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和保险法培训
保险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保险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保险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需要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进行定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培训主题和计划,供您参考:一、保险基础知识1.保险概述:介绍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保险的种类与功能等。
2.保险合同:介绍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
3.保险监管:介绍保险监管的定义、保险监管的目的与原则、保险监管的内容与方式等。
二、保险产品知识1.人寿保险:介绍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的种类与特点、人寿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等。
2.财产保险:介绍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的种类与特点、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等。
3.健康保险:介绍健康保险的概念、健康保险的种类与特点、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等。
4.养老保险:介绍养老保险的概念、养老保险的种类与特点、养老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等。
三、保险营销技能1.客户需求分析:介绍如何了解客户需求、分析客户风险、制定保险计划等。
2.保险产品比较:介绍如何比较不同保险公司和产品的优劣、选择最适合客户的保险产品等。
3.保险营销技巧:介绍如何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有效沟通、促成交易等。
四、客户服务与售后1.客户服务流程:介绍如何接待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处理投诉等。
2.保单管理与售后服务:介绍如何管理保单信息、提供续保提醒、协助理赔等。
3.客户关系维护:介绍如何建立长期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等。
五、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1.职业道德规范:介绍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诚信守信等。
2.法律法规知识: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客户权益和规范市场行为等。
公司证券部门培训计划

公司证券部门培训计划一、培训目的公司证券部门是公司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涉及证券市场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巧。
为了提升公司证券部门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培训计划,旨在帮助公司证券部门全体员工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升综合素质。
二、培训内容1. 证券市场基本知识(1)证券市场的定义和功能(2)证券市场的分类及特点(3)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产品的基本特点(4)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2. 证券交易操作技巧(1)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操作(2)证券交易的基本流程(3)证券交易的注意事项(4)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与控制3. 财务分析能力提升(1)财务报表分析方法(2)财务比率分析(3)企业价值评估方法(4)财务分析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4. 投资组合管理实务(1)投资组合的构建与管理(2)资产配置与风险控制(3)投资组合的绩效评估5. 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1)公司内部控制的概念及目标(2)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与内容(3)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方法(4)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操作指导三、培训方法1. 理论讲解采用课堂讲解的方式,由专业讲师对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进行系统讲解,使学员对证券市场有全面的了解。
2. 实务操作通过模拟实操和案例分析的方式,让学员亲自操作证券交易软件,熟悉证券交易流程和技巧,并在实际案例中学习风险控制经验。
3. 培训课程根据培训内容,制定详细的培训课程表,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和内容,并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设计不同的培训课程。
四、培训计划1. 培训对象公司证券部门全体员工2. 培训时间培训周期为两个月,每周安排2天培训时间,每天8小时3. 培训地点公司内部会议室4. 培训日程第一周: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第二周:证券交易操作技巧第三周:财务分析能力提升第四周:投资组合管理实务第五周: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六周:实操训练和案例分析五、培训考核1. 考核方式培训结束后进行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以验证学员对证券市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的掌握程度。
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要求

证券从业人员后续培训要求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法规要求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更高的要求。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平,证券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后续培训。
1.法律法规培训: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接受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
这包括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证券法规以及相关法律和条例的更新和解读。
培训课程应包括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证券交易规则以及投资者保护等内容。
2.投资理论和投资策略培训: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掌握最新的投资理论和策略,以便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和全面的投资建议。
培训课程应包括证券市场分析、股票和债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投资组合管理等内容。
3.风险管理培训:证券市场存在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工具,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培训课程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内容。
4.道德操守培训:证券从业人员需要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保持诚信和透明度,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和有益的信息和建议。
培训课程应包括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准则、内幕交易禁止和信息保密等内容。
5.市场监管培训: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的运作,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市场监管规定,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
培训课程应包括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市场监管机制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总之,证券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要求涵盖了法律法规、投资理论和策略、风险管理、道德操守和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素养,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27节-保险法、证券法(5)-李文涛

(四)责任保险(F65、66)(保险法解释四F14-20)★★★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第三者:侵权1.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对第三者赔(1)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法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A.裁判确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B.协商一致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C.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可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求偿的诉讼时效:自其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算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1)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被保险怠于请求之情形——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赔偿,且在第三者起诉时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的请求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判决执行未果的,第三者可继续向保险人求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未获得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能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
证券培训计划方案

