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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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实用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系统评估》

辽宁省地方实用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系统评估》

ICS 13.220.01C 80备案号: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 XXXXX—XXXX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Fire Safety Assessment of Fire Risk Unit(报批稿)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录前言 (Ⅰ)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要求 (3)5 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及权重 (4)6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测试表 (5)7 消防安全评估的判定 (5)8 判定准则 (6)9 评估报告内容 (7)附录A (资料性附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指标 (9)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检查测试表》示例 (12)附录C (资料性附录)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论表 (23)参考文献 (2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估内容、评估指标体系、消防安全评估的判定、判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A83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3 术语和定义GB/T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15)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15)

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15)ICS 01.040.03A01a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1237—2015b 代替DB21/T 1237-2008行业用水定额Industry water-use quotacd2015 - 07 -18 实施2015 - 05 -18 发布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 1237—2015目次前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3)5 基本用水定额分区 (3)6 行业用水定额表 (4)6.1 A 农、林、牧、渔业 (4)6.1.1 A01 农业 (4)6.1.2 A02 林业 (11)6.1.3 A03 畜牧业 (12)6.1.4 A04 渔业 (13)6.2 B 采矿业 (13)6.2.1 B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3)6.2.2 B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6)6.2.3 B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6)6.2.4 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6)6.2.5 B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7)6.3 C 制造业 (17)6.3.1 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7)6.3.2 C14 食品制造业 (19)6.3.3 C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1)6.3.4 C16 烟草制品业 (24)6.3.5 C17 纺织业 (24)6.3.6 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28)6.3.7 C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9)6.3.8 C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9)6.3.9 C21 家具制造业 (30)6.3.10 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30)6.3.11 C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1)6.3.12 C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2)6.3.13 C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32)6.3.14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2)6.3.15 C27 医药制造业 (38)6.3.16 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0)6.3.17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0)IDB21/T 1237—2015 附录F(资料性附录)基准纺织染整产品产量的计算 (70)附录G(资料性附录)掺外加剂时混凝土用水定额的计算 (71)附录H(资料性附录)用水行业分类 (72)IIIDB21/T 1237—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21_T 2522—201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技术导则

DB21_T 2522—201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技术导则

ICS 13.100C00/09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2522—201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技术导则Technological guidelines of the occupational hazard risk classification forconstruction project2015 - 09 - 08 发布2015 - 11 - 08 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 2522—2015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分类目的 (3)5分类职责与时机 (3)6分类原则 (3)7分类方法 (4)8分类标准 (4)9分类修正与调整 (5)10其它 (5)附录 A(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时应考虑的因素 (7)附录 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常用方法 (9)附录 C(资料性附录)一种用于风险分类的风险评估法——职业病危害影响因子赋值法(OHFS) 10DB21/T 2522—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提出,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戚作秋、白彩军、王有为、孙明伟、王俊、杨海青、高成凤、夏术军、于立友、赵青、李蓉华DB21/T 2522—201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技术导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目的、分类职责与时机、分类原则、分类方法、分类标准、分类修正与调整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因素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 2642-2016)

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 2642-2016)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工 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第六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 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 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信息。 第八条 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 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达 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 预算。 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 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 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II
DB21/ 2642-2016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DB21-1627-2008--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word版本

DB21-1627-2008--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word版本

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代替:DB 21-59-1989DB 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08 年7 月1 日发布2008 年8 月1 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目次前言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6 实施要求 (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 《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DB21-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21-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1565—2015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 tube pile foundation(报批稿)2015-X-X发布2015-X-XX实施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2010]118号)的要求,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对辽宁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21/T 1565-2007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和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负责主编,会同相关设计、科研、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管桩制作和施工单位共同组成编制组参加编写。

本规程2010年9月正式启动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省内外使用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经验,对管桩的抗剪承载力进行了专项试验研究,通过大量静载试验和统计分析对单桩承载力计算参数进行了调整,并与相关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进行了协调。

2014年3月完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完成本规程的修订形成送审稿。

本规程共8章,14个附录。

主要内容:总则,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管桩的规格、材料、构造和质量,管桩基础的岩土工程勘察,管桩基础设计,管桩基础施工,质量检测和工程验收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加“基本规定”一章;2. “质量检测和工程验收”合并为一章;3. 增加管桩基础耐久性设计规定;4. 增加管桩基础裂缝控制等级的规定;5. 增加腐蚀环境下的管桩、强(全)风化岩为桩端持力层时管桩应设置桩尖的规定;6. 增加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工程场地中的水和土对管桩的腐蚀性进行评价的规定;7. 增加根据静力触探资料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方法;8. 增加管桩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方法;9. 增加腐蚀环境下管桩防腐措施内容;10. 增加静压桩终压力值的估算方法;11. 增加锤击打桩收锤控制标准最后贯入度值参考值;12. 增加管桩端板、预应力钢筋、螺旋筋、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检测内容;13. 增加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内容;14. 调整管桩的选用原则;15. 调整一柱一桩布桩时的设计原则;16. 调整当根据土的物理指标与承载力参数之间的经验关系估算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时,管桩侧摩阻修正系数和端阻修正系数;17. 调整锤击管桩端阻力特征值;18. 调整工程桩抽检的间歇时间;19. 修改管桩桩身结构抗压、抗拉承载力设计值的计算方法;20. 修改管桩与承台连接构造;21. 修改管桩桩身抱压允许压桩力的计算方法。

