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 所和部位。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 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4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 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 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 调度等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 等级的剧场、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 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三 柴油发电机房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
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二 变电站距住宅的防火间距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 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3m。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10 12 14
15
13
12
14 15 12 14 16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安全的重要文件,其中电气部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电气部分规定了建筑电气系统的防火要求和相关的设计指导原则,旨在提供防火设计的依据,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不会成为火灾的起因或扩散途径。
下面将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电气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系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严格遵守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防火等级,确保设备和线路的防火性能符合要求。
其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线路的布置应合理,避免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过热、放电等现象,减少火灾的发生风险。
电气线路的走向应合理,避免与易燃物接触或靠近。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墙、采用阻燃电缆等。
第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电气设备应通过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并进行检测和验收。
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选择符合特殊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确保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焰,引发火灾。
第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系统的维护和检修要及时进行。
对于老旧建筑,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没有安全隐患。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更加重视,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能。
最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要求建筑的电气系统应与消防系统相协调,确保二者之间的联动和互相配合,提高火灾的可控性。
电气设备应与消防设备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避免电气设备成为火灾的传播途径。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电气部分是确保电气系统安全的重要依据,通过合理的电气设备选择、安装和维护,可以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与消防系统的协调配合也是防火工作的关键之一、建筑设计单位和电气工程师应严格遵守防火规范,确保电气系统的防火性能达到要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Electric in civi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X×-××-××发布 20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而成。
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在民用建筑电气领域防火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经专家审查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施奈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普通规定24.1.1本章合用于民用建造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造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4.1.2.1高层建造(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造(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2)建造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造。
(3)与高层建造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造(1)建造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造。
(2)单层主体建造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造。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 1. 4民用建造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wei)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普通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2.1各类民用建造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造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1)超高层(建造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 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造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造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 2. 2火灾探测器在建造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造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 ,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歇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机电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造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造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造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24)根据火灾危(wei)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电气部分贯标学习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民用建筑内重要 的消防设施,本规范规定了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二) 柴油发电机房防火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
(一) 防火门、管道井防火要求
6.2.7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 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 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 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2 .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 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 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信息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信息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建筑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各类建筑项目层出不穷。
然而,建筑标准与设计图集是确保各类建筑项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的关键性文件。
而电气部分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介绍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相关信息。
一、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概述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是针对建筑物内电力系统和照明系统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其主要内容包括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电力和照明设备及其材料的选择以及电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
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建筑物内的电气系统必须符合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规范。
同时,电力设备使用寿命也受到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限制。
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的主要内容1、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首先,电气系统的设计应该满足以下标准:(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2)满足建筑物内电力负荷的需求;(3)优化电气系统的结构和布线,降低线路损耗和电能消耗。
其次,电气系统的安装应该满足以下标准:(1)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和电缆,并在安装过程中采取防火措施;(2)安装过程中必须满足国家安全要求和电气设备的使用说明;(3)安装后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确保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
2、电力和照明设备及其材料的选择为确保建筑物内电力和照明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还规定了电力和照明设备的选择标准。
其中,包括:(1)选择优质的电力设备,确保电源的稳定供应;(2)选择寿命长、可靠性高的照明设备和灯具;(3)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电器和电气材料。
3、电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最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气部分还规定了电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标准。
这对确保电力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有着重要意义。
标准要求建筑物内电力设备必须按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其中包括清洁、紧固螺丝、更换老化部件等。
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电气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v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 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电气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电气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第一、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第二、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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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 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 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 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 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五 消火栓直接启泵的规定已经取消。
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
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 类似用途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 地下商店;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单层或多层 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的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网点的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
建筑高度大于27m, 但不大于54m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网点的住宅建筑)。
于 27m 的 住 宅 建筑(包括设 置商业网点的 住宅建筑)。
l.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 建筑
2.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 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 功能的组合建筑
除一类高层公共外 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筑
1. 建筑高度大 于的单层公共 建筑。 2. 建筑高度不 大于的其他民 用建筑。
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 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 级电力调度建筑 5. 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 书库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 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 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当常(负) 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外 或安全出口;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2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布置应符合 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
四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乙类厂房
一、二级
12
三级
14
高层
一、二级
13
一、二级
12
单层或多层
三级
14
丙类厂房
四级
16
高层
一、二级
13
一、二级
12
丁、戊类
单层或多层
三级
14
厂房
四级
16
高层
一、二级
13
≥5,≤10
室外变、配
>10,
变压器总油量(t)
25
电站
≤50
>50
10
12 13 10 12 14 13
25
50
12
14 15 12 14 16 15
13
15 13 13 15 17 13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10
12 13 10 12 14 13
4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 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 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 调度等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 等级的剧场、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 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10.1.3 除本规范第12.1.1和12.1.2条外的建筑物、储 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采 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 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 保证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 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1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 在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容量不应大于15 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 向油罐一面4.0 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可不限;
丙、丁、戊类厂房(仓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库)
民用建筑
裙房,单层或多
名称
单层或多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高层
层
一、二级
一、二 三级
级
一、 二级
一、 三级 四级
二级
一、 二级
一、 三级 四级
二级
一类
二类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单层、多层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 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 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 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的要求。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 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0m2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 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 楼、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 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以 上的 10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 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 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 燃物品库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一、二级
9
裙房和其他民用
建筑
三级
11
四级
14
9
11 14
6
7
9
7
8 10
9
10 12
注: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通常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 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 电线路的最末一级房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9 三级消防用电设备可由一个电源回路 供电。一、二级消防用电设备应由两个电源 回路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 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住宅类居 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 筑的规定;群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 高层建筑的要求。
一 变电所的设置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 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 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 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 密集的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 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 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与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和部位。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 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三 柴油发电机房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
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 的防火墙 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
二 变电站距住宅的防火间距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变、配电站 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 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 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3m。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