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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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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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

第五条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九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6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姚奕生2021年3月1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经过对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工程有关情况告知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并悬挂告示牌进行公示。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月将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报区(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区(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按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六)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二款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 衔接我市总体城市设计、密度分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 公厕、邮政、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专项规划以及多个片区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可每两 年度组织整体修订。
4
2、修订依据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建城【2012】57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19条)
• 7、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 8、特殊地区特别规定----------------(1条)
• 9、生态保护与历史传承
• 10、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1条)
9
2、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 修改内容
章节
内容
2.1
用地分类
2.2
土地混合使用
2.3
城市用地规划
2.4
开发强度控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计
修改条款(条) 11条 4条 1条 4条 20条
新增条款(条) 0条 1条 1条 0条 2条
10
2.1用地分类
• 修改前
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 10中类、13小类。
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 符合表2-1的规定。
表 2-1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一、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2)第3章城市性质 (4)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4)第5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5)第6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 (6)第7章城市发展结构与用地布局 (8)第1节城市发展结构 (8)第2节主城区布局 (10)第3节次中心城布局 (10)第4节外围新城布局 (10)第8章城市住区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 (11)第9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3)第10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规划 (17)第11章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18)第12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0)第13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23)第14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历史保护规划 (24)第15章城市旅游规划 (26)第16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7)第1节城市给水工程 (27)第2节城市排水工程 (28)第3节城市电力工程 (30)第4节城市电信工程 (30)第5节城市信息工程 (31)第6节城市燃气工程 (31)第7节城市环卫设施 (32)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2)第18章城市防灾规划 (34)第1节抗震与地质灾害防治 (34)第2节防洪 (35)第3节消防 (35)第4节人防 (36)第19章主城区规划指引 (36)第20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2)第21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44)第22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45)第23章附则 (47)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48)附录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49)附录三城市主要道路一览表 (50)附录四主城区公园一览表 (52)附录五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图纸目录 (53)附录六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强制性内容 (55)第1章 总则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珠海市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2条 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 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及建规【2002】204号文件5.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研究(1995年)》6. 《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7. 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第3条 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区、主城区两个层次:1. 市区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全境约7653平方公里。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届]第2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9.30【实施日期】2015.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二十七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30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城乡空间发展和布局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建设环境宜居、功能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和国际宜居城市,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对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一、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是对本市空间发展模式、城市规模、功能结构及城市环境等重大事项作出的长远展望和安排,是引导及控制城市开发边界和建设管理的基础性、宏观性、战略性规划。

二、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是本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并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涉及空间的各类规划的编制。

三、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四、编制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遵循下列程序:(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市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提出编制建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17
•【字号】珠府函〔2015〕110号
•【施行日期】2015.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府函〔2015〕11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

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

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

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六十六条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

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

(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

第六十八条除滩涂、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

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

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

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

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九章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工程及环境艺术工程(包括公共建筑物室外装修、广告、路牌、招牌、橱窗、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推荐】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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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国土、交通、水利、建设、住房、环保、文体、市政、教育、卫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审议意见是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确需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成果进行修改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由组织编制单位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后,报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需再次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依法需公示的,应当在审议前进行公示。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第一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平衡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部门和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建设单位依据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编制。

第六条规划编制经费按事权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财政部门和规划项目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市级城乡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开展规划项目的申请、审核、入库、资金分配计划、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将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随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

第八条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规划期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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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3.12•【字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

市政府依法对城市规划作出的各项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审批、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六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七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注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与审批机构,由市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二)作出有关城市规划的重大决策;(三)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出租;(四)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五)代表市政府受理对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六)裁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市政府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进行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统一规划第十条本市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的城市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

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必须综合配套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涵盖本市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布局结构的特点和重点地段的开发建设的要求进行。

中区、东区、西区、北区、南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珠海港区、航空港区、鹤洲北火车总站区等区应当编制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近期开发建设的要求进行。

各建制镇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规定分别编制分区规划或者建制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编制各阶段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规划为依据,保持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第十五条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

编制城市规划所采用的城市勘察、测量等基础资料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组织召开技术咨询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城市规划正式定稿前,应当采取举办展览会、听证会等形式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广泛征询市民意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批。

详细规划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人口或者用地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使用功能以及对外交通干道等重大事项的,必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公布;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公布。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全市各单位和市民的规划咨询。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市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对确定保护的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规划预留的风景区等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在控制建设地带,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配套建设为由在上述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吸收先进经验,制定高起点、现代化、切合本市实际和时代发展需要的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并按照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

第三章统一用地规划审批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临时用地)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批,审批资料必须列册存档。

第二十四条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土地的,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踏勘,作出用地选址方案,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业务会议审定,划定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三)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功能、位置和界限的、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依据城市规划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用地的使用功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场(库)等各项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用地时,应当合理安排配套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临时用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二)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四)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需要,市政府有权收回。

使用单位在退回土地前,应当按规划要求对该土地进行环境整治。

第二十九条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已规划的行政中心、科技中心、文化中心、体育中心、医疗中心、金融中心、商业中心、新闻中心、广播电视中心、珠海大学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严格保护,不得侵占。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水源保护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建筑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统一划分功能区第三十一条本市城市规划按“一主两翼”(中区、南区、北区为主体,东区和西区为两翼)多组团结构体系布局,统一划分为5大综合功能区:(一)中区(包括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和新香洲5个分区):为全市的政治、文化中心,配套发展金融、商业、旅游及高科技产业。

(二)北区(包括唐家、金鼎和淇澳3个分区):以高等教育和科研基地为主,主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旅游度假和服务等第三产业。

(三)南区(包括保税区、横琴、湾仔、洪湾、南屏和南屏西5个分区):主要发展保税业和电子、计算机软件、遗传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精密机械、轻纺等高科技产业,同时配套发展商业、旅游、金融、服务、仓储业。

(四)西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金湾、斗门、鹤洲北、白藤、三灶、小林、平沙、红旗、珠海港、雷蛛等分区):以港口、机场、铁路为基础,主要发展能源、精细化工、机械、冶金、建材等大型重工业以及交通和现代化仓储运输业。

鸡啼门两侧上至与斗门黄金涌分界,下至鸡啼门出海口两侧,为行政用地。

平东大道以西,以港口工业和大型基础工业为主。

平东大道以东,主要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遗传工程、航空航天相关工业、食品、轻纺等高科技产业和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

六乡、上横、莲溪为全市永久性农副业生产基地。

(五)东区(包括万山列岛、担杆列岛、桂山岛、内伶仃岛等76个海岛区域):主要发展仓储、转运业、保税业、度假旅游、海洋经济等产业,并划定2个岛屿作为危险品仓储区。

第三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规划功能分区的规定。

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作出规划修编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统一竖向规划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其竖向标高控制统一采用黄海高程系。

第三十四条规划的大型建设项目(向市政工程),其地坪竖向标高与排洪规划控制以100年一遇的潮水位和降雨强度确定。

第三十五条沿海近岸地带城市用地,其竖向标高控制下限为:(一)道路路面:3.4米;(二)港口、码头地坪:4.5米;(三)其他建设用地地坪:室外3.4米,底层室内3.7米。

远岸陆域用地竖向标高,其所在区位路面标高和地下管网综合条件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用地竖向标高控制,统一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定,基础验线未达到规划竖向标高控制要求的,上部土建工程不得动工。

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复检,符合竖向控制要求后,方可覆土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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