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成品油的计量单位标准

成品油的计量单位标准成品油的计量单位标准导言:在现代社会,成品油被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业中,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能源。
为了保证成品油交易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了相应的计量单位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成品油的计量单位标准,包括其起源、种类以及使用方法,以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这一重要标准的背后。
一、起源和发展1. 揭开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历史面纱- 计量单位标准的背景和必要性- 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初次制定2. 国际上的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 国际上常见的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 几个主要国际组织对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贡献3. 国内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制定与发展- 我国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历史演变- 相关法规与标准的制定二、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种类1. 容量单位标准- 桶(Barrel)和升(Litre)的区别与使用- 桶与升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2. 质量单位标准- 公斤(Kilogram)和吨(Ton)的定义和差异 - 质量单位标准的选择与现状3. 能量单位标准- 千卡(Kcal)和千焦(KJ)的关系- 能量单位标准在成品油计量中的应用情况三、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使用方法1. 验收与检定- 验收和检定的定义和区别- 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验收与检定方法2. 计量设备的选择与管理- 计量设备的分类与选购原则- 计量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要点3. 容量转换和计算方法- 在不同计量单位间的容量转换- 成品油计量结果的计算和合理性判断四、对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看法与展望1. 简要回顾与总结- 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历史发展- 不同计量单位标准的应用情况2. 我的观点与理解- 对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重要性的认识- 我个人对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的建议结语: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是确保成品油交易准确性及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其起源、种类和使用方法的探讨,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标准的背后,并在实践中灵活应用。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技术和规范的不断完善,成品油计量单位标准将不断进步,更好地支持成品油行业的发展。
油品计量计算范文

油品计量计算范文在油品计量计算中,常用的计量单位有质量单位(吨、千克)、体积单位(升、立方米)和温度单位(摄氏度、开氏度)。
计量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温度和压力的变化对油品体积和密度的影响,以及计量设备的精度和准确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油品计量计算方法和公式。
1.油品质量计算:-质量=体积×密度-其中,质量单位通常是吨或千克,体积单位可以是升或立方米,密度单位可以是千克/升或千克/立方米。
根据所测得的油品体积和密度,可以计算出油品的质量。
2.油品体积计算:-体积=质量/密度-油品的体积可以通过油品质量除以其密度来计算。
这在石油行业中常用于计算出油品的体积。
3.油品温度计算:-在石油行业中,油品的温度对计量计算有直接影响。
温度的变化会导致油品体积的变化,因为石油在不同温度下的热胀冷缩性质不同。
为了准确计算油品的体积,需要将油品的温度纠正到标准温度下。
常用的温度纠正方法有:-温度纠正系数法:根据石油产品的密度和温度,查找对应的纠正系数表,找到相应的纠正系数。
然后根据纠正系数计算纠正后的油品体积。
-差值计算法:根据石油产品的标准密度和温度,以及实际密度和温度,计算出实际温度下的纠正差值。
然后将实际温度下的油品体积加上纠正差值得到纠正后的油品体积。
4.油品计量设备精度:-在进行油品计量计算时,计量设备的精度和准确度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精确测量的数据才能得出准确的结果。
运营者应定期检查和校准计量设备,确保其精度和准确度满足要求。
总之,油品计量计算是油品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关系到交易、运输和储存等环节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通过合理运用常用的计量方法和公式,以及严格检查和校准计量设备,可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对于提高行业效益和降低风险非常重要。
成品油计量

计算油品20℃温度下的标准体积(V20)也可用式(2)计算:
V20=Vt〔1-f(t-20)〕 (2)
式中,f为石油体积温度系数(1/℃).可在GB 1885-83表3《石油体积温度系数表》
中查得.
K,f两值均应取到小数点后第五位.对两种计算结果有争议时,以公式(1)值计算的结果
7、 浮力修正数值:是其在空气中的质量与在真空中的质量的差值,是以石油在真空中的质量换算到空气中的质量,用质量修正系数F和空气浮力对石油密度的修正值B来表示。
1) 修正系数为小于1.0的数值以下式表示:
F=(1-ρa/ρ20)/ (1-ρa/ρW)=(1-0.0012/ρ20)/ (1-0.0012/8.143)
ρa-空气密度;ρW-砝码密度
2) 空气浮力对石油密度修正值,对石油及石油产品可取:B=0.0011 g/m3。
8、 石油密度温度系数,又叫密度修正系数:指在标准温度下,石油温度变化1°C时,其密度的变化值。20°C以γ表示;15°C以α表示;60°F以β表示
我国γ=(ρ20-ρt)/(t-20),单位g/cm3°C或Kg/L°C,可根据标准密度查"石油密度温度系数表"
K20=1-f20(t-20);V20=K20Vt=Vt[1-f20 (t-20)]
亦可根据货油温度和石油标准密度查取。
二、计量换算表的内容:
1、 将不同温度货油的视密度换算成标准温度时的标准密度;
2、 将不同温度货油的体积换算成标准温度时的标准体积;
3、 将石油某种标准密度换算成他种标准密度;
ρ20——石油20℃时的密度,g/cm3;
V20——石油20℃时的体积,L;
F——真空中质量换算到空气中质量的换算系数。F为空气浮力修正系数.可根据油品的标准密度查GB 1885-83表5 《石油真空中质量换算成空气中质量的换算关系表》取得;
石油工业常用单位换算

