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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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发布日期1990-09-06 生效日期1990-09-06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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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摘要地方标准是指由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和监管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管理和监督该地区的各项工作。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执行和评估等方面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执行过程,以及对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前景展望。

第一部分:引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地方标准的健康发展,提高其质量和可行性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地方标准在国内外贸易和合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背景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在我国已经有较长的历史。

随着国内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地方标准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由于各地区标准制定水平不一、管理手段不完善等原因,地方标准的质量和可行性存在一定问题。

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第三部分:目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执行和评估等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具体目标包括:1. 建立完善的地方标准制定流程,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加强对地方标准制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标准的知晓率和应用率。

4. 建立地方标准的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内容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地方标准的制定流程: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审核流程、决策程序等。

2. 地方标准的发布和管理: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发布渠道、管理机构、标准的备案和确认等。

3. 地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明确了地方标准的落地和执行要求,以及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4. 地方标准的评估和修订:建立了地方标准的评估机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改进标准。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日期:2020年05月19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通过,经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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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价监竞争局45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监管司第二类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39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信用监管司40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监管司4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信用监管司4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信用监管司4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信用监管司4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食品司4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监管司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48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药监局49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药监局50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5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5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药监局53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5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知识产权局5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局表1(续)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1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引言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和可行性的技术规范,被广泛应用于本地区的各个领域。

地方标准的管理和实施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1. 法定依据地方标准的制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

政府应当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权限范围,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包括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环节。

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 参与主体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需求,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消费者等。

各方的参与将有效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地方标准的管理1. 发布与解读地方标准的发布需要经过专业机构审核并获得政府批准后进行。

发布后,政府需要积极向社会公布标准内容,并及时解读标准,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充分了解并正确应用。

2. 实施与监督地方标准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保证标准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地方标准的应用1. 促进产业升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本地区产业的升级和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从而提升地方经济发展的竞争力。

2. 保障消费者权益地方标准可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消费,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3. 加强地方间合作地方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各地方可以借鉴和采用其他地方的标准,促进互利共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五、地方标准的评价与修订1. 评价方法地方标准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效果等方面。

评价结果将作为标准修订的依据。

2. 定期修订地方标准需要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技术进步的要求。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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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监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满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二)起草:组织专家和相关利益方起草地方标准草案;(三)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四)审查: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五)批准:地方标准草案经审查通过后,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六条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地方标准的监督第九条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XX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XX市地方标准的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范围内的所有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确定。

第四条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重要利益。

地方标准制定应当兼顾市场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发布地方标准应当公告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并通过其他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规避地方标准的要求。

对违反地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地方标准的修订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修订地方标准应当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通过公示程序进行。

第九条对于那些在地方标准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鼓励和表彰,提供相关奖励和支持。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管理费用由市政府负责安排,并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XX市制定了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这是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为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保障。

首先,本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

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市政府或授权的行政机关组织,需经过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专家评审,公示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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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
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

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备案的地方标准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复审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
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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