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Ц引言………………………………………………………………………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D B44D B44/26—2001D B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 i s c h a r g e l i m i t s o f w a t e r p o l l u t a n t s2002–0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 C S13.040.30Z6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8–2001 2001–08–20发布D B44/26—2001目次前言......................................................................................................................................................................I I 引言....................................................................................................................................................................I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技术内容 (1)4.1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其他规定 (2)5监测 (2)5.1采样点 (2)5.2采样频率 (2)5.3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排水量 (3)5.5统计 (3)5.6分析方法 (3)6标准实施 (3)附录A�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分析方法 (15)ID B44/26—2001I I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89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
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
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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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2001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Ц引言…………………………………………………………………… …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
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
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
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
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
5 统计 (3)5。
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 37—90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1990—06—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Ⅰ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Ⅱ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Ⅲ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OC)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发布日期:2008-11-19DB44ICS 13.060.30Z 6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8-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 B44/26—2001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44/26—2001目次前言……………………………………………………………………… ……………………… Ц引言…………………………………………………………………………………………… …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DB44/26—200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D B44D B44/26—2001D B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 i s c h a r g e l i m i t s o f w a t e r p o l l u t a n t s2002–0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 C S13.040.30Z6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8–2001 2001–08–20发布D B44/26—2001目次前言......................................................................................................................................................................I I 引言....................................................................................................................................................................I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技术内容 (1)4.1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其他规定 (2)5监测 (2)5.1采样点 (2)5.2采样频率 (2)5.3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排水量 (3)5.5统计 (3)5.6分析方法 (3)6标准实施 (3)附录A�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分析方法 (15)ID B44/26—2001I I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2001

《广东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426-2001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各类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单位的污水排放。
2. 排放水质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要求,包括COD、BOD5、氨氮、总磷、总氮等。
3. 监测和检测:本标准规定了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的方法和实施要求,包括采样、样品处理、分析和测量等。
4. 排放标准和监测频次: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别单位的污水排放标准和监测频次,要求单位在达到相应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污水排放。
5. 管理和执法:本标准规定了对污水排放进行管理和执法的要求,并明确了执法机构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要求单位应积极配合管理和执法的工作。
6. 其他:本标准还包括了一些与污水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引用,以及定义和术语的解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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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
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DB44 37—90
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
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Ⅰ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Ⅱ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Ⅲ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3·4Ⅲ类排污控制区系指:番禹县境内南湾洲和大虎岛以南与蕉窖涌和上横沥以东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三级排放标准。
4标准值
4·1本标准按污染物性质分为两类规定标准值。
4·1·1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和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物质。
含此类有害物质的污水,在车间(含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注: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4·1·2第二类污染物,指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小于第一类的物质。
含此类有害物质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和表3执行。
凡未列入表3的行业,均按表2执行。
列入表3的行业,除执行表3所列项目的规定外,其余项目、标准值仍需执行表2的规定。
4·2本标准规定的部分行业或产品的污水排放量限额按表3执行。
注:(1)现有火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二级、三级标准PH值放宽至9.5。
(2)造纸制浆、苎麻粘胶工业色度暂不考核。
(3)执行一级标准的现有企业中:选煤、钢铁企业SS均放宽至150mg/L。
(4) 第三产业氨氮暂不考核。
(5)为排人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水域的污水控制指标,其他水域暂不考核。
80200200 80200200 100250 100250 25米3/吨纤维板 25米3/吨纤维板
12
(1)最高允许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
(2)印染污水排水定额按布幅宽36寸折算(不包括洗毛水、煮茧水)。
(3)执行二级、三级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氨氮为参考指标
5其他规定
5.1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和GB8703外,还需符合《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
5.2医院排放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需执行GBJ4s的规定。
5.3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污染物项目、行业或产品的污水排放量限额,相应按照DB44 26一89、GB8978的有关规定执行。
5.4排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生化处理的污水,其水质控制指标,暂按GB8978的规定执行。
5.5排入多单位联合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处理的污水和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的污水,其水质控制指标以及联合污水处理厂(站)的排放标准,按市环保部门批准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5.6禁止船舶在特殊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船舶在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内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按GB3552执行
6标准的实施
6·1本标准的实施由广州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
其中,排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污水由市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管理。
6.2在广州市境内凡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域,均应纳入本标准相应的级别进行管理。
6.3本标准的监测方法采用GB8978规定的分析方法际准和采样方法标准。
该国家标准尚未规定统一监测
方法的项目,暂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选定。
6·4污水排放口的例行监测按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广州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补充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编制组起草。
本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