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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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一、立项背景和目的地方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某一特定地区内的行业、产品、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为此,我们提议立项一份地方标准,以解决当前出现的问题,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二、问题陈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经济也不断蓬勃发展。

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 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不同地方制定的标准各不相同,导致行业内的标准不统一,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惑。

2. 市场秩序混乱:由于标准体系的不健全,市场上存在一些质量低劣、不合规范的产品,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3. 部分企业竞争力不足:由于缺乏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一些地方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了其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推动地方的经济发展,我们提议立项一份地方标准。

三、立项内容和重点1. 建立标准制定组织:成立地方标准制定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组成,负责对相关行业进行调研和标准制定工作。

2. 确定标准制定程序:制定详细的标准制定程序,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订等环节,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完善标准体系:将现有的国家标准作为基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标准,同时确保与国家标准相协调。

4. 强化标准执行监督:建立健全标准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5. 推广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地方标准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地方标准的认识和使用率。

四、预期成果1. 促进企业发展:建立统一的地方标准,可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规范化程度,增强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2. 提升产品质量:地方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

3.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加强标准执行监督,可以有效打击不合规范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书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书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制定地方标准一、项目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地方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二、项目意义制定地方标准对于规范地方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地方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地方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地方产业发展,提高地方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项目目标1. 规范地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2. 提高地方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3. 提升地方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项目内容1. 制定地方特色产品质量标准针对地方特色产品,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力。

例如,对于某地区的特色农产品,可以制定相关的质量标准,规范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保障产品质量。

2. 制定地方行业标准针对地方特色产业,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以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例如,对于某地区的特色产业,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和市场准入要求,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3. 完善地方服务标准针对地方特色服务行业,完善相应的服务标准,以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服务竞争力。

例如,对于某地区的特色旅游服务,可以完善相关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和服务要求,提升地方旅游服务水平。

五、项目实施1. 成立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织成立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织,统筹规划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2. 调研分析开展地方产品、行业和服务领域的调研分析,了解市场需求和行业现状,为制定地方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

3. 制定地方标准依据调研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特色产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4.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宣传推广地方标准,提高社会公众对地方标准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推动地方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地方标准 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 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地方标准的建立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企业良性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加强市场监管,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步伐。

二、项目建议本项目建议制定一份地方标准,以保障某一特定类型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具体建议如下:1.确定标准名称根据所涉及产品的特点和用途,确定合适的标准名称。

2.明确标准范围根据产品特性,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例如适用的产品种类、规格等。

3.确定标准指标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市场需求,确定一套完善的指标体系和要求,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安全性标准等方面。

4.制定检测方法和标准根据标准要求,制定一套完善的检测方法和标准,保证标准能够被科学、精准地检测和评估。

同时,保证检测方法和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防止因不合理检测方法或标准而导致争议和误判。

5.制定标准修订和管理规定建议制定标准修订和管理规定,包括标准修订的流程、范围、具体规则、技术说明等,同时建议设立标准管理机构,负责标准的制定、管理和修订工作,保证标准的高质量和通行性。

三、实施效果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将会取得如下效果:1.保障消费者权益标准将规范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2.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标准将促进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将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和以次充好行为,保护市场健康发展。

四、资源需求本项目需用到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各类资源,同时需要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和标准管理机构,需进行一系列的培训和人员配置工作。

五、投资回报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虽然需要一定的投入和成本,但是从长远来看,将会收获更多的回报。

标准的实施可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市场监管,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步伐,对社会和经济都有积极的影响。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范本)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范本)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篇一: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一:‎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标准‎性质:强制‎性□推荐性□起止‎时间:申请‎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日期:‎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 2 3 注:‎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需填写“‎四”和“七”两栏。

建‎议表递交时需一式三份‎。

4‎篇二:‎天然气——‎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修改稿) 上海市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填表说明:‎1、制修订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计划,请同‎时填写“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和“标准所‎涉及产品目录”两栏。

‎2、对于各栏‎内容可另附页说明。

‎‎篇三:‎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范本) [‎注3] 如采用国际标‎准,先选择组织名称,‎再填采标号及一致性程‎度标识,多个采标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号;‎[注5]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注6] 项目成本预‎算主要包括总额、资金‎来源情况和成本构成。

‎篇四: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地‎方标准。

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地方标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地方标准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技术规范,对于推动本地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为辽宁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加强标准化工作机构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

因此,我们建议辽宁省设立专门的标准化工作机构,使其具备以下职责和能力:1. 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2. 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和执行;3. 组织开展标准化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标准化水平;4. 建立标准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标准的查询、使用和更新。

三、加强标准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确保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我们建议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1. 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以及普通民众的意见;2. 对标准制定过程进行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文件;3. 组织专家评审会议,邀请专业人士对标准进行评审,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拓宽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标准的作用,我们建议拓宽地方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大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标准制定力度,促进本地区重点产业的发展;2. 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标准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3. 发挥地方标准在民生领域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五、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地方标准的实施和执行需要得到广大民众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和参与。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作宣传资料,向公众普及地方标准的重要性和意义;2. 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推广地方标准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提高社会认知度;3. 对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理解和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一、项目名称具体地方标准项目名称二、项目提出单位单位名称三、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领域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中,该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现有的相关标准未能充分涵盖具体方面,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从而影响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另一方面,由于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原有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迫切需要制定新的地方标准来加以规范和引导。

