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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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类)

11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类)

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类)社区矫正人员: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

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在社区矫正期间,你应当遵守下列具体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人员还必须遵守: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六)遵守《金华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行为,将视情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等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五)违反《金华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监督管理规定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

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书一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生效或决定作出后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日内,持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机构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有关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根据我国刑法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活动;不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不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社区矫正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1、调查评估意见书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4、社区矫正宣告书5、社区矫正责任书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11、撤销缓刑建议书12、撤销假释建议书13、收监执行建议书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21、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字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

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单位:县(市、区)司法局注:送人民法院,抄报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社区矫正责任书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注: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入矫告知书

社区矫正入矫告知书

社区矫正入矫告知书
社区矫正人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XX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在社区矫正期间由XXX县司法局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类别:,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向你告知如下社区矫正相关事项:
一、《社区矫正入矫须知》(类);
二、分类级别为级;
应遵守每周电话汇报次;司法所电话:;
致电时间:周(一/二/三/四/五)点前(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到所报到次;报到时间为:每月日;
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份。

告知人(签名):联系电话:
司法所(盖章)
年月日
以上规定本人已知悉,并保证按照告知事项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司法所存入矫正人员档案、一份社区矫正人员留存。

)。

社区矫正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社区矫正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1、调查评估意见书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4、社区矫正宣告书5、社区矫正责任书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11、撤销缓刑建议书12、撤销假释建议书13、收监执行建议书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21、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字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

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单位:县(市、区)司法局注:送人民法院,抄报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社区矫正责任书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注: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执行方案

社区矫正执行方案

附件: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目录1、判决书2、起诉书副本3、结案登记表4、执行通知书5、宣告缓刑犯罪执行告知书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7、社区矫正宣告书8、社区矫正告知书9、社区矫正保证人承诺书10、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11、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12、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帮教协议书13、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14、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15、矫正方案16、社区矫正工作者月走访登记簿17、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18、社区矫正对象季度考察表19、集中教育学习情况记载20、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21、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22、违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23、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24、送达回证25、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26、违规违纪及奖惩情况27、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2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29、社区矫正期满审批表30、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告知书根据中宁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由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类别:,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主要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市社区矫正办批准;5、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市社区矫正办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社区矫正办批准;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履行的手续及必须参加的活动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按规定接受初次谈话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服从社区矫正办和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接受集中思想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及由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其他活动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配套表格填写说明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配套表格填写说明

附件二文书内容与填写说明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送委托机关。

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注意保密,除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对外公开。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文书2)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内容设计。

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公安机关一份。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后,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重新填写此表,并抄送新居住地公安机关。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文书3)根据《实施办法》第6条设计。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狱押送至罪犯居住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其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均由人民法院裁判或决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在规定时限报到并下落不明的情况,及时填写,一式五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一份,通知原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对假释类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

4、社区矫正宣告书(文书4)根据《实施办法》第7条设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组织进行社区矫正宣告。

加盖司法所公章,社区矫正人员签名,司法所存档。

5、社区矫正责任书(文书5)根据《实施办法》第8条设计。

加盖司法所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名,存档。

矫正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重新签订。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文书6)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设计。

司法所填写意见后,连同社区矫正人员个人书面申请,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社区矫正告知书(缓刑、假释)

社区矫正告知书(缓刑、假释)

社区矫正告知书(缓刑、假释)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六、被宣告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区)司法局批准。

社区服刑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元。

4、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

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市(区)司法局批准。

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办理迁居手续。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的罪犯还必须遵守相关的集会、选举和被选举、任职和公安机关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等规定;6、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其它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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