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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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章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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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某银行借记卡是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发行的,直接加入中国银联组织的银行借记卡。

借记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二条借记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磁条IC复合卡、IC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借记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填写申请表,领卡时须当场输入密码。

银行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四条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

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非实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仅用于持卡人小额脱机消费,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执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为1000元(含)。

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主账户。

持卡人可用现金或通过IC卡主账户向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在营业网点、ATM等渠道办理。

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五条借记卡账户默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卡,磁条IC复合卡、IC卡有效期为十年。

借记卡起存金额1元,帐户余额不得低于1元,如卡片到期、毁损丢失、磁条卡消磁或IC卡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手续费收取标准以营业网点公示为准。

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IC卡芯片未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IC卡芯片已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电子现金账户暂不能使用。

IC卡销户需通过圈提或预圈提交易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再办理主账户结清销户。

广州市商业银行羊城借记卡章程

广州市商业银行羊城借记卡章程

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向个人发行的具有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代收代付、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业务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借记卡按介质类型不同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以下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统称“芯片卡”)。

磁条卡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卡包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第四条磁条卡不设有效期。

芯片卡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

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五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领借记卡,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

委托他人办理,需同时出示本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我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代理申领的借记卡,需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和密码至本行网点激活后方可使用。

申请人保证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授权本行通过查询、加工、收集等方式使用申请人的金融信息。

第六条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以及其它合法交易资金的存入。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支用,不得透支。

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可在规定或约定的限额内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圈存充值。

第七条借记卡主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八条持卡人凭借记卡和密码在本行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上可办理存款、转账、修改密码、圈存、查询、投资理财等业务,可在本行特约商户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ATM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凭借记卡在本行和相关银行卡组织境内指定特约商户使用时,当交易金额低于小额免密限额时,无需输入密码。

持卡人持芯片卡在境内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时,仅可通过芯片完成交易。

广州银行公务卡章程

广州银行公务卡章程

广州银行公务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电子化支付结算手段,更好地为财政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卡结算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是广州银行针对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我行及所属网点(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公务卡的分类、功能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公务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五条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

凭公务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六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部分的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七条申办单位应是财政预算单位,发卡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和财政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八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九条财政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公务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合约和提供相关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申请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

申请人在申请合约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同时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要求,有效防范内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及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分(支)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借记卡是指本行发行的不可透支、对存款记付利息(电子现金除外),集多币种、多账户、多功能综合使用的银行卡。

该卡不需担保且不能透支,持卡人须先存款后使用。

第四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第五条借记卡分类(一)按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单位卡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按适用客户群体划分,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三)按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划分,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四)按卡片交易介质划分,分为磁条卡、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

第六条卡号编码规则借记卡卡号由银行标识(BIN)、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组成,共有19位。

卡号是我行系统内对每一张卡片按照事先定义的编排规则设置的唯一编码。

IC卡、磁条/IC复合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磁条借记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其中:前 6 位(BIN 号)为银行标识,由总行向银行卡组织申请的唯一性发卡行识别标志,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由总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七条根据借记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借记卡新种类、品种或功能时,总行将做出统一规划,**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将实际需求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借记卡的有效期管理磁条卡不设有效期。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设定有效期为 10 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

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

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

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向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借记卡服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代收代付业务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

芯片(IC)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四条磁条卡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IC)卡包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领本行借记卡。

第六条申领借记卡须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书面申请并确认遵守本章程。

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和开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七条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以及其它合法交易资金的存入。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支用,不得透支。

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圈存充值,但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八条借记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谨记借记卡账户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联机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须对该交易负责。

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无须输密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第十条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上办理存款、转账、修改密码、圈存、查询等业务。

我行为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提供脱机消费和圈存充值服务,不提供取款和转账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境内、境外ATM上取款和办理转账业务不应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二条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的特约商户和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

XX银行借记卡章程

XX银行借记卡章程

XX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下称“本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借记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核准,由本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电子现金等功能的储蓄卡。

该卡属本外币一卡通借记卡,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指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三条申办本行借记卡,无需提供担保。

第二章分类第四条本行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复合卡统称IC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

IC卡在实现金融借记应用(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储蓄业务)的同时,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申领商务卡的单位,应在本行开立单位基本结算账户,并凭开户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商务卡。

