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参考模板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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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在用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注:1、表中(T/H)为锅炉蒸发量单位。

2、热水锅炉和有机载热体炉按0.7MW(60*104Kcol/h)折算为1T/H,余热锅炉以受热面积每30m2折算为1T/H。

3、燃油锅炉自控保护系统应作为强制性检验项目,按用户要求进行检查。

4、对检验发现的缺陷进行修理后需复验,复验收费按相应项目另行收取。

5、在用锅炉外部检查(包括现场监察)收费为停炉内外部检验费的50%。

6、检验周期为:安全性能合格锅炉房的锅炉,使用不满十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超过十年每年检验一次;水压试验每六年进行一次。

(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注:1、V——容积(m3),P——压力(Mpa)

2、第二类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收费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的1.5倍。

3、第三类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收费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的1.7倍,塔器、球罐以及超高压容器为同容积第一类容器收费的2倍。

4、不停止运行下的外部检查包括现场监察时进行的检查。

5、对检验出缺陷进行处理,需要再进行检验时,复验收费按相应项目另行收费。

6、安全状况等级1-3级者,每3-6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者,每年检验一次;第三类压力容器投用一年后应进行一次检验。

(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余热锅炉中产生蒸汽锅炉收费,产生热水的按热水锅炉收费;有机载热体炉中气相炉按蒸汽锅炉收费。液相炉按热水锅炉收费。

2、产品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本体供应的送风机、引风机、烟囱等。

3、对散装锅炉产品出厂价格还应扣除平台扶梯、炉排等。

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费:散装锅炉按锅炉造价的1-1.5%,组装锅炉按锅炉造价0.3-1%,整装锅炉按锅炉造价的0.5-0.8%收取。

5、锅炉压力容器受元件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按修理、改造总费用的1-1.5%收取。

6、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压力容器造价的1-1.2%收取。

7、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按规定需到制造国现场监督检验的,按监检设备总造价的1-1.5%收取。

(四)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检验收费标准

注:1、外部检验按内外部检验费的50%收取。

2、卸车管路检验费每根30元。

3、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附件的修理、另件更换等费用另计。

4、无损探伤项目按相应项目价格计算。

5、为无损探伤进行的打磨费另计。

6、检验周期按“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执行。

(五)在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检验收费标准

注:1、需要作无损探伤检查时,按相应项目收费标准取费。

2、检验后需修理复检时,按相应检验项目收费的30%加收。

3、安全阀、液位计、紧急切断阀(装置)及其它附件的修理、另件更换等费用另计。

4、温度计、压力表校验费用按计量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

5、检验周期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执行。

(六)无损检测收费标准

注:1、外出探伤出机费为台班最低收费,当按照单价X数量计算的探伤费用超过出机费时,应按计算数额收费,免收出机费。

2、当检测部位距地面高度大于3米时,增收30%,当检测部位距地面高度大于7米时,增收50%。

3、射线探伤和超声波探伤,当厚度大于20mm、小于40mm,增收50%,厚度大于40mm,增收100%。

4、进入有毒介质压力容器探伤增收20%。

(七)理化、金相检验收费标准

(八)各类气瓶检验收费标准

注:1、检验中如需进行无损探伤,按探伤项目另外收费。

2、更换物件指活性炭、金属网、易熔塞、瓶阀及其配件、标记圈、瓶帽及防震圈等。

3、大于0.5T的每增加0.5T,各项收费增加1倍。

4、各类气瓶除电镜检查外,一般需作全项,表中未尽测定检验项目另议。

5、压缩气体无缝气瓶每3-5年检验一次,一般焊接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有毒、易燃、易腐蚀介质焊接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

