信息 生产加工食品在店外销售 场所不清洁,住人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1、没收,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登记证(卡)。 1、没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没收,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条 1、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登记证(卡)。
食品经营“四小”企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小作坊、 1、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小经营店 款,超过5000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没收违 法经营的设施、工具、原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销售的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
未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不含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第四条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工作的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证后监管。
第六条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委托县级局实施。
县级局依照委托事项组织实施加工许可,不得再进行委托。
第七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第八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办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一)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二)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三)主要生产加工设备应符合品种、数量及质量安全要求,加工工艺布局应基本合理。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等工序之间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无传染性疾病,并具有健康证明和健康档案;(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建立了岗位质量责任、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加工制作过程质量控制、质量责任追溯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六)用于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其材料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七)食品标签符合规定;(八)具有相应的食品检验能力。
实行委托检验的,应当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级局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小作坊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加工制作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六)食品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七)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八)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九)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加工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证条件进行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对加工、制作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通过后,由核查组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并封存试加工、制作的食品样品,告知申请人在7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保质期少于7天的食品,应当在保质期以内及时送交检验。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依据样品所执行的标准和检验程序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许可机关依照本章规定的条件,根据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检验报告,作出如下决定:(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加工许可,并在10日内颁发《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加工许可批准,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小作坊加工食品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凭取得的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时送交许可机关存档。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依照加工许可的品种范围从事食品加工、制作。
第十七条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延续加工制作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由许可机关按照发证条件和程序组织复评审。
符合条件的,准予换证,其加工食品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申请换证的,原加工食品许可证即失效,终止使用,由许可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住所、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加工场所迁址的;(四)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并对食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六)加工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原许可机关应当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属于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变更事项组织核查和对加工、制作的食品抽样检验。
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申请书;(二)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三)与变更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加工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贯彻施行,并对施行情况和加工、制作的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在实施生产许可的基础上,建立本辖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质量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章证书与标识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妥善保管加工许可证书,并在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
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在市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
第二十四条获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最小包装显著位置加印(贴)加工食品许可证编号和XS(限定区域销售)标志,其产品限定在本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
无加工食品许可证编号和XS(限售)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编号和(限售)标志的标注规则及式样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
(见附件。
可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栏下载)。
第二十六条使用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编号和XS(限售)标志,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七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保证各项条件持续符合加工食品许可的规定和要求,对其加工、制作、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使用。
禁止伪造、变造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和编号。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加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回加工食品许可证:(一)实行加工食品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该食品生产不再实行加工许可证管理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加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四)被许可人不再加工被许可的产品的;(五)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加工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加工许可证,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注销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申请书;(二)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下列加工许可情况施行监督检查:(一)是否严格依照许可的品种范围从事食品加工、制作活动,有无超范围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二)是否正确使用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及其编号,有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使用加工许可证及其编号的行为;(三)是否正确印制XS(限售)标志并在限定区域销售食品;(四)各项条件是否持续符合加工食品许可的规定和要求;(五)有无发生应当变更加工许可事项的情形时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行为;(六)有无无证加工、制作食品或者伪造、变造加工食品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七)是否认真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义务,严格质量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二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督促、指导予以改正:(一)不能持续保持加工食品许可条件的;(二)发生应当变更加工许可证事项的情形而未及时申请变更的;(三)不能正确使用加工食品许可证及其编号的;(四)不能正确印制、加贴XS(限售)标志的;(五)超出限定销售范围销售食品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有以下情况之一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应当撤销加工食品许可证情形的,依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撤销加工许可证:(一)超出加工食品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加工、制作食品的;(二)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加工许可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加工许可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应当吊销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情形的,吊销加工许可证:(一)未取得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而从事食品加工、制作活动的;(二)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被依法注销而继续加工、制作食品的;(三)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使用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及其编号,情节严重的;(四)伪造、变造加工食品许可证书和编号的;(五)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六)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七)食品质量不稳定,经省级监督检查连续两次、市级监督检查连续三次不合格的;(八)消费者对食品质量集中投诉较多,反映强烈,经核查该食品质量确有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