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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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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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Effluent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mmonia industry2008—08—04发布 2009—01—01实施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538—2008DB41 DB41/538—2008目录前言 (1)1.适用范围 (2)2.引用标准 (2)3.术语和定义 (3)4.技术内容 (3)5.监测与实施 (4)6.标准实施与监督 (5)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控制氨氮污染,改善河南省水环境质量,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的技术进步,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参与起草单位: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南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崇林,马家轩,丁卫东,张书良,何新生。

本标准于2008年6月19日批准。

本标准于2008年8月4日发布,属于首次发布。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监督与管理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氨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新建合成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废水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7491—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T 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377--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自动监测仪)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河南发布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规范

河南发布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规范

河南发布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规范将于9月5日起实施□ 本刊记者 张中强日前,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的省级地方标准《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发布,将于9月5日起实施。

《规范》提出,工业用地“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按标做地、明标供地、服务与承诺、履标用地、对标管地5个主要环节。

其中,在按标做地环节,市、县政府在供应土地时,应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3”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税收,由省相关部门制定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并定期发布。

“N”即地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能耗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依法依规办理续期手续。

据悉,“标准地”就是土地出让时把每块地的投资、建设、税收、能耗、环境等标准给予明确。

土地出让前,地块已完成“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前期开发和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等区域性评估,实现“拿地就开工”。

企业拿地前,就已经知道该地块的使用要求和标准,建成投产后,相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标准地”制度是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实践,自2020年长葛市成功挂牌出让河南省首宗“标准地”以来,全省已累计出让“标准地”880宗、面积7.54万亩,成交价款181亿元。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标准地”改革是河南省推进以高质量为导向的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打破了传统土地要素配置的体制性障碍,厘清了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适应了“放管服”改革需要,优化了土地市场营商环境。

同时,通过明确土地出让的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既有利于高效配置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也有利于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拟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进行公示的通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拟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进行公示的通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拟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
进行公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1.21
•【字号】豫市监函〔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拟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进行公
示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监标创〔2019〕48号)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河南省地方标准开展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拟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391项,现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于2020年2月4日前将意见反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王彦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79号
电话: *************
邮箱:**************
2020年1月21日附件:河南省地方标准拟废止目录。

河南地方标准

河南地方标准

河南地方标准河南地方标准是指在河南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主要用于规范和指导河南省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和服务活动。

河南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南地方标准的制定。

河南地方标准的制定,是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参与制定。

制定河南地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同时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环境、产业结构等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二、河南地方标准的内容。

河南地方标准涵盖了各个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建筑工程、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方面。

比如《河南省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河南省特有的食品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要求;《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标准》针对河南省的地质、气候等特点,对建筑施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河南地方标准的实施。

河南地方标准的实施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和检查。

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标准实施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单位和个人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

同时,要建立健全标准追溯体系,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更新标准内容,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四、河南地方标准的作用。

河南地方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同时,标准的执行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生活品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河南地方标准的展望。

随着河南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河南地方标准也将不断完善和更新,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河南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还将加强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标准的认知和执行力度,推动河南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河南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着河南地方标准能够不断发挥作用,为河南省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河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

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存在的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交叉重复矛盾和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所有现行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涉及省质监局负责管理的消防、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等领域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厅联合管理的环保领域强制性地方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管理的食品安全领域强制性地方标准。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

