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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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法监发[2013]4号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法监发[2013]4号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法监发〔2013〕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标准化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3年9月4日附件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标准化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省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且涉及的食品在本省或本省部分地区有食用习惯或生产经营的,可以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一)食品及原料的卫生要求;(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四)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与检验规程;(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____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合理消费,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

第三条食品安全的原则是保护公众健康、科学管理、预防为主、风险可控和法治保障。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公众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监管和风险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依法采取措施,防范、消除、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六条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负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提供安全、卫生、合格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污染和危害因素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从供货商到产品上市等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上市环节的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记录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食品流通管理第十五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各项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4.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管理,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食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四、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估测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食品安全风险。

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1.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2.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标委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以下简称审查),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

标委会— 9 —设秘书处,承担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第四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并公布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四川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起草、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食品原料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备案和解释等管理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初审、项目研制单位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复审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省级各有关部门、法人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第八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初审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计划,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以及修改与复审、跟踪评价等制定、修订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山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山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山西省卫生健康委监督检查中心。

第五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卫生健康委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第二章计划和立项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八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标委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以下简称审查),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

标委会设秘书处,承担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第四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并公布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四川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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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
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
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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