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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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豫政办〔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豫政办〔2017〕9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相关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功能定位(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主要功能。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唯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协助培育企业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

二、切实规范发展(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各项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省政府制定的监管细则。

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

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河南省金融办《河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业务,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依托本中心开展挂牌交易、股权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中心的股权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参与股权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中介机构会员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管理办法及本中心其他规定。

第五条企业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参与股权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身份开展工作。

中介机构会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本中心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本中心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知悉相关业务规则,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中心接受企业挂牌备案并不对企业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挂牌企业、中介机构会员等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本中心根据河南省金融办的授权对股权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豫国资产权[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05]31号)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各产权交易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行为,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的行为。

从事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河南日报》或国家级经济金融类报刊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转让公告或变动公告)期限为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公告期限从报刊发布之日起计算并载明报名截止时间,产权交易机构网站的转让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应与报刊的发布时间同步。

第五条产权转让公告期满后未能征集到受让方的,转让方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延长公告期限,延长的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在原刊登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发布并应当注明公告期限延长的起止时间。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2000年9月12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2号令)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财政部决定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

各有关单位请按河南省财政厅豫财企(2000)1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关于开展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作用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企业原有产权登记表证至200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二、办理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需提交的资料企业申办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时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填报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一)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且与原登记各事项(指企业名称、国有资本)完全一致的,提交以下文件重新进行占有产权登记: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度财务报告;2.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已废)(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已废)(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12-19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银监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结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登记、运作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企业。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总1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豫财金〔2013〕1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56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3月29日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投向:(一)采用参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

(二)认购现有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新增股份、投资份额。

(三)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省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给予省级配套。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包括:(一)起草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二)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四)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5•【分类】正文关于《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有关背景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

2024年7月,《河南省发展科技金融实施方案》提出:持续实施“基金入豫”,大力吸引天使风投创投机构落户河南,打造科技投资基金群。

我省2012年印发了《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2〕1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迈出了政府投资基金改革发展的第一步。

但随着基金业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程度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

为培育壮大我省基金力量,打造高质量基金产业集聚生态圈,吸引和集聚优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来豫发展,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暂行办法》,最终形成《办法》。

二、主要变化《办法》共7章29条,在总结前期基金运作经验基础上,秉持发展理念,围绕壮大基金力量、优化基金生态、规范基金运作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贯彻落实政策要求。

基金旨在汇聚社会资本,培育壮大我省基金力量,围绕省委、省政府“基金入豫”专项要求优化条款设置,一是公开发布子基金遴选要求,明确扶持对象和申报要求,参股子基金须注册在河南省内,子基金管理团队至少2名人员常驻河南办公;二是为鼓励省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入豫发展,在对子基金出资不超过20%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出资比例限制,针对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双落地”河南的,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可放宽至40%;三是为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明确省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总和不超过子基金的50%。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豫发改投资〔2010〕5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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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12-19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银监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结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登记、运作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企业。

一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一个或多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

第三条发展股权投资行业应坚持防范风险、规范运作,加强监管,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年检及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等。

第六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托管银行等单位应当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第八条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发现股权投资企业有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及时移交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九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省工商局或省工商局指定的注册登记机关登记。

第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的除外。

股权投资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在有限合伙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并置于括号内。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受托管理其他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及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类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中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出资的除外。

全部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且不得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认缴出资。

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设立分公司。

第三章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第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有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资信良好。

第十七条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如有)和托管银行提供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

第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第四章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十九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投资者资本的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主要投资者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

第二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退任:(一)管理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企业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企业退任的。

(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企业退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投资风险控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受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运用其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

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通过组建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机制,保证投资的科学性,严格防范投资风险。

第五章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

第二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与已备案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企业资产。

第二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达到防范非法集资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

(二)具有基金资产托管资质。

(三)在河南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河南省级分行。

(四)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

(五)托管业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

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六)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托管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材料,并同时抄报河南银监局:(一)开办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由河南省级分行办理托管业务的,需提供与总行授权文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四)托管业务部门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

(五)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夸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办法。

(六)托管协议范本。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备案的托管银行应每月1O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托管数量、规模等业务情况。

第三十一条托管银行在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中应独立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

(二)对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

(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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