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辽卫函字[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134号)各市卫生局,沈铁卫生处,辽油卫生处:为适应当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形势,推动我省疾控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开展,省卫生厅决定成立辽宁省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与管理辽宁省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
委员会下设急性传染病防治组、免疫规划组、地方病防治组、性病艾滋病防治组、结核病防治组、慢性病防治组、消毒消杀组、理化检验组、微生物检验组、食品卫生组、环境卫生组、职业卫生组、放射卫生组、学校卫生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社会医学与卫生法学组等16个专业组。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秘书各1名。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专家委员会实行组长负责制。
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
二、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我省疾病控制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二)对我省疾病控制工作中实施的重大技术措施进行论证,实施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
(三)参与制订、修订和评估重点疾病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四)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等流行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五)对重大传染病暴发疫情的控制提供技术支持,并对疫情的发生、发展进行评估。
(六)对我省疾病控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专家委员会工作与活动形式(一)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形式:1、定期例会制。
每年度召开1次省专家委员会工作例会,研究分析全省重点疾病的流行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策略和措施。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2修正)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2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9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实施日期】2022.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辽卫函字[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辽卫函字〔2010〕248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及发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1目的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高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的有效性,保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实效性。
2适用范围辽宁省境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及发布。
3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4职责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我省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具体职责如下:a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b 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起草标准;c 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审查;d 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5工作程序5.1制定计划a省卫生厅通过辽宁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建议;b 省卫生厅根据征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建议,结合我省食品生产与食品安全实际情况,部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信息。
5.2立项a 任何单位均可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年度计划的要求,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汇总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情况)简要说明等;b 标准起草单位采用招标立项和委托等形式,择优确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年月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将于年月日起实施。
这是继年食品卫生法(试行)、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原则及总体思路(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法的修改,又称法的修正,是立法的一种形式【作者注:立法的其他形式包括法的创制、认可和废止。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页】,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立法机关对于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作者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页】。
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
在制定食品安全法时,正确评价现行食品卫生法是做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前提。
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
尽管如此,该法也的确存在一些不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公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问题还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据统计,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是: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食品加工新工艺新资源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PPT课件

CFSA 法规依据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结果并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结果,参考相关 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 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管理办法》
第2条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共健康为宗旨, 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 明、安全可靠。
地方标准管理
关键词: 作用和地位 制定公布程序 备案制度
CFSA
标准分类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 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 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在企业内部适用。
标准主要内容
1. 名称 2. 范围 3. 术语和定义 4. 选址和厂区环境 5. 厂房车间 6. 设备 7. 卫生管理 9. 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 10.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11. 检验 12. 产品的贮存和运输 13. 产品的追溯和召回 14. 培训 15. 管理机构和人员 16. 记录和文件的管理 17. 其他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依据范围和内容医学ppt食品安全标准标准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以及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与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特殊标准通用标准新发布标准先前公布标cfsacfsa法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23条食品安全法第23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结果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题库之食品安全法单选题

题库之单选题(21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A.2009年2月28日B.2009年6月1日C.2011年3月5日D.2011年11月20日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A.2011年3月5日B.2012年11月20日C.2015年4月24日D.2015年10月1日3.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A.食品卫生B.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C.食品生产正常运行D.食品经营秩序4.为了保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A.食品卫生B.食品安全C.食品质量D.食品营养5.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与食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
( )A.领域内B.管辖范围内C.境内D.行政区域内6.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A.打击B.预防C.事后监管D.以上都不是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
A.主体责任B.社会责任C.民事责任D.第一责任8.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食品卫生B.农产品种植C.食品生产经营D.畜禽养殖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家标准。
()A.食品卫生B.食品安全C.食品质量D.食品营养10.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
A.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B.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C.食品销售环节监督管理D.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11. 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2]88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我省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38号)的要求,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体部署,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按照国家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全程监督。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坚持动态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使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贯穿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
(二)量化评价,动态监管。
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照“高险高分、关键否决”的原则,结合实际,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要求进行科学量化、客观评价,做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
按照量化等级确定日常监管频次,实施动态管理,结合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量化等级,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科学实施监管工作。
(三)宣传公示,逐步提高。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公开量化级别,开展社会监督,开展“寻找笑脸就餐”宣传活动,增强公众餐饮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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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二届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名单
(一)食品产品和生产经营规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太辽宁省营养学会公共营养专
委会主任委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委员:孟宪军沈阳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二级
教授
郭建国辽宁省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
建设工程中心高级经济师委员:张志琪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
食品处处长
曲晓明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技师
李绥晶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医师
徐凤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主
任医师
侯红漫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叶淑红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许青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教授
李新华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李冬梅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医师
马殿君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施万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
孔娟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主任医师
辛绪红辽宁省农产品加工流通促进中心教授、研究员
高卫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
处长
吕锡源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党政群工作部部长
李洪江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谷岩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高级工程师
高广慧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药师
董淑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教授级高级农艺师
赵前程大连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
程学院院长、教授
夏茗琦辽宁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贾景明沈阳药科大学中药学院教授
博导
(二)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谢韬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副主任
主任技师
副主任委员:贾宏新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技师
魏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研
究员
委员:肖志刚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院长
教授
周艳明沈阳农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主任、教授
于洋辽宁医学院食品工程学院院
长、教授
王志嘉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副
院长、研究员
王晓黎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药师
刘再胜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副
高
李晓磊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研究员
顾贵波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考志强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师
杨希国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高级兽医师
邓新煜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高级工程师
胡英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技师
李敏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技师
马妮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技师
茹波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高级工程师
田晓玲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教授级高级兽医师
郝晓莉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
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副所
长、副研究员
张红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副主任、
高级工程师
林桂凤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任丹丹大连海洋大学副院长、副教授
武龙大连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汪秋宽大连海洋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