此外,列举其他促使制定地方标准的因素,如行业竞争、提高地方产业竞争力等。

四、目的和意义制定本地方标准的目的在于:1、规范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地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的持续增长。

3、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效率和水平,维护市场秩序。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企业而言,明确的地方标准能够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2、对于消费者来说,标准的制定能够让他们获得更加优质、安全、可靠的产品或服务,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3、从社会层面来看,有助于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完善的地方标准体系有助于提升地方的形象和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五、适用范围本地方标准适用于具体适用的地域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或活动。

六、主要内容1、术语和定义对相关领域中涉及的关键术语进行明确的定义,确保各方在理解和交流上的一致性。

2、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技术指标、参数、规格等,以确保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质量和性能水平。

3、试验方法规定用于检验和测试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具体方法和程序。

4、检验规则明确产品或服务的检验批次、抽样方法、判定准则等内容。

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辽宁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进一步提升辽宁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我们建议制定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

通过制定地方标准,可以规范行业内各项指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并且为企业提供统一的基础标准,促进辽宁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制定一套适用于辽宁省的地方标准项目,涵盖辽宁省主要产业和服务领域。

主要目标包括:1. 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通过制定具体的行业标准,规范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程、质量要求和使用标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减少质量问题和事故发生。

2. 促进行业内的竞争与合作: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得不同企业在质量和技术上具有可比性,促进行业内的竞争,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合作的基础。

3. 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通过制定可信赖的地方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可靠度和安全性,满足消费者对于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需求,增强消费者的满意度。

三、项目内容本项目将根据辽宁省的产业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关的地方标准项目。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业产品标准:制定辽宁省工业产品的生产标准,包括原材料的选择与质量要求、加工工艺标准、成品的检验与测试要求等。

2. 农产品标准:制定辽宁省主要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包括种植环境要求、农药使用标准、采摘和包装要求等。

3. 服务业标准:制定辽宁省服务业的相关标准,包括旅游服务的质量标准、餐饮服务的卫生标准、物流服务的运输标准等。

4. 环境保护标准:制定辽宁省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质监测标准、垃圾处理要求等。

5. 其他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相关的地方标准项目。

四、项目实施计划本项目的实施计划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确定标准制定的范围和重点领域。

2. 开展前期调研,了解辽宁省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3. 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包括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制定项目的详细计划和工作安排。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地方标准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地区产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向您提出以下项目建议。

二、项目描述基于目前我地区的产业特点和市场需求,我们建议制定以下地方标准项目:1. 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与本地区产品特点相符合的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合格性和可靠性,提升品牌形象和竞争力。

2. 服务质量标准:制定与当地服务行业特点相适应的服务质量标准,促进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3. 环境保护标准:针对我地区环境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4. 健康安全标准: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建立与本地区卫生安全需求相适应的标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5. 工业标准:制定适应我地区工业发展需求的工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三、项目目标通过制定地方标准项目,我们的目标如下:1. 增强本地区产品的竞争力: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产品质量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的竞争力。

2. 提升服务行业的质量水平:制定适应本地区需求的服务质量标准,推动服务行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3.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建立适应本地区环境特点的环境保护标准,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4. 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制定与本地区卫生安全需求相符合的标准,确保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推动工业创新和发展:制定与本地区工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工业标准,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四、项目实施计划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建议按照以下计划进行:1. 项目准备阶段:组建项目团队,明确项目目标和范围,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工作分配。

2. 调研与分析阶段:深入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的需求和现状,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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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地方标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草拟、复审、修订地方标准。

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辽宁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制定推荐性农业标准规范,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其他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切实可行。

第八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十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章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第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一季度征集本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

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二类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申请立项应提交项目建议书(附件一、附件二)。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制修订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

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制定的依据及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立项审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进行论证或征求意见。

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拟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在其网站()上公示15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意见,确定并编制下发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起草单位。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按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完成,计划起止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一)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和急需地方标准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时予以立项;(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确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四)无法完成的项目,由主要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五)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变更后的主要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确定后,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标准起草第二十二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标准起草小组人员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小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六)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充分调查、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

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四)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六)提出标准强制实施或推荐实施的建议和理由;(七)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措施及标准实施时间的建议,强制性标准还应说明实施过渡期的理由;(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需要有标准实物样品对照的地方标准,应制备相应的标准实物样品。

第二十六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采取会议、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各方面意见。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强制性标准还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三)。

第四章标准审查第二十九条地方标准审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委托审查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受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附件四)。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组织审查的申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专家审查组会议审查形式。

推荐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强制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2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

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四)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六)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审查会议应听取标准起草组介绍标准编制说明,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由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并附审查专家名单。

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起草任务或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

第三十四条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前,应征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后,填写《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附件五),报送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以下材料履行报批手续:(一)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5份);(二)地方标准报批稿(5份)及其电子文本;(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5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参加审查人员名单(5份)、审查会议纪要和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各5份);(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1份);第三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起草单位交送材料的完整性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格式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标准报批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推荐性标准公示期限为15日,强制性标准公示期限为60日。

对于强制性地方标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生产、贸易、检验、科研机构、消费者等相关的各方代表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标准报批稿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履行批准发布手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返回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进一步修改论证。

第三十八条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

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除外。

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1个月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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