证券培训计划方案一、培训目标1、系统地学习证券市场的知识,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概念、发行与流通、交易与定价、风险管理等内容。
2、了解证券投资基本原理和方法,明确风险收益特性,掌握有效的投资技巧。
3、熟悉证券交易流程和操作规程,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4、提高投资者的理财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水平。
二、培训内容1、证券市场基础知识(1)证券概念和种类: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
(2)证券市场运作:发行与流通、交易与定价、交易制度和市场机制等。
2、证券投资基本理论和方法(1)证券投资原理:风险收益特性、市场效率理论、投资组合理论等。
(2)投资分析方法: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事件驱动分析等。
(3)投资决策方法:价值投资、成长投资、指数投资等。
(4)风险管理方法:多元化投资、资产配置、止损策略等。
3、证券交易与操作技巧(1)证券账户开设流程及注意事项。
(2)证券交易入门:买卖操作、交易时间、交易费用等。
(3)投资组合管理:资金管理、定投策略、分红再投资等。
4、投资者教育与理财规划(1)投资者保护与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等。
(2)理财规划方法:收支平衡、风险偏好测试、投资目标设定等。
(3)税务规划与遗产传承:税收政策、财务规划、遗产管理等。
三、培训方法1、理论教学:通过专业老师授课,讲解证券市场相关知识和理论,让学员全面系统地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则和投资原理。
2、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引导学员从实际案例中学习、思考和总结,提高实战能力。
3、模拟炒股:通过模拟炒股比赛等活动,让学员在虚拟环境中进行股票交易,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4、实地考察:组织学员参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实体机构,了解证券业的实际运作情况,加深对证券市场的认识。
四、培训计划1、培训时间:根据学员的实际需求,制定为期3个月的培训计划,每周安排2-3天的培训课程,每天4-6小时的学习时间。
保险法教案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客观性。
2.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解读 期货后续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解读期货后续培训1、“证券”的定义扩容新版《证券法》中,对于证券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便是本法中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列入了证券定义中,但将证券衍生品如期货、期权等从新《证券法》中剔除。
2、证券发行采取注册制新证券法中最重点的部分便是在证券发行时采取注册制,不再采用核准制,要求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完善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程序;并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也大幅度简化;修订后的《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3、新增上市披露专章新《证券法》新增了上市披露专章,以完善和改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新的上市披露专章中,最主要的内容有: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明确信息披露原则,增加应予以披露的信息范围,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4、新增投资者保护制度条目新版《证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的条目,条目中明确将体系化构建投资者保护机制,重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大力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新增违反投资者保护规定的罚则。
5、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加大新《证券法》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并提升了证券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包括披露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6、退市制度调整,取消暂停上市制度原《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规定了股票、公司债券先暂停上市、后终止上市的程序,并具体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
新《证券法》新增第四十八条,不再规定具体的终止上市情形,改为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作出规定。
同时,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制度,对于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商法二之证券法教案

