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检测合同(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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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平行检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3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监理单位开展平行检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监理平行检测计划,明确实施平行检测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项目和检测数量。

平行检测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实施。

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与装饰装修、建筑节能、设备安装等相关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的检测。

二、监理平行检测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保障性住宅工程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30%;2、除保障性住宅以外的房屋和基础设施工程中监理平行检测数量不低于规范要求检测数量的20%。

三、监理平行检测不得少于三个阶段:1、在见证取样阶段,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建材样品实施监理平行检测;2、在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后续进场的材料产品,发现外观质量差劣、对材料质量有疑义时,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实施随机或定向的平行检测;3、在混凝土浇筑完成达到28d龄期,并达到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后,监理单位应当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混凝土实体强度实施非破损检测,检测的构件数量不低于同条件养护试块组数的30%,并不少于3个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评估认可规范SCETIA 201—2006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英文简称SCETIA)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认可的程序性要求,以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遵守的通用规则。

1.2 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还应符合本规范在具体检测领域的应用指南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SCETIA对检测机构进行评估认可的依据。

2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2.1 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并对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2.2 规范性文件为检测机构的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SCETIA 发布的相关文件的通称。

2.3 评估SCETIA依据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检测范围内,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检测行为进行评价的过程。

注1:评估通常包括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注2:评估可以是出于认可的目的,也可以是接受其它机构的委托。

2.4 认可经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认可委员会对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实施特定检测工作的能力,以及检测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作出认可决定,并由SCETIA作出书面证明的程序。

2.5 检测人员检测机构中从事检测管理和检测操作的人员的总称。

2.6 本规范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3 可行性评价3.1 新筹建的检测机构应首先向SCETIA秘书处申请可行性评价,并递交成立检测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沪建安质监[2013]78号

沪建安质监[2013]78号

政策法规市安质监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3]7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参建各方检测质量行为,根据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施工现场建材取样复验工作(一)钢筋1、调直加工钢筋。

(1)见证单位应将钢筋调直方式如实录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检测委托单上注明调直方式,包括:①施工单位自行加工;②调直加工企业加工。

(2)施工单位在现场自行加工调直钢筋的,经调直的钢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3)在场外由调直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调直钢筋,其调直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调直钢筋应按捆吊挂《调直钢筋质量诚信自律备案企业加工吊牌》,应提供统一版本《调直钢筋质量保证书》。

使用前必须对外购的调直钢筋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

(1)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予焊接生产。

在焊接过程中,焊工、钢筋牌号、直径只要有一个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试验。

焊接施工完成后,焊接件的取样应按规定从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

(2)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接头的,在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

工艺检验的接头试件数量、检测参数与要求等应符合标准规定。

(3)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焊接工艺试验和钢筋机械接头工艺检验的见证工作。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材料。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墙体材料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从工地材料堆场上随机抽取整块试样,抽取的试样上应有产品标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还应含产品强度颜色标记),产品标识内容应与生产企业从相关部门认领的《上海市墙体材料产品标识证书》及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上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73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府令7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检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受委托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用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检测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测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检测活动原则)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2013版)甲方(委托单位)乙方(检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标段工程地址:检测类别:□验收检测、□平行检测、□其他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运、□水利、□绿化、□民防、□房屋修缮、□轨道交通、□其他工程性质:□政府投资工程、□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见证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报建编号:工程所属区县:工程投资额:工程建安费:质监站:第一条检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检测项目(项目名称按附件一填写)包括:具体的检测项目、数量及检测参数见附件二。

第二条检测标准双方约定的检测标准:。

第三条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一)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计算方式核算检测费用。

1.乙方按照《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检测收费标准》中的检测单价收费,乙方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收取检测费。

2.本合同各检测项目单价见附件二,乙方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收取检测费。

3.。

(二)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支付方式支付检测费用。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日,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检测工作量和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支付检测费用。

2.。

(三)甲方对检测项目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项目检测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检测报告的交付(一)乙方交付检测报告时间的约定见附件二。

乙方交付检测报告一式份,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

(二)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交付检测报告:1.甲方上门提取检测报告。

2.乙方送检测报告给甲方。

3 。

第五条检测样品的运输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运输检测样品。

乙方按有关规定对检测后的样品进行留样。

1.甲方负责将检测样品送至乙方检测场所,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沪建交[2013]23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3〕23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第五条禁止委托与被抽检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测计划。

内容包括抽检项目、抽检数量、日程安排等内容,以及抽样费、检测费、咨询费、样品管理费等费用预算。

第七条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

第八条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检测不少于1个构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沪建交[2013]31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31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1号)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含公路)工程和基坑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有条件的可成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分中心,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加挂“设计文件审查分中心”牌子)。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各区(县)立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性质:□房建□市政□其他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承包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报建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所属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检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检测项目包括(以打为准):□建筑材料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变形测量□建筑节能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建筑机械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通风与空调工程检测□基坑监测□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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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编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合同
示范文本
(2013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应验看检测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评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开展平行检测的检测机构的能力等级不得低于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的能力等级。

三、查询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名单可登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网()。

四、对于合同有关条款,双方需约定更多内容的,可另行附页。

五、本合同书中,凡双方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六、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市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3年9月16日起使用。

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设计单位:
见证单位:
总承包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报建编号:工程所属区县:
工程投资额:工程建安费:
质监站:
第一条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检测项目(项目名称按附件一填写)包括:
具体的检测项目、数量及检测参数见附件二。

第二条检测标准
双方约定的检测标准:。

第三条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
(一)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计算方式核算检测费用。

1.乙方按照《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和公路工程检测收费标准》中的检测单价收费,乙方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收取检测费。

2.本合同各检测项目单价见附件二,乙方根据实际检测工作量收取检测费。

3.。

(二)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支付方式支付检测费用。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日,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检测工作量和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生成的结算凭证支付检测费用。

2.。

(三)甲方对检测项目费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进行协商,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项目检测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检测报告的交付
(一)乙方交付检测报告时间的约定见附件二。

乙方交付检测报告一式份,当甲方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

(二)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交付检测报告:1.甲方上门提取检测报告。

2.乙方送检测报告给甲方。

3 。

第五条检测样品的运输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运输检测样品。

乙方按有关规定对检测后的样品进行留样。

1.甲方负责将检测样品送至乙方检测场所,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

2.乙方到工程现场抽取检测样品,甲方承担相应抽样及运输费用。

3.。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检测费用。

(三)甲方授权为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如甲方代表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四)甲方应于检测活动开始前日内向乙方提供附件三所列的与本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文件,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五)委托检测前,甲方应将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六)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甲方应确保由见证人员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委托时应填写检测委托单,委托
单应采用本市统一样式,并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七)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甲方应提前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乙方。

见证人员应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见证,并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甲方应当负责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工作条件。

(九)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工程检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评估证书及其附表等复印件。

(二)乙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乙方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两方以上的检测委托。

(四)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乙方应事先编制检测方案报送甲方。

(六)检测项目属于工程实体检测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日期进场开展检测活动。

(七)乙方现场检测时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及其他工程
现场管理制度。

(八)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乙方应使用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并出具带有防伪标记和校验码的检测报告。

(九)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乙方应在获得检测结果后日内通知甲方。

(十)在基桩、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单位工程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对工程检测内容、数量和不合格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条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

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检测业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完成检测业务的时限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
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
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

(五)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
............
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二条附则
乙方应当在检测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合同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单位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联系人手机: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一
检测项目名称
备注:本表范围外的检测项目可自行填写。

附件二
委托检测的检测项目、标准一览表
第页共页
备注:如果填写内容超过表格的容量,可另附页。

附件三
甲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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