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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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3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盐业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对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对纯碱、烧碱生产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对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盐业工作,其所属盐业主管机构具体履行盐业管理职责,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地区、市、县盐业主管机构在上级盐业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管辖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碘食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主管机构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宣传、教育、引导,保证公民食用合格碘盐。

第二章盐资源开发和盐场保护第六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综合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5]11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30日广西治理制贩假盐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盐行业管理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食盐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对当前我区存在的制贩假盐突出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深入排查食盐安全隐患,斩断非法经营路径,查处一批涉盐违法违规行为,摧毁制贩假劣私盐“黑工厂”、“黑公司”、“黑窝点”,曝光一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确保我区制贩假盐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分级负责、齐抓共管、行动高效的治理制贩假盐长效机制,保障食盐安全和有效供给,规范食盐市场秩序。

二、工作措施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市场逐一核查,积极开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阻塞和杜绝制、购、用假盐现象。

(一)加强重点环节食盐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协同行动,对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机关学校、建筑工地等单位的食堂、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食盐销售网点等重点环节开展拉网式的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存放和使用假劣食盐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食盐安全隐患,并进行追根究源,有效摧毁假私盐贩营销网络。

对各辖区内饲料生产等用盐量较大的生产企业加强教育和监控,加强对以经营化工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为幌子,将工业盐、劣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更换包装,披上食用盐外衣,通过不法渠道流向食盐市场的“黑工厂”、“黑公司”、“黑窝点”的排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6〕16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发〔2016〕25号文件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建立政企分开、监管到位、符合广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促进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市场活力,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有序引导全区食盐市场,提倡公平、充分竞争,控制无序、恶性竞争。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盐产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

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级政府食盐储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储存、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四条食盐储备由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存,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条政府食盐储备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动态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模式管理。

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食盐储备管理工作,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企业,督促其落实储备计划;统一调度食盐储备,保障应急供应;对食盐储备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项目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以及调运、储存、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担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履行政府食盐储备责任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定期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政府食盐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桂价格[2010]374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桂价格〔2010〕374号)各市、县物价局,自治区盐业公司:最近,我区部分市、县出现多品种盐搭配销售、普通盐价格乱涨价等现象,消费者反映强烈。

经自治区派员督查,以上问题得以基本控制。

为加强和规范食盐价格管理,制止强制搭售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区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食盐价格监管工作。

食盐是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

前段时间我区个别地方因强制搭售多品种盐引发食盐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虽然目前事态已基本平息,但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引以为鉴,做好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盐业公司、食盐经销点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政策,维护食盐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全区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

根据国家计委《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的规定,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我区普通碘盐零售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盐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食盐价格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销售食盐,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的管理,确保食盐价格的稳定。

三、全区各经营单位必须做好食盐销售工作,严禁强制搭售食盐行为。

普通加碘盐和多品种盐,是食盐专营的两种产品。

作为专营机构,盐业公司各网点有义务向社会推介不同的食盐产品,满足不同需求,但严禁在全区范围内,以任何形式强制销售多品种盐而不销售普通加碘食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普通加碘食盐强制搭售多品种盐和非盐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盐业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盐业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盐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26•【字号】桂政发[1996]63号•【施行日期】199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盐业管理的通知(1996年7月26日桂政发〔1996〕6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落实食用盐专营的规定,实现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全面加碘,达到《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目标,现就依法加强我区盐业管理,提高盐政执法力度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制盐企业的管理,依法清理整顿现有民营盐场从1995年组织开展的《盐业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来看,我区沿海地区在开办制盐企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有法不依的问题。

现有的民营盐场,多数没有按照《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开办手续,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且规模很小,产量低,质量差,还停留在靠天吃饭的原始生产状态,产、销难以纳入国家计划,这些民营盐场违反国家关于食盐专营和必须全面加碘的规定,自产自销,冲击市场,不仅造成我区盐业市场管理上的失控和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还严重影响到我区1996年实现全民食用盐加碘和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的实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因此,加强对制盐企业的管理,依法清理整顿现有民营盐场已刻不容缓。

清理整顿现有民营盐场工作由北海、钦州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块块和条条密切配合。

清理整顿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循《盐业管理条例》等盐业法规的规定,又要从实际出发。

经审查,凡具备开办条件,能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准予补办手续,由开办者向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产销纳入自治区盐业公司的经营计划;凡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要按要求进行整顿,限期达标,在期限内仍无法达标的,要一律停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6号)

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精神,加快推进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剥离广西盐业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盐业主管机构,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的盐业监管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和专业化监管。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机构职能。

1.盐业主管机构及职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承担全区盐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依法治盐;制定全区盐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食盐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稳定发展;监测分析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置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合格碘盐供应;指导全区各地盐行业管理工作。

2.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承担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能。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食盐生产、经营及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用盐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执行食盐的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指导全区各地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全区食盐抽检及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实行分级管理。

全区盐业监管体制由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广西盐务管理局)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为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体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新的监管体制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市县储备粮规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市县储备粮规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市县储备粮规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3.14•【字号】桂政办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市县储备粮规模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5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农业厅、财政厅、粮食局、工商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为了适应我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明确:适当增加我区储备粮规模,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由原来的5亿公斤增加到7亿公斤,其中自治区本级储备规模由原来的3亿公斤增加到4.5亿公斤,市、县储备规模由原来的2亿公斤增加到2.5亿公斤。

为了使我区市、县储备粮规模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县储备粮规模下达给各地区、地级市,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的储备粮规模主要根据各地的商品粮消费量确定。

商品粮消费量大的地市,储备粮规模适当大些,反之则上小些。

市、县储备粮规模调整后,自治区将对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市、县储备粮是当地人民政府调控本地粮食市场和防备灾荒的物质基础,各地必须将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时分解落实到市、县,并在2002年年底前如数储足。

对未按时按规模储足、造成危及粮食安全问题的,自治区将根据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自治区下达给各地的储备粮规模是最低规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粮规模。

四、各市、县储备粮的粮权归各市、县人民政府。

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及轮换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储备粮储存费用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利息按储备粮库存值、同期储备贷款利率和储备期限据实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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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盐储备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7]10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28
【实施日期】2017.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7月28日
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食盐储备工作,确保食盐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广西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食盐储备,包括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主要用于调节全区食盐供求总量、稳定市场供应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遵循“政府储备、政策支持、企业承储、动态轮换”的原则,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遵循“费用自担,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下达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计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区、市、县三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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