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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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3〕106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据省食安办通报,日前我省某地一学校发生了一起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系嫌疑人在自己家中为学生加工盒饭时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致16人入院治疗。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联合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加强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一)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纳入校长考核内容。

(二)建立学生食用非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班主任监督制。

学生在校期间(包括课间、午间、晚间休息时间),班主任负责监督班级学生食用非学校食堂提供的餐饮食品情况,指导学生选择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的食品,尽量选择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并定期向学校汇报班级学生食用非学校食堂餐饮食品的来源和安全情况。

学校将班级学生食用非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情况纳入班主任考核内容。

(三)建立校园周边学生小饭桌、托管班餐饮服务备案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校园周边学生小饭桌、托管班实施备案管理,对餐饮服务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对负责人(业主)和主要操作人员开展培训,提供业务指导。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辽食药监注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辽食药监注发〔2018〕45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促进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省局不再受理传统中药制剂注册申请。

此前已受理的传统中药制剂注册申请,申请人应申请撤回。

对于符合《公告》要求的传统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通过省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提交备案资料。

省局在收到备案资料30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予以备案,并公开备案号及有关信息。

二、经省局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属于传统中药制剂范围的,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省局不予再注册,可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不属于传统中药制剂范围的,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按时提出再注册申请。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办法》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制剂。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档案工作再创佳绩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档案工作再创佳绩

《 办法 》 要求全 省食 品安 全监管 部 门 事故处理 材料 、 食 品生产方面 的食 品安全 档案信息 化建设和档案 资源开发利用 等方
和食品企业要提 高认 识 , 加 强对 食品安全 标准等文件材料。 档案管 理工作 的领导 ; 明确 职责 , 妥 善保
面都有了长足进步 , 成 为了省直机关档案工
案局在深入 开展 调查研究 、 多次征求有关 料 ; 二是食 品企业 自身形成 , 即在 生产 、 加
单位 意见 的基础上 ,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工 、 包装 、 贮藏、 经 营等环节 中形成 的文件 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档案法 》 材料 ; 三 是 食 品采 购 、 销售 、 进 出 口 以及 消 和《 辽 宁省档案条例》 等法律法规 , 与省食 费等过程 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安全档案 , 对于食 品安 全监 管部 门加强食 全档案 的来 源和主要 内容 。《 办法》 规定 , 品安全监管 源主要有三个方 面 : 一是
流程 、 进行食品安全溯源等 都具 有重要意 食 品监管 部 门对各食 品企业 进行 监督管 义 。为加强全省食 品安全档案管理 , 省档 理 、 行 政许可 、 质量检 测等形 成 的文件材
2 0 1 0年 以来 , 省档案局先后到葫芦岛 企业各种 违法 违规行为 的立案 、调查 、 处 认 定会 。
宏 丰豆业有限公司 、朝 阳北票市宏发食品 罚 ,食 品量化 级别 的确定及其评定记 录 ,
赵 焕林 局 长 指 出 : 省 政 府 办 公 厅是 省政
形成 的各种类工作记录和文 有限公 司、抚顺市新宾县食品药 品监督管 被列 入“ 黑名单 ” 的食 品企业 公告及 曝光 府的运转中枢 , 它不仅记载着我 省政 理局等单位开展食 品安全档案管理 隋况调 情况 , 食 品安全 事故 处理 、 处 罚等 管理性 件是我省的核心档案 , 经济 、 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历程 , 而且真 研 。在深入 了解当前食 品安全监管和生产 文件材料 ; 食 品企业生 产许 可 、 卫 生许 可 、 治、 是全面反映 经营环节档案管理基本情况及存在 问题 的 食 品企业 商标 注册 、食 品企业登 记注册 、 实地记录了省政府 的决策过程 , 我省经济社 会发展 的珍 贵历 史资料 。多年 基础上 , 起草了《 辽宁省食品安全档案管理 驰名商标认定等行政许可 、 审批材料 。 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2 0 1 1 年以来 , 又多次 省政府办公厅的历任领导对档案工作十 食 品企业 形成 的文 件材料 主要 有管 来 , 将档案工作作 为办公厅的基础工作 征求了全省档案系统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 理制度 、 证件材料 、 食 品进货查验 记录 、 食 分重视 , 在人力 、 物力 、 财力上给予了大力 办公室 、省农委等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的意 品企业生 产记录 、食 品出厂检验 记录 、 食 常抓不懈 , 见, 经多次修改完善 , 已于近 日印发。 档案规范化管理 、 品企 业 自检记 录 、 食 品进 出 口记 录 、 食 品 支持。档案工作设施配备 、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

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2]11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省内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提升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我省决定加快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合作,不断强化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形势有了明显好转。

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创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动员师生和家长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广大师生安全就餐、放心就餐。

同时,通过建设一批示范食堂,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不断提升我省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树立责任意识,扎实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创建活动示范食堂的创建要以“部门推进、学校争创、师生参与”为原则。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统筹协调,推进指导有关创建工作。

学校要把创建任务落到实处,把责任落到实处,抓好工作进度和工作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要发动师生、家长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

