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甘政发[198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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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甘政发〔1988〕57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地、市、州、县(市辖区、地辖市)、乡镇及县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自然镇、片村、临时居民点(牧点)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所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管理本辖区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工作计划,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五)管理地名档案,定期更新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
(六)编篡出版地名书刊,组织地名学研究。
(七)逐级报告地名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遵循《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七款所称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省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地、市、州以上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涉及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甘卫食品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3月2日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修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
第三条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四条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其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依照《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五条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印刷、实施、复审和废止阶段。
第六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起草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或公民等均可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直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项建议。
分技术委员会向其上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由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1)、《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其标准草案。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综述:甘肃省作为中国西北地区面积最大、历史文化悠久的省份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区位优势。
为了进一步推动甘肃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福祉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安全可靠,需要积极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一、问题分析1、当前甘肃省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当前,甘肃省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数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难以衔接,一些不适应于本省实际情况的地方标准还需要优化和完善。
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地方标准体系非常必要。
2、甘肃省特殊的自然环境需要制定相应标准甘肃省自然环境复杂多变,地形特殊,气候干旱,防沙防风、水土保持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规范和监管,从而有助于提高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3、甘肃省传统文化需要得到更好的体现和保护甘肃省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但目前仍有很多重要的文化传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加强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能够更好地体现当地的传统文化特色,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建议及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标准制定委员会,制定完善的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机制。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全方位工作合力。
同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提高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加强标准制定研究针对甘肃省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确定本省应有的地方标准。
要注重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甘肃省的特殊情况,确立具有甘肃特色的地方标准体系。
3、推行在地标准制定要积极推行“在地标准”制定模式,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和民间智慧,从基层实践和实际需要出发,形成更具实际意义、更紧贴民生需求的地方标准。
同时,要建立健全标准评审和修订制度,确保标准的实施效果和长期有效性。
4、推进标准与科技创新并举要将标准制定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起来,推进标准与科技创新“并举”,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升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甘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完成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的整合精简工作。
二、工作范围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
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
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不断强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力保障相关标准、法规、政策、制度间的协同配套。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甘建标[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标[2004]118号2004年4月8日)为了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部建标〔2004〕20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甘肃省各行各业的标准不断推陈出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行业发展的要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标准已经过时或不再符合当前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因此,我们提出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旨在提高甘肃省地方标准的适用性和实用性,推动甘肃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目标1. 评估现有标准的适用性:对甘肃省已有的地方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2. 修订现行标准:在评估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地方标准进行修订,以提高其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
3. 制定新的地方标准:对于没有相应标准的领域,我们将着手制定新的地方标准,填补相关领域的标准空白。
4. 加强标准的推广和应用:通过积极推广和培训,提高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应用率,并促进标准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项目内容1. 评估分析:对现有地方标准进行详尽的评估和分析,针对制定标准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研究。
2. 修订标准:在评估的基础上,对现有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并对新修订的标准进行验证和测试。
3. 新标准制定:针对甘肃省尚未涉及的领域,制定新的地方标准,填补相关领域标准的空缺。
4. 推广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推介会等形式,积极推广和宣传甘肃省地方标准,提高标准的应用率和社会认可度。
四、项目预算1. 人力资源:项目需要组建专业的研发团队进行评估、修订和制定标准,预计人力资源费用为XXX万元。
2. 实验设备和测试费用:项目需要购买或租赁相关的实验设备,并进行测试和验证,预计费用为XXX万元。
3. 培训和推广费用:项目需要举办培训班、推介会等活动,预计费用为XXX万元。
4.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材料费等,预计费用为XXX万元。
五、项目实施计划1. 项目立项:2022年X月2. 评估和分析:2022年X月至X月3. 修订标准:2022年X月至X月4. 新标准制定:2022年X月至X月5. 推广和培训:2022年X月至X月6. 项目总结和报告:2022年X月六、项目效益1. 提高标准适用性:通过修订和制定新的标准,使甘肃省地方标准更贴近实际需求,提高相关行业的标准适用性。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 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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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安徽省 340000 青海省 630000
福建省 350000 宁夏回族 640000
江西省 360000 自治区
山东省 370000 新疆维吾 650000
河南省 410000 尔自治区
湖北省 420000 台湾省 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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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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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其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依照《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印刷、实施、复审和废止阶段。
第六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起草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或公民等均可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直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项建议。
分技术委员会向其上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由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1)、《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其标准草案。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提交的项目提案组织立项审查后确定项目,下达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十三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
如需调整、变更或终止,地方标准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收到“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后,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按项目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八)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起草要求。
第十六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或单位应当对起草工作组提交的地方标准草稿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7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准所涉及的产品、适用范围等的基本情况;(三)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
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写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等的说明;(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一致情况的说明;(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和依据;(七)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拟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八)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九)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周期应为30天。
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将地方标准送审稿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报送地方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三)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四)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八)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九)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五章审查第二十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审查,或委托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专家组由管理、科研、检验、教学、生产、使用、经销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
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前15天提交审查专家组。
第二十三条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工作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时,必须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15天,将地方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各分技术委员会审查程序按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程序执行。
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报其上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上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起草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报批稿。
地方标准审查会议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按要求重新审查。
第六章批准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报批稿由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报批材料包括:(一)报批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公文(见附件5);(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签名;(五)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六)拟发布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还应当有公开征集意见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通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10日内做出批准发布、延缓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执行以下规定:(一)地方标准的代号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甘肃省行政区域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加“T”则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62/甘肃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62/T(二)地方标准的编号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1:DB62/ ××××—××××年份号标准顺序号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示例2:DB62/T ××××—××××年份号标准顺序号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印刷归档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取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编号后,方可印制正式文本。
地方标准印刷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修改建议,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第五章及第六章的规定审查发布,并印发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全文公布。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以下材料应当归档:(一)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二)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四)标准报批稿;(五)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八)标准报批公文;(十)标准正式出版本;(十一)地方标准发布公告;(十二)地方标准备案公告;(十三)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报告及结果公告;(十四)地方标准废止公告;(十五)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第八章实施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地方标准发布后,做好实施工作。
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效果评估,并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标准实施中的情况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