商法二之证券法讲义[序]一概述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证券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证券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证券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 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要紧内容:证券与证券法概述,证券的发行、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二参考教材徐杰主编:《证券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修订第二版。
三其他参考书目1 朱锦清著:《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2 郭锋著:《投资者权益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 朱伟一著:《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4 梅君等编写:《中国证券市场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 汤欣主编:《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释疑》,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6 [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著:《证券交易法概论》,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7 (台)林国全著:《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8 Alan R. Palmit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Examples & Explanations (second edition),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3月版。
[讲义正文]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证券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法的概念和差不多原则等问题。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本课程内容导入:##报道:“虚假信息披露考验保荐制琼花国债丑闻重创中小企业股”##案例:“股民一审赢下大庆联谊”##案例:“两基金起诉银广夏标的2.46亿”##报道:“国务院高度关注股抵债秘密成行”本节要紧问题:一证券概述二证券市场概述一证券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1 传统意义上的证券的概念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表明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所记载的特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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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 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 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 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 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 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 特征 » 投资凭证 » 权益凭证 » 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 (二)证券的种类
– 股票 – 债券 – 认股权证 – 基金券 – 衍生证券
– 二、证券市场
• (一)证券发行市场 • (二)证券交易市场(证券流通市场)
承销:指证券公司以承销商的身份,承担证券 发行人的证券销售任务,并收取承销费的业务 活动。包括包销与代销两种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
①法律后果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只是收购目标公司的股 份,收购者的意图是成为目标公司的控制股东,因此收购 一般而言并不会导致目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公司合 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更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 为,其中至少有一个公司会因合并失去法人资格。
②主体不同。收购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而公司合并的主体则为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
目前社会一般从狭义上理解非法集资,即只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 资”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但很多人却往往 将其误认为是一个确定的罪名。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则认为, 非法集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 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 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 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
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 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 罪处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 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 、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 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 、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 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 行为,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 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 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般来说,具有以上四个特征的集资行 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
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 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 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案例: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 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 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解决资金困难 为理由,在任县县城设置了固定场所,发放宣传品 ,挂横幅标语,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在社 会上引起了轰动。集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 ,年利率10%,并允诺到期后由县财政兑付。截止 查处时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入股8万元 ;社会公众入股6万元。 从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所实施的集资情况看,该公司 是以“入股”解决企业困难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 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该非法集资活动 已被取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 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 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 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六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机构 第三节 证券发行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五节 证券上市 第六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第七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 (一)概念及特征
– 概念:证券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者设立财产权利,依 照法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 权利人的凭证。
经纪: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证券买卖的委托, 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证券买卖和其他证券投资 的业务活动。
自营:指证券公司以合法资金为自己买卖证券、 通过赚取证券买卖的差价而盈利的业务活动。
包销与代销
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 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 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 承销方式。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 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 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 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行 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发行审核制度) – (一)注册制 – (二)核准制 – 四、证券承销(承销制度)
• (一)承销业务的种类
– 包销:定额包销、余额包销 – 代销:又称尽力承销
• (二)承销团及主承销人(《证券法》32条) • (三)证券的承销期限(《证券法》33条)
第四节 证券交易
–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关联知识:非法集资
从1993年长城机电的沈太福,1994年无锡 的邓斌,到2003年河北的孙大午,到2006年浙 江丽水的杜益敏,再到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被 刑拘,都与“非法集资”脱不了干系。
仅就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近日所做的 抽样调查来说:银监会在全国抽样东三省、西 南三省、福建、广东、湖南等10个省后,不完 全统计,大型非法集资案例已经达到170多起, 涉及金额100多亿元。
– 二、持续信息公开 – (一)信息公开的含义 – (二)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 (三)持续公开的操作规程
– 三、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 (一)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 (二)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 (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四)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 (五)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 (六)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 (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 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 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 、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规定,然而目前对非法 集资的外延和内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认为,纵观新刑法 规定的罪名,属于集资犯罪的包括第160条“欺诈发 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 192条“集资诈骗罪”。
③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 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仅以 其控股比例承担。而在公司合并中,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收购与兼并
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在1989年2 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 ,即“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 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主体的一 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 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该”办法“同时又规定了承担债 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制控股式等四种兼并 形式。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财 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兼并’, 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 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 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重点掌握) • 1、分业操作 • 2、禁止规则 • 3、自营业务的名义规则 • 4、自主经营权规则 • 5、经纪业务账户和证券买卖委托书规则 • 6、证券代理买卖规则 • 7、四项禁止性业务(T141-145) • (1)禁止融资融券交易(2005年修改已删) • (2)禁止全权委托交易 • (3)禁止收益承诺 • (4)禁止私下接受委托 • 8、职务行为的责任
第六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及分类 (一)概念及理解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取得或巩固对某 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大量购买该公司 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
理解:
• (1)上市公司收购不需要经过目 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
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收购者(包 括法人和自然人)和目标公司股东,目标 公司的经营者不是收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 。收购者进行收购,只需与目标公司股东 达成协议即可,无需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 的同意。这是上市公司收购区别于其他并 购形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 (一)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 (二)转让限期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期内不得买
卖 • (三)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 (四)应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五)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六)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 (七)证券交易合理收费 • (八)持股5%应当报告 • (九)大股东短线交易股票收益归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