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行政指导规范

行政指导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完善行政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依法行政要求,结合我所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所各业务科室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范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约谈、说服、劝告、协商、建议、鼓励、帮助、警示、发布信息、提供行动指南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一种行政行为。
本规范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
行政机关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以及法理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方式、形式和内容,但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合理原则,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
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选择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指导的目的,又可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方式。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在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时候,应当优先选择采取柔性管理方式,运用行政指导,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第七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一)行政提示。
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行为可能涉及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事项和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
(二)行政示范。
指行政机关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卫生行事业方面的相关活动。
(三)行政辅导。
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本机关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豫政办〔2015〕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部署。
2005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厘清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仍存在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
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行政指导与规范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手段,通过指导和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众利益。
在中国,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法律依据进行详细的解析。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法律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该法旨在规范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高效。
根据该法,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与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就申请材料、条件等方面进行的指导工作。
行政指导的目的是帮助申请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促使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顺利进行。
行政指导的内容应当公开透明,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权限。
行政机关在行政指导中不能强迫申请人接受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要求,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
行政指导与规范的另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依据,旨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合法。
根据该法,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与规范的行动。
行政指导的目的是预防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众利益。
在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指导中的要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定权力范围,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秩序。
除了上述两个法律依据外,行政指导与规范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约束。
这些法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规定,保障了行政指导与规范的实施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据这些法律,行政机关在行政指导中应当确保公告公示程序的透明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定,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总的来说,行政指导与规范的实施是依据一系列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以确保行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指导 实施方案

行政指导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管理工作日益繁重,各种行政事务处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行政管理工作,制定行政指导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制定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公正,为广大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三、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明确行政指导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流程,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加强行政指导队伍建设。
加强对行政指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优化行政指导服务。
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行政指导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指导服务。
4.加强行政指导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指导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四、实施步骤。
1.制定行政指导实施方案。
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行政指导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组织行政指导队伍培训。
组织行政指导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推进行政指导服务优化。
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指导服务的优化,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指导服务。
4.加强行政指导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指导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行政指导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公正,为广大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推动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六、总结。
行政指导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附件1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规范行政指导工作,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本规范实施行政指导。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方法。
(三)自愿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
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额外限制或加重行政处罚等措施。
(四)公平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不得为了个别行政相对人受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简化实施程序,降低行政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指导服务。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起草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五)政府性基金;(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行政指导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需要对行政指导的实施效果进行 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行政指导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制定行政指导的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指导的 定义、原则、程序、责任等,使行政指
导有法可依。
加强培训和教育
加强行政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 们对行政指导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实
施效果。
建立行政指导的专门机构
行政指导的发展历程与功能
功能
完善法律体系: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可以弥补法律规 定的不足,完善法律体系。
促进政策落实:行政指导可以通过示范、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 合政府工作,促进政策的有效落实。
行政指导的发展历程与功能
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指导可以维护公共利益,防止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公共 利益。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行政指导可以减少强制性手段的使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02
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宪法与法律的相关规定
宪法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 和义务,为行政指导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法律是宪法之下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指导制度进行了更为 具体和详细的规定。
诉讼途径
当事人认为行政指导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撤销该行为。
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指导过程中 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 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法律后果
指行政指导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当 事人权益的影响、对行政机关的约束以及法
按照表现形式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口头指导和书面指导。
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行政指导内容:
(可续页)
(可续页) 行政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
(可续页) 行政指导人员(签名及行政执法证件号):
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九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行政机关名称) 约谈通知书
编号
(行政指导对象)
:
约谈事由:
我局(单位)认为需要与你(单位)交流沟通有关事项,你
(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接受,如你(单位)同意,
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一
行政指导方式
(行政机关名称) 简易行政指导年度记 Nhomakorabea录
簿
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二
(行政机关名称) 简易行政指导统计表
序
时间
行政指导的方式、 对象和内容 指导结果 备注
号
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三
(行政机关名称) 简易行政指导书
编号 (行政指导对象) :
行政指导方式:
行政指导内容:
可以对行政指导的方式、内容等提出异议,如果你(单位)同意,
请与我们协力合作,以便行政指导工作顺利开展。
行政指导对象意见: 联系方式和电子送达地址: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我局(单位)联系人:
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八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指导书
编号 (行政指导对象) :
行政指导事由:
年 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指导通知书
编号
(行政指导对象) :
为了
(行政指导的目的)
,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经你(单位)申请(本机关依职权),
拟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提示
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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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修订)
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依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高效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并符合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要求,不
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增益止损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而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行政相对人听从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赖保护。
(三)自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同行政相对人互动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与配合,提高行政指导的实效性。
行政相对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四)合理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指导要尽量采取合理、简易、便捷的行政指导方式,做到实施程序简便,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提升。
(五)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实施行政指导必须符合行政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指导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常用的行政指导有以下类型:
(一)助成型行政指导。
从行政管理政策、业务、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增进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规制型行政指导。
预防、抑制和防范行政相对人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作型行政指导。
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倡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政民互动、合作、和谐。
第六条行政指导的实施方式:
(一)引导。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引导性、鼓励性政策、规划、计划,发布信息、公布情况,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将其广泛用于经济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示范。
行政机关通过描绘美好前景、树立行为典范、推荐展示等方式,鼓励行政相对人自愿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公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时也符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去作出行为。
(三)提示。
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四)辅导。
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解释帮助。
(五)建议。
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六)规劝。
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开导、劝说、说服行政相对人,促使其接受行政机关的意见、纠正违法、改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
(七)约谈。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集体或个别约见,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八)回访。
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回访行政相对人,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意见建议。
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导方式,还可以将多种行政指导方式加以组合,进行综合指导。
第七条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根据有关单位的指示、建议实施行政指导。
第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前,应当进行调查了解,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提高行政指导的实效。
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指导的方式、内容等提出异议,有权对是否实施、是否听从行政指导表达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指导提出的异议、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九条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简易行政指导书等其他简易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制作行政指导文书。
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对象、目的、时间、内容和实施人员等事项,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采取简易形式的,可以简要记录或定期统计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
行政相对人要求提供书面指导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采取简易形式实施行政指导: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事项过程中,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咨询,引导行政相对人快捷
办理相关事务;
(二)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平台发布行政管理信息、便民利民举措,在线交流答复;
(三)实施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等过程中,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倾向进行劝告、提醒;
(四)当场发放行政管理资料、宣传卡片等,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相关活动;
(五)其他行政指导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责,针对工作特点,在业务流程中引入简易行政指导,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易发、多发违法行为等风险进行梳理,根据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发生的概率等划分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的行政指导方式,防控违法风险,提高行政指导效果。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促使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履行行政决定。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或者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有较大
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听取相关意见,完善工作方案,填写《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载明实施行政指导的对象、时间、内容、方式、步骤等事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指导:
(一)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行政指导、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指导;
(二)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三)实施行政指导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行政指导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四)其他需要终止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十六条行政指导完成或者终止后,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证据材料、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复印件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简易行政指导可以按照方式、时间等分类定期归档,一般行政指导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卷的副卷入卷,重大行政指导可以独立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汇总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况,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分析统计和利用,为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互联网+”在行政指导中的应用,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行政指导工作信息化。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指导案卷评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超越法定职责;
(二)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行政指导是否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
(四)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指导,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行政相对人也可依法请求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指导优秀案例评选制度,对典型的行政指导案例予以推广,对实施行政指导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