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

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第一篇: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办法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
第四条县(市)区级以上食品安全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和助理检查员。
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委确定。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由省食品安全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编号。
聘书标注检查区域及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四)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内容由省食品安全办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分别落实。
海青岛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海青岛辖区各社区:现将《海青岛街道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为进一步完善海青岛街道辖区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做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参与程度,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精神,按照《大连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街道、社区、居民小区三级食品安全组织机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高社区居民食品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我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基本标准(一)居民小区工作基本标准1.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每个社区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记录;2.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每年至少检查2次;3.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声场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4.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5.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二)社区工作基本标准1.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2.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每年至少检查2次;3.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4.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5.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6.掌握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指导、检查;7.区域内的居民小区能够按照要求达到基本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辽政办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引向深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要求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突出源头治理,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动食品放心工程,为人民群众食品的消费安全和身心健康提供有力保证。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食品包装为重点品种,以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4个环节,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主要目标1.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生产的安全监管,使畜禽、水产养殖生产标准化、规范化;2.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5市(以下简称5市)学校食堂、餐饮业的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0%;3.沈阳、大连两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5%;4.14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低于1%;5.肉制品等10大类食品大中型生产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达到90%以上;6.肉制品等10大类食品大中型生产企业获得卫生许可证达到100%;7.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8.市级以上的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0%以上;9.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10.沈阳、大连市建立1—2个绿色食品市场;11.5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12.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13.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得到有效遏制;14.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案件;15.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辽卫函字[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辽卫函字〔2010〕248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及发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1目的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高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的有效性,保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实效性。
2适用范围辽宁省境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及发布。
3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4职责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我省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具体职责如下:a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b 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起草标准;c 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审查;d 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5工作程序5.1制定计划a省卫生厅通过辽宁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建议;b 省卫生厅根据征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建议,结合我省食品生产与食品安全实际情况,部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信息。
5.2立项a 任何单位均可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年度计划的要求,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汇总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情况)简要说明等;b 标准起草单位采用招标立项和委托等形式,择优确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1]7号各市、绥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为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监督管理。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依法确定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六)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规划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九)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应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的安全信息,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保证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沈阳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沈阳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沈阳市居民的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健康,加强食品监管工作,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沈阳市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存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是关乎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做好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和质量管理。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和档案,保存有效期内,并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验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机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食品销售商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做好食品存储、保鲜和销售过程的卫生控制。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商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食品进行正确的保存、包装和标识。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商应当及时清理和处理过期、变质或不合格的食品,防止流入市场。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商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接到的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确保食品安全。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2年)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9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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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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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提高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全社会参与程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为辽宁省辖区内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食品安全工作应该达到最低标准。
第三条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力争用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达到这一标准。
年,个市、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标准;不少于的我乡(镇、街道),不少于的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达到标准;年,市、县(市)区继续巩固、提高,全部乡(镇、街道)达到标准;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全面达到本标准。
第四条本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第五条村民组、居民小区的基本标准
(一)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
(二)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每年至少检查次;
(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四)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以上;行为形成率达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以上;
(五)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第六条村、社区的基本标准
(一)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
(二)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每年至少检查次;
(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四)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以上;行为形成率达以
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以上;
(五)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六)掌握村民组、居民小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次指导、检查;
(七)区域内的村民组、居民小区能够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第七条乡(镇)、街道的基本标准
(一)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
(二)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三)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次;区域内各级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报告;
(四)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五)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以上;行为形成率达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以上;
(六)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报告;
(七)本辖区内学校全部开阵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达以上,行为形成率达以上;
(八)掌握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九)区域内的村、社区按要求的比例及以上达到基本标准;
(十)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专业队伍机构基本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县(市)区的基本标准
(一)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按工作规则开展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二)明确食品安全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