6、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的外(内)部检验,包括阀座、塞座、护罩等检验。

(九)水质检验收费标准

注:1、多台锅炉用一个水源的,只取一个给水水样,不得重复取样收费。

2、对水质合格的锅炉每三个月抽查一个水样,抽查不合格的,可每月抽查一次。

3、碱度、硬度、PH值和氯根为必检项目,其它可根据对汽水品质的要求增加。

(十)安全阀维修及校验收费标准

注:本项的工作内容,包括:解体,除锈垢、研磨阀芯、阀座,组装调试,定压、铅封、刷漆。

如需作其他修理或更换另部件另行收费。

1、双杆式安全阀单杆式安全阀的二倍收费。

2、一般情况,安全阀由用户送校验站进行性能校验,如确实需到现场校验的,按上述标准二倍收费。

3、螺纹式安全阀按上述标准的70%收费。

4、维修配件费用有零售牌价的,以零售牌价结算,没有零售牌价的按进价加收5%的管理费结算。

5、一般修理(分解、清洗、阀芯、阀座车削研磨,阀杆校直、装配)收费不超过校验费的2倍。

6、对于修理对度较大的安全阀的修理不超过本身价格的40%。

7、安全阀一般每年校验一次。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审查收费标准

注:1、热水锅炉按0.7MW(60*104Kcol/h)相当于IT/H折算成蒸汽锅炉收费;

2、压力容器、锅炉备案审查若不合格,再次报审时,按上表的30-50%收费;

3、审查依据为“条例细则”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等;

4、审查过程中的旅差费用按规定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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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3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 1 -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简单诉讼案件 计时收费 其它规定 一、刑事案件 1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三、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一)侦查阶段 1000-8000 (二)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 (三)一审阶段 2500-20000 二、民事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1万元 2500 >1万元、≤10万元 4-7% >10万元、≤50万元 3-6% >50万元、≤100万元 2.5-5% >100万元、≤500万元 2-4%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000万元、≤1亿元 0.7-2% >1亿元 0.5%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按民事涉及财 产案件标准执 行 四、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 产案件标准执 行 收费标准 案件分类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80-15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100-3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 200-500元/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 500-200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 1000-300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1500-450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 2000-5000元/件 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 速算公式 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 免加收 基础费用 5-10万元(含10万元) 8%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 10-50万元(含50万元) 5%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4%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3%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

2019年律师费收费标准1

律师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二、案件代理收费 (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 (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 (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 (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 (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 (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 (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三)特别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 (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 (四)办理见证; (五)担任法律顾问;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 (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 (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律师费用计算方法

一、“律师费用怎么算”:律师【费用项目】应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这三项加在一起就是全部律师费,且这些费用只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以上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律师【收费标准】: 1、律师服务费:又有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2种。 (1)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但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所以:各地的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2)律师事务所提供除以上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也就是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具体案件耗费的工作时间、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来协商确定。 (3)至于律师的收费方式:有计件、按标的额比例、计时收费等方式,但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4)律师也可以和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即根据代理结果来收费。但有些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2、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这些不属于律师服务费,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异地办案差旅费:一般是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签字确认后由律师事务所预收,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案件分类收费标准计时收费其它规定 一、刑事案件 2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 足1小时按1小时, 不足30分钟不收 费,办理法律事务 在途时间折半计 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 事务时间确定,需 要两名及以上律师 的,分别计算时间 并相加后确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及仲裁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三、所有类型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2、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仲裁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3、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5、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用计时收费的,不足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以及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 3、一审阶段3000-20000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 倍金额 二、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 2、涉及财产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 产案件标准执行>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 倍金额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不涉及财

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 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5倍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小时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江苏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标准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厅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 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一: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价格 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 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含气瓶检验)(利令智昏检验单位)按安 全监察规程、标准和技术条件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均应按《江苏省锅 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被检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为公益事业单位,实行 合理收费,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管理形式。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锅