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河南省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河南省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河南省地方标准发布公告豫质监标备字〔2011〕2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河南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如下: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1 DB41/ 684—2011 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 DB41/T 685—2011 淮阳泥泥狗3 DB41/T 686—2011 淮阳布老虎4 DB41/T 687—201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5 DB41/T 688—2011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6 DB41/T 689—2011 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7 DB41/T 690—201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8 DB41/T 691—2011 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9 DB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范10 DB41/T 693—2011纺织品织物调温性能评价温度变化法11 DB41/T 694—2011 女裤12 DB41/T 695—2011 针织女裤13 DB41/T 696—2011 公路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桥支架法施工技术规范14 DB41/T 697—2011 夏玉米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规程15 DB41/T 698—2011 核桃高接换优技术规程16 DB41/T 699—2011 茄子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规范17 DB41/T 700—2011 露地无公害西瓜生产技术规程18 DB41/T 701—2011 褐蘑菇工厂化生产技术规范19 DB41/T 702—2011 洛阳牡丹种苗生产技术规程20 DB41/T 703—2011 洛阳牡丹盆花催花技术规程21 DB41/T 704—2011 阀门遥控系统22 DB41/T 705—2011 电液阀门驱动装置23 DB41/T 706—2011 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与流行性腹泻病毒二重RT-PCR鉴别诊断试验方法24 DB41/T 707—2011 规模牛场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25 DB41/T 708—2011 规模牛场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26 DB41/T 709—2011 规模牛场口蹄疫环境控制技术规范27 DB41/T 710—2011 规模牲畜场口蹄疫风险评估技术规范28 DB41/T 711—2011 河南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和服务规范29 DB41/T 712—2011 高聚物防渗墙技术规范30 DB41/T 299—2011 洛阳牡丹盆花质量标准31 DB41/T 300—2011 洛阳牡丹种苗质量标准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1年1月23日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措施实施标准化战略,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备案;(三)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四)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加强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动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管理,强化标准实施,推动标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和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联合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通过建立、完善、推广实施标准体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目标考核。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开展项目的目标考核。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管理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农业农村、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标准化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三)具有较强的行业或者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填写《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并报送至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省情况,择优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与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项目,应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八条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成立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或者明确负责人,按照《申报书》要求,细化分工,落实任务;(二)以问题为导向,在对管理、技术和服务流程梳理的基础上,收集先进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标准体系;(三)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需要参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四)确保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五)对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统计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六)积极探索所在领域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并及时宣传推广;(七)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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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省、市两级。

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或者地理标志产品的重要技术要求,制定省地方标准。

第四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规划;
(二)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组织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地方标准复审;
(五)组建、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立项意见;
(二)指导地方标准起草,参与地方标准审查;
(三)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地方标准复审意见;
(四)对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专业领域内,组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标准利益相关方的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作为该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承担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作为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与其他推荐性标准相协调;
(二)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四)不得设定部门、行业管理权限,不得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或者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地方标准的编写参照国家标准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通过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以下统称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可以接受书面立项建议材料。

立项建议应当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管部门和技术归口单位等作出说明,并提交地方标准初稿。

第九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立项建议。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意见。

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地方标准立项评估,协调立项意见。

必要时,征求公众意见。

立项评估可以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或者技术归口单位承办。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超出地方标准制定权限范围的;
(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项目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应当明确提出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标准起草任务的责任单位和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完成时限等。

地方标准起草任务由技术委员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承担。

地方标准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快速立项意见。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简化程序,优先予以立项。

没有正当理由,项目逾期未完成,或者情势变更,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承担标准编制任务的责任单位和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包括下列内容:背景情况和起草过程;主要条款说明;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及理由;实施地方标准的措施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需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当会同承担标准编制任务的责任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合理采纳,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等材料,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内容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会由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7人以上组成。

标准起草人员不作为专家参加标准审查。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协商一致。

需要表决的,专家审查会3/4
以上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专家审查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八条
专家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会同承担标准编制任务的责任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予以完善,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连同编制说明、专家审查意见等材料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统一编号发布;不予批准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
/T
省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河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组成,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该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组成。

示例:
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DB41/T ×××-××××
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编号:DB41×××-××××
郑州市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DB4101/T ×××-××××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应当及时在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供公众查阅下载。

第二十一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报送备案。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第二十二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标准宣贯和实施,对重要的地方标准进行解读,在宏观调控、社会治理、产业推进和行业管理等工作中发挥地方标准的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把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复审建议。

未及时提出复审建议的,视为建议废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新制定或者修订的;
(三)地方标准涉及的生产技术、检测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况需要复审的。

第二十五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复审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复审结论,并向社会公告。

对不适合继续实施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废止。

需要修订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别内容需要修改的,可以采取“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修改。

修改单由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发布。

第二十七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地方标准进行监督。

地方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省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方面的省地方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省地方标准分别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备案。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准编号。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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