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的认定
消费欺诈的认定

消费欺诈的认定——重庆三中院判决朱兴万诉名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5月30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裁判要旨经营者如果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双倍赔偿,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案情2011年9月21日,朱兴万与重庆名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名典公司)达成口头购车协议,约定名典公司以184.1万元价格销售“凯宴S4806CC”越野车一辆给朱兴万,其中:车价155.3万元(包括增值税)、配置28.8万元。
达成协议后,朱兴万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支付购车定金40万元给名典公司。
次日,名典公司与成都品信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名典公司以181.66万元向成都品信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与朱兴万订购的同品牌同型号汽车。
同年10月8日,名典公司将约定的车辆交付朱兴万,车辆验收单(交车卡)上注明:客户接车时实际公里数为400公里。
同日,朱兴万支付购车款60.6万元,其余83.5万元购车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
车辆交付后,朱兴万委托名典公司代为办理了汽车行驶证和汽车按揭贷款手续。
同年10月14日,朱兴万因该车安全气囊报警灯报警到4S维修店检查咨询,得知该车在2011年6月29日之前已经行驶4288公里,朱兴万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名典公司。
一审法院还调查查实:该车在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29日期间悬挂粤S911K6汽车号牌共行驶了4288公里;在此期间前后7次到4S店进行了14项检查、维修。
为此,朱兴万以名典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双方协调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在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29日期间套牌粤S911K6汽车号牌共行驶了4288公里;在此期间前后7次到4S店进行了14项检查、维修。
证明该车存在瑕疵,名典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发现车辆存在瑕疵并如实告知,但其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欺诈。
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quitters never win and winners never qu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欺诈的构成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1、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
2、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能够让消费者选择自家的产品,不关注于对产品的质量跟相关服务理念的提升,却反而去选择用欺诈性的手段去欺骗消费者,让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状况下去选择了一些在质量、价格等方面都有瑕疵的产品,这种情形是很就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
那么,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
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和虚假宣传的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和虚假宣传是两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虽然它们都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但在性质和表现形式上存在一些区别。
一、欺诈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欺诈行为是指商家或服务提供者采取某种手段,以虚构或隐瞒事实、误导或迷惑消费者的方式获取财产利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欺诈行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故意欺骗:欺诈行为是商家或服务提供者蓄意进行的,他们有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2.财产利益:欺诈行为的目的是获得经济上的利益,通常是为了获取消费者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3.实质性误导:欺诈行为常常通过虚假陈述、虚构广告、虚假合同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实质性的误导,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认识。
二、虚假宣传的定义和特点虚假宣传是指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产品宣传、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的或夸大的宣传手法,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促使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
虚假宣传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宣传手法:虚假宣传常常通过夸大产品优势、虚构用户评价、演示效果等手段来误导消费者。
2.影响消费决策:虚假宣传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通过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使其做出购买决策。
3.信息不真实:虚假宣传中所宣传的信息与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有误导成分。
三、欺诈行为和虚假宣传的区别尽管欺诈行为和虚假宣传都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但在性质和表现形式上有所区别。
1.性质区别:欺诈行为是商家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使用虚构或隐瞒事实的方式来侵害消费者财产利益的行为,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从消费者那里获取经济利益。
而虚假宣传是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产品宣传、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促使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
2.表现形式区别:欺诈行为通常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关,例如伪造产品、虚构合同等,其手段多样,目的是通过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取财产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摘要:首先欺诈行为在指经营主体对消费者实施侵权为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发生此类条件就一定构成欺诈行为;实际上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仅要从客观事实上进行分析认定,而且要综合判断个案案情。
其次在欺诈认定的过程和程序中,应当全面准确把握欺诈行为的特点与影响欺诈行为认定的要素;再次应当区别消费欺诈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消费主体欺诈经营主体的行为;最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关于消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期待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一、欺诈行为问题概述首先所谓的欺诈行为是指损害消费者权利当中的知情权为假设条件,而不是说所有的经营主体都全部违背了此种义务都认定构成欺诈。
其实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是需要依据主观与客观结合进行的,而且考虑具体案情判断广告宣传及平台责任追究等一些问题。
目前在我国,虽然对规制欺诈的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初步形成,而却无对欺诈行为认定的具体法律标准。
我们知道一些案件一些赔偿的认定、法律的各个方面的具体适用问题,这就不是简单的与它的构成要件相关了[1]。
而对于未来应拓宽“消费者”在法律及实务中的概念,进一步承认知假买假的法律允许范围,因此有学者提出降低该认定标准,进一步推动有关具体案件诉讼程序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结合。
其次大众意思上的消费欺诈是出现在消费范围的有关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版本规定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事实的,应当依照消费主体的合法请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的金额应当是是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一倍”。
新《消法》第55条中存留了该条款并增加了赔偿标准数额,“经营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经证明存在有欺诈的按消费主体的现实的合法请求增加其受到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的具体金额应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准金额的三倍,”。
在今天看来这种认定标准和基础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都有争论。