1立方米天然气=1.3300千克标准煤
1千卡/(米2·时)( kcal/m2·h)=1.16279瓦/米2(W/m2)
(以上为1990年美国平均热值,资料来源:美国国家标准局)
油气产量
1千立方英尺(mcf)=28.317立方米(m3)
压力
1桶(bbl)=0.14吨(t)(原油,全球平均)
1百万立方英尺(MMcf)=2.8317万立方米(m3)
1兆帕(MPa)=145磅/英寸2(psi)=10.2千克/厘米2(kg/cm2)=10巴(bar)=9.8大气压(atm)
1吨(t)=7.3桶(bbl) (原油,全球平均)
1斯(St)=10-4米2/秒(m2/s)
1卡/秒(cal/s)=4.1868瓦(W)
1平方米(m2)=10.764平方英尺(ft2)
1厘斯(eSt)=10-6米2/秒(m2/s)=1毫米2/秒(mm2/s)
1英热单位/时(Btu/h)=0.293071瓦(W)
1公亩(acre)=100平方米(m2)
1磅/(英尺3)(lb/ft3)=16.02千克/(米3)(kg/m3)
1千克力米(kgf.m)=9.80665焦耳(J)
1码(yd)=0.9144米(m)
1磅/(英寸3)(lb/in3)=27679.9千克/(米3)(kg/m3)
1英尺磅力(ft·lbt)=1.35582焦耳(J)
1密耳(mil)=0.0254毫米(mm)
1焦耳010204千克米2778107千瓦小时3777107公制马力小时3723107英制马力小时2389104千卡948104英热单位
石油工业常用单位换算
石油工业常用单位换算表
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换算公式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换算公式
公式来源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1千克=1.388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石脑油
1千克=1.385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千克=1.282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航空煤油
1千克=1.246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润滑油基础油
1千克=1.126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1千克=1.015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轻柴油
1千克=1.176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5-7号燃料油
1千克=1.015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其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油及其他燃料油
1千克=1.176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润滑油
1千克=1.126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润滑脂
1千克=1.126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CQ/SH039-019-9011、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1-1制定目的:为加强中石化总公司系统成品油的计量管理,使计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储运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石化总公司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成品油的计量,损耗的处理1、计量管理2-1组织机构2-1-1中石化销售公司在中石化总化司计量管理办公司的领导下负责销售公司系统的油品储运计量管理和总公司系统的成品油交接计量的管理工作。
在所属华东公司设立大容量计量检定站,在销售公司所属哈尔滨公司,沈阳公司、华北公司、华东公司、中南公司、西北公司设产计量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和一级油库建立由主管经理负责的计量管理部门2-2职责销售公司2-2-1在总公司计量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贯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2-1制定总公司系统成品油储运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2-2-3组织总公司系统油品储运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大容器检定人员及各通航点散装计量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2-2-4组织指导本系统各企业的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定期对计算工作进行检查、批评、开展经验交流。
2-2-5组织协调系统内重大的油品超耗纠纷的处理,对与系统处发生的计量交接问题的处理提出意见、协商解决。
计量站2-2-6负责本地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的储运计量技术协站与指导工作2-2-7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计量法及规程、组织、参加重大储运计量测试课题的研究2-2-8组织或参加本地区油品交接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处理、仲载。
对与外系统发生的纠纷、调查后提出仲裁意见,报销售公司处理。
2-2-9具体负现组织本供应区通航点包括总公司生产企业的散装计量员考核、发证工作。
计量员的考核按照中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计量员考核大纲另发2-2-10定期开展本地内计量工作的检查评比生产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计量部门:2-2-10宣传贯彻雪亮行国家计算法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个业的计量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本企业下属单们的执行情况2-2-12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必要时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器。
成品油消费税主要政策

成品油消费税主要政策一、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文件)规定: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溶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润滑油: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
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
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3.10.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为提高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一致性并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1号)相关规定,现对进口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予以统一明确(见附件),并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统一规定如下:一、对于本公告附件所列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下同)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下同)申报进口数量。
其中,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本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再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换算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
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三、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油品以外的油品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四、本公告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各类具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和法定数量栏目的海关单证的申报及修改。
五、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和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