2021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021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ICS 13.220.01欧阳光明(2021.03.07)C 80备案号: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 XXXXX—XXXX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Fire Safety Assessment of Fire Risk Unit(报批稿)XXXX-XX-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录前言Ⅰ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一般要求25 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及权重36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测试表47 消防安全评估的判定48 判定准则59 评估报告内容6附录A(资料性附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指标8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检查测试表》示例11附录C (资料性附录)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论表 (22)参考文献2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估内容、评估指标体系、消防安全评估的判定、判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A83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3 术语和定义GB/T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21 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21 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 1 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 GB18466《医 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4.2.3 其它污水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 1 的规定。
3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表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1.0m3 /t 焦碳
1.5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5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60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6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6
石油开采
原油 油页岩
7
石油炼制工业
8
合成洗涤剂工业
9
合成脂肪酸工业
10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11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 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 海域标准》和 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 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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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162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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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归档表式数量统计
电气
电梯
智能
小计
规程
33
细则
50
检测单位 7
电梯安装
智能安装
电气安装 93
新增
7
21
48 102
34 140 224
31
38
55
55
140 140
93
4
3
14
电气工程 C5
C5-1-2设备安装记录 C5-1-3建筑电气设备(缆、线)名细表 C5-2-1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预检记录 C5-2-5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过载试验记录 C5-2-6低压电器交接试验记录 C5-2-7电气照明系统通电试验记录 C5-2-81kv及以下配电装置和馈电线路试
C类 施工文件划分
C1;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C2;土建工程 C3;给排水、消防、采暖、燃气工程 C4;通风与空调工程 C5;电气工程 C6;电梯工程 C7;智能建筑工程 C8;室外工程
规程培训目的
作什么?(归档范围) “规程’’表4.1内容
谁来作?(管理与职责) “规程”及“表式”要求
试验检测方法
可在施工过程中随工检查或系统检测 时集中验收。
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过程中涉及到具体 的参数和指标的量化,需要检测机构 使用专业的仪器进行检测。是衡量智 能建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 标准;
检测结论与处理
检测结论分合格与不合格; 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新归档表式数量统计
分部工程 引用 引用 委托 规程 规程 细则 归档 名称 土建 细则 检验 增加 表式 所列 表式 表式 表式 表式 表式 数量 表式 总数
建筑电气 8 4 6 7 31 44 71
电梯安装 11 11 / 4 26 34 50
智能建筑 7 4 电3
31 3 48 105 153 自填
电梯工程C6
C6-2-4电梯安全装置检验记录 C6-2-5电梯荷载(空、半、满、超载)试运
行试验记录 C6-2-6电梯负荷运行试验图表(确定平衡
系数) C6-2-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试验记录
电 流
下行
上行
110
0
25 40 50
75
100 负载
应注意的问题
对合格证的要求 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指南P112
怎么作?(编制方法与组卷要求) “规程”及“表式”要求
目前建筑工程档案编制依据
《辽宁省建筑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编制办法》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档案局 验收实施细则》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1234-2003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2003.5.1实施
智能化系统集成
通信网络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通信系统
卫星数字电视 有线电视系统
公共广播及紧 急广播
计算机网络 应用软件 信息安全
综合布线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空调与通风系统 变配电系统
公共照明系统 给排水系统
热源和热交换系统 冷冻和冷却系统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 及消防联动系统
住宅(小区)智能化
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按细则要求编制
施工技术管理文件C1系列表式按土建要求编制 文件的编制份数---表4.1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和档案馆各方的档案不相同 电梯的平衡系数0.4~0.5
智能建筑概念
以建筑为平台,兼备建筑设备、办 公自动化及通信网络系统,集结构、 系统、服务、管理及它们之间的最 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安全、 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电视监控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 巡更管理系统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 统 安全防范系统
通信网络系统
管理与监控系统
家庭控制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
室外设备及管网
电源与接地 、 环境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建设的流程
系统 设计
设备 采购
安装
调试
自检
试运行
系统 竣工
系统 检测
系统 验收
试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处理方法及调整、调试后的 结果等, 扼要说明情况(包括修复日期);
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合同技 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智能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规 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 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 实施。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 项目进行检测。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342-2004
《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
电气专业部分
姜文潭 2004年9月
规程宗旨
加强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管理 统一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标准 明确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方法
归档文件分类
A类;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B类;监理文件 C类;施工文件 D类;竣工图 E类;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F类;声像、微缩、电子档案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分类
住 环 电 智 综 安 联火 建 信 广 通
宅 境 源 能 合 全 动灾 筑 息 播 信
( 与 化 布 防 系自 设 网 电 网
小 接 系 线 范 统动 备 络 视 络
区 地统系系 报监系系系

集统统 警控统统统


及系

消统


智能建筑工程体系结构图
智能建筑工程
设计阶段
技术 培训
工程实施阶段
检测阶段 验收阶段
智能建筑系统试运行记录
智能建筑系统承包商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根 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各系统规定的合理周期 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
通信网络系统试运行应从初次测试合格后开始,试 运行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应小于3个月联 网运行(接入用户和电路);信息网络系统、建筑 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 后,试运行周期应不少于1个月;综合布线、电源 与接地、环境三个系统不用试运行。
验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方法
文字;符合要求 数字;允许偏差 符号;○-合格
×-不合格 √-不用
应注意的问题
对合格证的要求 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指南P100
电气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不归档还要作 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按细则要求编制 施工技术管理文件C1系列表式按土建要求编制 建筑电气工程按规定应检验的材料、设备---规程P322 文件的编制份数---表4.1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和档案馆各方的档案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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