2015辽宁省直政府系统面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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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男 男 男 男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男 男 女 女 女 男 男 男
辽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行政学院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核工业地质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宁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王鑫磊 徐乐 曹瑞博 郭瀚涛 张艳霜 王佳俏 杨林林 赵梦园 刘庭余 吕志超 黄玄 杨宇卓 王潇男 金琳 刘菲 黄雪 卢世岩 黄婷 蒋越 刘志群 韩悦 张茉 周桅 潘娜 缴维 郭彦 范园园 苏敏 李红 佟博 朱江 张磊 曹俊博 刘桥赢 关博文 赵冠南 刘玉坤 张伟 杨骐恺 张琳琳 岳敬阳 甄若愚 宣继雷 姜鑫文 王鑫铭 徐立宏 刘天源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一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委)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办[20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10]39号)、《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食品安全委是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记机构。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食品安全办)为省食品安全委的办事机构,承担省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

二、组成(一)省食品安全委主任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领导担任;省食品安全委委员由下列有关部门的一名领导同志担任;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卫生厅、省畜牧兽医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安全办、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二)省食品安全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省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批。

三、省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推动食品安全相关地方立法。

(二)按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工作。

(三)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发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过程无缝隙监管。

(五)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共享。

(六)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2014年8月13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成立

2014年8月13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成立

2014年8月13日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成立2014-08-13T10:27:00本报讯近日,从辽宁省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上获悉,大连市已经完成市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组建成立了新的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这是大连市深化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

据介绍,为加强食品药品统一监督管理,大连市将市食安办的综合协调职能、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环节、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环节以及市服务业委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划入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新组建的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主要职责是:建立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有关食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依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等。

此外,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进行考核评价。

此次机构改革对于解决职责交叉、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资源分散配置等问题,特别是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存在的多头管理、监管盲区等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据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徐立新介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组建成立后,将全面加强监管机制创新,建立最严格的覆盖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努力构建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立足百姓利益诉求,针对消费量大、安全隐患多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加大大案要案查办力度,从严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突出日常监管,推进药品GMP、GSP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推行企业“黑名单”制度,着力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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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届全省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辽食安办发[2015]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14
【实施日期】2015.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三届全
省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辽食安办发〔2015〕6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政府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4号),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十八部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5〕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辽食安委发〔2011〕9号)的有关要求,定于今年6月份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三届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5年食品安全宣传月的主题为“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
二、宣传重点
(一)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领导同志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大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强化食品药品监管的会议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注意突出宣传周主题,紧扣法治与诚信两大宣传主线。

(二)加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贯、研讨交流、教育培训,推动各级特别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信息公开,提高依法行政、监管执法水平。

(三)引导食品企业及从业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大力宣传遵法守信典型,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和价值取向。

(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和科学普及,增强社会监督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和科学素养,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三、活动安排
(一)省级层面。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内主流媒体共同开展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具体形式和内容见《辽宁省第三届食品安全宣传月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附件1)。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安排活动。

(二)市县层面。

各市、县(市、区)政府食安办按照省政府食安办的统一要求,启动本地区宣传月活动,活动内容在突出本地区工作重点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好食品安全“四进”系列活动,活动要求留存工作痕迹。

1.食品安全进社区。

积极推进基层社区食品安全科普站建设,结合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要求每个县(市、区)至少在3个街道内各建设成1个规范化食品安全社区科普
站。

通过展板、咨询台、食品安全课堂、科普书籍阅览台建设,多种方式宣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现场接受咨询投诉,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推进各社区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建设,夯实一线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2.食品安全进企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企业在宣传月活动中集中进行新《食品安全法》培训学习,并组织监管人员选择1个重点企业邀请媒体参加开放式学习教育。

3.食品安全进学校。

各级政府食安办组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教育部门联合选择一所学校,邀请媒体参加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课宣讲示范活动,通过课堂教学带动本地区食品安全进学校活动有效开展。

4.食品安全进农户(渔村)。

由各级农业监管部门选择1个村屯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新《食品安全法》,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讲解,提高广大农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规范种养殖行为,活动邀请媒体参加。

(三)社会层面。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群团组织、专业机构和舆论媒体,积极踊跃参与到宣传月活动中来,激发活动的感染力和表现力,形成浓厚的全社会宣传氛围。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

各级政府食安办积极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策划,切实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

要加大对宣传月筹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

要对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严密部署事故及灾害预防、交通疏导等工作。

(二)突出宣传主题,注重活动实效。

要突出宣传主题,积极联系报刊广电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参与宣传报道,做好新闻服务工作,切实形成全媒体覆盖格局。

要注意提高宣传活动的群众性和实效性,把握广大公众的兴趣习惯,采用通俗易懂的表现形式,突
出入耳入脑的传播效果。

(三)创新活动形式,形成互动传播。

要树立敢于创新的宣传月活动风格,积极实践社会化的宣传策划和推广手法,要切实提高宣传文案设计能力,积极应用制图制像等可视化技术,增强内容表现力和感染力。

(四)严守八项规定,维护良好形象。

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严格按照勤俭节约、务实高效原则,着力提高活动实效,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主义和各种形式主义。

(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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