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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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委机关各处室(局、办)、委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阶段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0]71号)要求,对我委在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我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称规范性文件,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由于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本次清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日常“行政管理的依据”。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只公布保留和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没有在此目录范围内的,视同自动失效或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28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
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各县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办),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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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省民政厅对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豫民〔2011〕1号)等7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管〔2003〕20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保证所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宪)性、适当性,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2020年5月9日附件1河南省民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河南省民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省计委《关于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1442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豫计收费[2003]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联席会议豫整发[2003]4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5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分别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

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本《目录》共汇总了收费项目69项,其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4项;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标准的23项;省发展改革委立项并制定标准的22项。

医疗服务价格和教育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列入本《目录》。

四、2005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005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序号│收费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 1 │资产评估收费│财政│国家发改委│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费字62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1992]222号││├────┼─────────────────────┼─────────┼───────────┼──────────────────────────────────────┼───────────────┤│ 2 │社会审计业务收费│财政│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豫价房字[1997]340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3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财政│省发改委│省计委豫计收费[2003]2190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4]1387号││├────┼─────────────────────┼─────────┼───────────┼──────────────────────────────────────┼───────────────┤│ 4 │税务代理业务收费│国税地税│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价格[1999]2370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豫价费[1999]238号││├────┼─────────────────────┼─────────┼───────────┼──────────────────────────────────────┼───────────────┤│ 5 │商标代理收费│工商│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746号;省物价局豫价费字[1995]220号│国家管理以外部分由省制定│├────┼─────────────────────┼─────────┼───────────┼──────────────────────────────────────┼───────────────┤│ 6 │工商咨询代理服务收费│工商│省发改委│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2005]827号││├────┼─────────────────────┼─────────┼───────────┼──────────────────────────────────────┼───────────────┤│ 7 │土地评估收费│国土资源│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计价格[1994]2017号;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6]12号││├────┼─────────────────────┼─────────┼───────────┼──────────────────────────────────────┼───────────────┤│ 8 │测绘产品收费│国土资源│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94号;国家测绘局国测财[2002]3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3031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9 │地产交易服务费│国土资源│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省计委豫计收费[2001]1667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10 │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国土资源│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国家立项,省定标准│├────┼─────────────────────┼─────────┼───────────┼──────────────────────────────────────┼───────────────┤│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财综[2001]54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 │││││││号;省计委、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454号││├────┼─────────────────────┼─────────┼───────────┼──────────────────────────────────────┼───────────────┤│ 1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783号;省计委豫计收费[2001]1147号││├────┼─────────────────────┼─────────┼───────────┼──────────────────────────────────────┼───────────────┤│ 13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计价格[1999]1556号;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39号││├────┼─────────────────────┼─────────┼───────────┼──────────────────────────────────────┼───────────────┤│ 14 │核设施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环保│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4]1333号;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豫发改办[2004]81号││├────┼─────────────────────┼─────────┼───────────┼──────────────────────────────────────┼───────────────┤│ 1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省计委、建设厅豫计收费[2000]94号││├────┼─────────────────────┼─────────┼───────────┼──────────────────────────────────────┼───────────────┤│ 16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以房产为主││││││;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7 │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479号;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2]196号││├────┼─────────────────────┼─────────┼───────────┼──────────────────────────────────────┼───────────────┤│ 18 │房产交易手续费│建设│国家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计价格121号;省物价局豫价房字[1999]332号;省计委、建设│省定部分标准││││││厅豫计收费[2002]315号││├────┼─────────────────────┼─────────┼───────────┼──────────────────────────────────────┼───────────────┤│ 19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建设│省发改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第187号│国家立项。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河南】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河南】

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

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公证机构依法向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改进政府定价方式。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收费标准上限(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由各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部分公证事项,设立阶梯递减费率。

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受益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由当事人从低选择计价方式。

三、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

降低证明商事类、财产类合同(协议)、提存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单套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单笔商事类、财产类合同等公证项目规定最高收费限额,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

四、完善收费减免政策。

8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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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5]82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发改收费〔2005〕82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规范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收费标准的函》(豫工商函[2005]3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两年来的运行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你局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协商办理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转为有偿服务进行收费。

2、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对社会提供工商法规咨询、代办申请开业及变更登记等有
偿服务应与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协议,并在规定收费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3、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仅限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使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按此规定执行,否则按违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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