可申领多张主卡,但应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变更和注销。

单位注销基本结算账户的,同时注销所申领的商务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本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申请开立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他人申领附卡,申领的附卡最多二张。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限制、注销其附卡。

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所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五条 IC卡电子现金不记名,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账户内资金不计息,账户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只能用于消费,不得转账和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包括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等,不得公款私存。

持卡人办理大额取现业务时,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申领第七条申领人申领本行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银行发行的实体介质金融支付工具,不提供透支服务。

个人借记卡分为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

Ⅰ类户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Ⅱ类户借记卡具有限定金额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转账结算、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功能。

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行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单位相关资料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Ⅰ类户借记卡申领人可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申领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主卡持卡人拥有存入主卡账户合法资金的所有权,授权附属卡使用借记卡主账户资金,并有权控制附属卡的支付渠道和限额,对附属卡进行止付和销卡。

银行不向附属卡提供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和投资理财服务。

第三条个人客户在银行开立借记卡(含附属卡)每人不得超过4张。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四条委托他人代理申领借记卡的,须持卡人本人凭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激活。

第五条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六条持卡人可以申请开通电子现金应用,电子现金限额1000元,持卡人可以在此限额内通过网点或银行指定渠道修改电子现金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

第七条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

持卡人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凡须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细则(广州分行)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细则(广州分行)

附件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广东省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辖内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收单机构应按照安全高效、公平竞争、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开展收单业务。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广东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要求。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依法对在广东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一节收单机构管理第五条收单机构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责任主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和承诺付款,取得收单收益并承担收单风险。

第六条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督促商户履行受理承诺,并对商户进行风险监督,承担商户发展、管理和维护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七条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金融行业关于商户类别码和计费标识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设置或在交易报文中违规传输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类别码和特殊计费标识,损害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扰乱受理市场正常秩序。

第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关银行卡受理情况和交易记录,完善特约商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特约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二)工商营业执照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等有效证照号)及有效期;(三)税务登记证号(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除外);(四)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五)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收单结算账户名、账号);(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七)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安装地址,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八)外包服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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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向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借记卡服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代收代付业务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

芯片(IC)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四条磁条卡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IC)卡包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领本行借记卡。

第六条申领借记卡须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书面申请并确认遵守本章程。

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和开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七条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以及其它合法交易资金的存入。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支用,不得透支。

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圈存充值,但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八条借记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
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谨记借记卡账户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联机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须对该交易负责。

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无须输密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第十条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上办理存款、转账、修改密码、圈存、查询等业务。

我行为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提供脱机消费和圈存充值服务,不提供取款和转账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境内、境外ATM上取款和办理转账业务不应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二条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的特约商户和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

第十三条借记卡如有损坏,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办理换卡。

若芯片(IC)卡损坏换卡,原卡电子现金账户清算后的余额须在办理换卡之日起30天后在柜面或自助设备上通过补登圈存交易写进新卡。

第十四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后,应及时对账,以保障自身权利。

芯片(IC)卡电子现金账务以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为准。

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包括电子现金余额和最新的10条
交易明细。

若持卡人对电子现金账务有疑问,我行将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交易纸质凭证和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数据进行账务确认。

第十五条借记卡若遗失、被盗或遗忘密码,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网点办理卡片借记账户书面挂失。

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也可到我行任意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及其它途径进行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5天后,此前所办理的口头挂失自行失效。

书面挂失的解挂须到原挂失网点办理。

口头或书面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我行对芯片(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予挂失,因丢失卡片而造成的电子现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借记卡应妥善保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持卡人如需销卡,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拟销卡到我行网点办理销卡手续。

如为代办,代办人应持本人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拟销卡到我行网点办理。

如持卡人持损坏芯片(IC)卡办理销卡,需在销卡申请之日起30天后到原办理网点办理借记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磁条卡在我行ATM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时被吞,请持卡人本人于吞卡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芯片(IC)卡在我行ATM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时被吞,请持卡人本人于吞卡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持卡人逾期不领取吞卡,我行将对卡片作剪角处理,
并破坏卡片磁条和芯片。

第十九条我行对外公示借记卡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持卡人申请借记卡并在《个人业务申请表》上签名,视为同意我行借记卡业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我行若调整收费,将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申请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须遵守本章程有关条款,若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我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资格,或注销原卡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或盗用借记卡进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我行和持卡人所发生的任何争议行为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广州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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