二、《消法》当中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消法》中的欺诈行为与民事欺诈的相通性所谓《消法》中的欺诈规定与民事欺诈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直是消费市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各类欺诈行为的禁止和追责。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并探讨该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
一、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虚假宣传是消费市场中常见的欺诈手法之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经常会受到商家的夸大宣传或虚假陈述的误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商家在宣传中如有虚假陈述,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以便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质量欺诈行为质量欺诈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商家在商品质量方面的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利用次品冒充合格品、掺杂劣质原料以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都属于质量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赔偿等。
三、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欺诈是指商家通过虚构的价格折扣、捆绑销售、价格欺骗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价格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商家必须真实标明商品的价格,不得采取虚构折扣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有权要求返还差价或者赔偿损失。
四、服务欺诈行为服务欺诈是指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承诺、敷衍塞责等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服务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商家必须履行承诺,并提供合格的服务。
如果商家存在服务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电子商务欺诈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欺诈问题越来越突出。
电子商务欺诈主要包括虚假网店、假冒商品、网络诈骗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保护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电商平台加强对商家的资质审核和商品质量监管,同时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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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承担双倍赔偿行为的认定
消费欺诈承担双倍赔偿行为的认定消费欺诈是指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欺诈消费的行为。
消费欺诈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消费欺诈行为实行双倍赔偿,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定标准定量认定消费欺诈承担双倍赔偿的标准是商品价格。
如果商家宣传的商品价格明显虚高,且实际价格远低于宣传价格,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两倍的差价作为赔偿。
如果商家向消费者提供虚假宣传信息,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价值不符的商品,那么商家也必须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
具体而言,消费欺诈的认定可以采用以下标准:1、商家虚假宣传商家在广告、宣传、促销等渠道虚假宣传商品的品质、性能、效果、功能等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从而购买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商品。
此种消费欺诈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2、商家故意隐瞒信息商家在售前阶段,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问题,并要求退换货、维修等服务。
此种消费欺诈也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3、商家强迫销售商家采取一些强制性的销售手段,如威胁、欺骗、催促等,导致消费者不得不购买商品。
此种消费欺诈也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4、商家不履行售后承诺商家在售前承诺提供某种售后服务,如免费维修、退换货等,但实际操作中没有履行承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此种消费欺诈也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二、承担双倍赔偿的影响1、对商家来说,这种做法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促使商家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
2、对消费者来说,这种做法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降低被欺诈风险。
3、对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做法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增强市场透明度。
4、对监管机构来说,这种做法可以减轻监管成本,加强监管效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限制和挑战尽管承担双倍赔偿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1、赔偿标准难以明确赔偿标准难以明确,容易引起纠纷。
商家可能会通过一些手段规避赔偿责任,如在价格申报、商品描述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
装修过程中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
装修过程中欺诈用户行为的认定1.概述装修是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房屋年久失修或者新房交付时,人们通常会选择进行装修。
然而,许多用户在装修过程中都会遭遇到一些问题,其中包括装修公司或个人从事欺诈行为,对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本文将就装修过程中欺诈用户行为的认定进行探讨。
2.欺诈行为的表现2.1 虚假宣传装修公司在宣传中虚假夸大自身能力,宣称拥有某些特殊的资质、证书或经验,对用户进行误导,吸引用户签约。
2.2 隐瞒真相在签订合同前,装修公司或个人对房屋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例如房屋结构、水电管线等存在严重隐患,但未向用户说明。
2.3 吃里扒外装修公司或个人在装修过程中利用低廉的材料以及便宜的施工队伍,从而获取暴利,而装修效果则远低于用户期待的标准。
3.欺诈行为的后果3.1 质量问题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或施工队伍技术不足,导致装修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影响用户的生活质量。
3.2 经济损失由于虚假宣传、欺骗签约等行为导致用户经济损失,包括装修费用过高、维修费用增加等。
4.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4.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装修公司或个人与用户签订的装修合同属于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4.2 证据要求在认定欺诈行为时,需要用户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合同、宣传资料、验收报告、施工记录等。
4.3 裁定权威用户可以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以便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法律援助。
5.用户维权途径5.1 向用户协会投诉用户可以将投诉材料提交给用户协会,由协会协助进行调解和协商。
5.2 申请仲裁用户可以选择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与装修公司的纠纷。
5.3 起诉法院在欺诈行为严重,影响到用户合法权益时,用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预防欺诈行为6.1 市场调查在选择装修公司或个人时,用户应该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对方的信誉和口碑。
6.2 工程验收在装修过程中,用户应该做好每个阶段的工程验收,以确保装修质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价格欺诈”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价格欺诈”的认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光需要关注质量和性价比,还要关注价格是否公正合理。
如果价格存在欺诈行为,这不仅违法犯罪,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如何认定价格欺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价格欺诈的定义价格欺诈是指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采用虚假的价格信息来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过高的价格。
