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和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和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桂政办发[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和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和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6日关于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和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执法,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旅游活动以及旅游服务经营中的服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和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应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职、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旅游市场监管合力。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和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为厅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市、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旅游部门为部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依托现有执法力量,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平台和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负责辖区内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和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桂政办发〔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评奖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文艺创作铜鼓奖(以下简称铜鼓奖)评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鼓奖评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丰富群众文艺作品供给,充分发挥优秀文艺作品的导向示范作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第三条铜鼓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西最高文艺奖,主要用于奖励代表广西文艺创作最高水平、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文艺作品,激励文艺工作者,推动全区文艺事业高质量繁荣发展。
第四条铜鼓奖每两年评选1次。
评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导向,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河池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河池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0•【字号】桂政办发[2002]164号•【施行日期】200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河池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64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河池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十日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河池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的会议纪要2002年8月22至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河池地区召开河池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议。
会议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王万宾主持。
出席会议的有自治区副主席孙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肇晋、王跃飞,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的负责同志,河池地委、行署、人大和政协联络处的领导,以及河池地区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地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会议传达了自治区主席李兆焯关于河池、百色、贺州三地撤地设市的五点重要指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南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汇报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24号)精神,听取了河池地委书记梁胜利代表河池撤地设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所作的关于河地撤地设市准备工作及撤地设市后城市定位、发展思路等有关情况汇报。
河池地区的河池、都安、宜州三县(市)县(市)委书记在会上作了发言。
出席会议的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负责人,就河地撤地设市后的发展思路、区直有关部门如何进一步支持和帮助河池等问题分别作了建议发言。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王万宾、自治区副主席孙瑜在会上分别作了重要讲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桂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9日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工作方案为了加强我区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提高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水平和卫生状况,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广西”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5年起,全面开展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建设管理提升行动,着力解决公厕数量不足、卫生较差、布局不合理、管理缺位等问题,到2017年底,实现各市、县重点公厕“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的目标,进一步改善我区人居环境,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创新公厕建设投资方式和管理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理。
提倡社会参与和群众监督,加强公厕健康文化建设,努力将公厕打造成为文明宣传教育之地、文明体现和传播之地。
二、工作内容本方案所称公厕,是指各市、县市政公用部门管理的公厕及产权单位管理供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商场市场、餐厅、加油站、宾馆、旅游景点景区、休闲农业示范点、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沿线等范围内的厕所。
到2017年,新建、改建公厕4500座(其中旅游厕所2000座)并免费使用。
新建、改建公厕全部达到国家二类公厕以上标准,50%以上达到国家一类公厕标准。
三、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7•【字号】桂政办发〔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租赁,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本办法所称先租赁后出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行租赁给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桂政办发〔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6日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机构和部门,包括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全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党工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任免或提名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企业决定任命或提名任免的下属企业领导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是指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桂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交易场所监管,保护交易场所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内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以及区外交易场所在本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会员和其他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包括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非标准化合约或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为交易对象,采用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交易方式,以实物交割(交收)为目的的交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桂政办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加快治理、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涉及相关的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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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7]15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
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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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形式,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桂
政督查、桂政督发、桂政督函公文形式。
第三条 桂政督查公文,眉首占首页的1/5,公文份数序号标识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
行,发文机关标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发文字号在武文线之下右
侧,顶格标识(见式样一)。
第四条 桂政督发公文格式参照桂政办发公文格式(见样式二);桂政督函公文格式参
照桂政办函公文格式(见样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