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检验收费必须持证,按规定收取。票据上应注明收费项目,附检验报告和载明各项检验(收费)项目的详细情况。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现场的准备和清理工作,是否提供检验用车及经过认可符合必要自检条件的一般性检验,应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检验单位未投入人力、物力的,不得收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应与被检单位明确有关安全责任、风险,不得只收费不检验。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各项检验工作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监察规程、规则、标准和技术条件。检验合格后,应出具检验报告或监检证书。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检验单位的收费管理,加强对行业检验单位统一管理。各检验机构应配备专职财会(收费)人员,建立健全收费和合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度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决算、资金使用情况。省劳动厅每年度应将收费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物价局、财政厅。 第八条检验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苏政办发[1994]33号文件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本中心制度定如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1、本市所有受监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砼、砂浆试块、钢筋连接件等均必须见证取样送检;否则,业务室应拒收样本。 2、见证员、取样员应经市建设局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履行其职责。 3、取样员必须在见证员旁证下按规定取样封样;见证员应盖章或签字于封条上,否则应监护送样,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4、每一工程办理质监手续时,由质监站签发见证卡,并同时加盖质监站和见证单位印章,复印件无效。该卡一式两份,中心及见证人各执一份,送检时应出示对照,并存入竣工档案。 5、见证卡所有见证内容必须由见证人亲笔填写并签名,他人填写一律无效,且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更改,应经调查核实并经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更改,签更改人名。 6、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均加盖红色“见证取样”印章;本中心或质监站现场抽样的报告加盖“现场抽样”印章,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其他检测加盖蓝色“送样”印章,并不得作为工程质保资料。 7、所有检测试验,其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质监站,不经质监站处理并同意,不得进行二次取样试验,二次取样试验一般应进行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 以上制度特向社会公布,并恳请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广泛监督。 封闭式管理和密码管理制度

根据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本中心实行封闭管理和密码管理制度以确保检测试验工作的公正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本中心所有检测试验均必须实行密码检测。与检测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检测现场,否则,追究检测人员责任。 2、所有检测项目均只有业务室对处联络,业务员不得从事检测试验,检测人员亦不得插手业务联系,不得查阅委托书及密码编制薄。 3、送检委托书由业务员按数字编码。所有送检样品不得现接现试,应上午接样下午下达检测任务,下午接样第二上午下达检测任务。 4、委托书数码由业务员通过密码本进行编制,且一律随机用英文编码,然后再将该码填入检测任务单下达送给各检测组,并一律隐去与送样单位有关的可能泄密的内容。 5、检测组接任务单后,应及时按有关要求认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认真校核后送交业务室。 6、业务室在接到检测报告后,按报告中任务单密码号逆向查找委托单号,然后填上相关内容,交中心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数量及方法

2018年玉林律师收费标准

2018年玉林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1000-10000元/件 三、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 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 四、代理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五、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 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 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七、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八、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 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九、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民事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经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经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九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难易程度和耗时多少等情况,采取计件定额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委托服务难易判定规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后公布施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2020年江苏律师收费标准0326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2020江苏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小于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大于1万元小于或等于10万元6-7% 大于10万元小于或等于50万元5-6% 大于5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4-5% 大于100万元小于或等于500万元3-4% 大于5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2-3% 大于1000万元小于或等于1亿元1-2% 大于1亿元0.5-1% 二、计时收费 2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一般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仲裁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4、民事、国家赔偿及仲裁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四、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执行。 五、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现将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 民事案件1500 行政案件2000 刑事案件3000 仲裁案件1500 2、办理简单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 宁、苏、锡、常, 1万元(含)以下1500 1万元—10万元(含)4% 10万元—50万元(含)3% 50万元—100万元(含)2.5% 100万元—500万元(含)2%

500万元—1000万元(含)1.5% 1000万元以上0.7%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速算表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 8%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 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 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最新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标的收费标准最低收费速算法最高收费速算法 1万元以下2500 2500 2500 1-10万元4-7% 4%+2100 7%+1800 10万元-50万元3-6% 3%+3100 6%+2800 50万元-100万元 2.5-5% 2.5%+5600 5%+7800 100万元-500万元2-4% 2%+10600 4%+17800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5%+35600 3%+67800 1000万元-1亿元0.7-2% 0.7%+115600 2%+167800 1亿元以上0.5% 0.5%+315600 0.5%+166780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 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 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 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 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2020年律师收费标准汇总

2020年律师收费标准汇总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同等,标的额越高则收费越贵。 大多数当事人向律师咨询案件费用,没有一个可参考的收费范围。今天为大家整理下关于律师的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同等,标的额越高则收费越贵。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以下是收集的关于服务收费的一些数据可作为参考。 一、按件收费参考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

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商服务收费参考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 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 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 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 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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