价格欺诈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虚高价:商家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使其价格高于市场均价,以获取不当利益。
2. 捆绑销售: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将其他产品或服务强制与之捆绑,以抬高整体价格。
3. 虚假优惠:商家声称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数量的销售中提供优惠,但实际价格并没有优惠,为消费者设下陷阱。
4. 误导宣传:商家在产品或服务宣传或销售中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使消费者误认为价格很便宜,实际上存在高额隐形消费,或者其他附加费用。
价格欺诈的危害价格欺诈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一方面,价格欺诈会导致消费者支付过高的价格,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价格欺诈也会降低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进一步影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价格欺诈的认定标准为了防止价格欺诈的行为发生,需要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细则。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 与市场价格法相比较,商家的价格是否虚高或虚低。
2. 是否采用混淆消费者的不诚实宣传手法。
3. 是否有附加费用,是否存在隐性消费。
4. 是否欺诈消费者的信任,使其付款。
根据以上认定标准,有关部门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判断。
如果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加大对价格欺诈的检查力度,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价格欺诈的预防防止价格欺诈行为发生,需要消费者自我保护和有关部门的坚决打击。
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市场价格和商品真实价值。
消费“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及逻辑证成——基于38例典型案件的分析
消费“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及逻辑证成!——基于38例典型案件的分析高志宏内容提要我国反欺诈立法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缺乏对“欺诈行为”的D确界定。
在消费欺诈司法案件中,惩H性赔偿责任的认定除了涉及欺诈行为的要件构成外,还涉及消费范围的确定、裁判法源的适用、请求权的基础、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确立等问题。
消费欺诈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但并非所有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都构成欺诈。
消费欺诈的认定应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评判广告宣传、部分欺诈、网络平台责任等特殊问题。
着眼于未来,应从宽把握“消费者”的概念,逐步认可“知假买假”的合法性,降低欺诈行为的证明标准,并推动消费欺诈案件的司法诉讼与行政处理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消费者欺诈行为知假买假GH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打击经营者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
然而这一制度自1993年经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以来,在实践中一直面临诸多问题和争议。
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的范围,譬如“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受到保护;二是“欺诈行为”的认定,譬如经营者“沉默型表示”是否构成欺诈。
这两个问题紧密相连,对“欺诈行为”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能否性赔偿责制度"欺的法定为复杂,主观过错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责任的竞合等问题互相交织,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案件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合同效力、法律责任基础等问题均需查实、论证和认定。
①然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滞后及相关理论的不足,司法裁判对欺诈行为的论证常常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亦缺乏深入系统的说理分析,②相互矛盾的裁决并不少见。
在笔者看来,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点不应当是赔偿倍数的增加,抑或是赔偿最低限额的提高等法律技术问题,而应当追寻这一法律制度背后的价值追求和作用机理,并应结合该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提出规范设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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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欺诈的定义作了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要考虑几个条件: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
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
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
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
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
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对此情形,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自己的注意义务,没有看到保质期而购买,要么是知道商品已过保质期而故意购买,进而双倍向商场索赔牟取不当利益,因此,商场不存在欺诈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不得销售过期商品是商场的法定义务,无论是食品卫生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既然法律设有禁止性规定,则表明商场只要从事经营就必须履行该法定义务,换言之,只要是过期商品,商场就不得销售。
商场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易的,在商品出售前,其负有检查商品是否过期而再行销售的义务。
在商品已经过期而商场仍然公开销售的情况下,按照普通的商事交易惯例,应当认定商场知道商品过期的事实,而如果商场主张确实不知商品过期,应负举证证明责任。
事实上,这种对其主观心理状态的举证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商场出售过期商品,肯定构成欺诈。
至于商场提出的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消费者购买过期商品,要么是疏于注意义务,要么是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法律并没有规定销售者购买商品时必须履行注意义务,必须检查商品的保质期,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强加此项义务给消费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将保证商品不过期的义务强加给销售者更加便利、经济。
既然法律没有强加消费者此项义务,则消费者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至于商场主张的牟取不当利益的抗辩理由,这实际上是主张消费者知假买假,笔者认为,只要购买商品的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条件,在销售者知假卖假的情况下,消费者知假买假,销售者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销售者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在销售者举证证明消费者知假买假是故意为之的情况下,销售者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但由于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观上存有故意,所以,销售者只承担欺诈无效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销售者不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的责任。
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都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陈述虚假事实,如将劣质产品说成是国优产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销售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据此,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有关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违反此义务,将构成欺诈。
最后,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消费欺诈的表现:
具体表现形式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虑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