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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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称“黑名单”,指的是那些多次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这个名单上,被列入者不仅会受到网络曝光,可能会面临的还有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重要职务等一系列限制。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下面我们就来仔细了解一下。

首先,在欠款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多次失约,一直拖欠债务,将该款项视若无物,甚至采用迁移财产、拍卖走人等手段来原地消失,都可能成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

其次,在不同领域的失信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在酒店、物流、租赁等领域中重复出现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对于消费者的诉求置若罔闻,也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大原因。

此外,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行为,也会被计入“黑名单”。

再者,在法律方面,如果被执行人以欺诈、隐瞒等方式骗取贷款,在未偿还该笔贷款的情况下又申请新的贷款、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下都会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原因。

此外,不能遗忘的是,涉及公共利益、安全领域的失信问题,如违规进行药品广告、裁剪电线等极具危害性的行为也同样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这些行为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也显现出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依法守信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如果您不幸被列入“黑名单”,又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应该及时了解自身的失信情况,然后积极跟进追讨欠款,尽力避免继续不履行合同。

同时,可以与债权人谈判协商,寻求和解办法。

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除此之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恢复信用的途径也非常重要,可以采取通过信用修复、履行社会义务、强制采取教育措施等方式,来消除失信记录,最终恢复信用。

总之,作为个人或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向债权人及时还款。

不要以为自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一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罚的代价将是相当惨痛的。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认定有恶意拖欠债务或者违反执行要求等情况的当事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我国于2013年开始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关限制和处罚。

下面是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违反支付令、调解文书等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协议、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现行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以下限制和惩罚:1. 限制购买高消费品: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受到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高级酒店、高级会所等高消费品的限制。

2. 银行征信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提交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银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对于拖欠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

3. 限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被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角色,并不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 限制参与政府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参与政府招投标、享受金融补贴、投资入股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 拘留、刑事处罚:对于抵押违法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刑事处罚等措施进行惩戒。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判决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惩罚,有效防范了一些当事人恶意逃离债务的行为,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导致一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可能被陷入经济困境而无法履行债务,此时对其采取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不公平。

国家对老赖80条新规定

国家对老赖80条新规定

国家对老赖80条新规定近年来,老赖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治安和风气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这一现象,国家决定出台一系列新规定,进一步打击老赖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道德风尚。

下面就是国家对老赖的80条新规定:一、老赖一旦被纳入黑名单,将无法申请任何贷款,购买房产车辆等高消费产品。

二、老赖所欠债务将由国家机构催收,拖欠期长达满一年将被强制实施限制消费令,不能进行高消费活动。

三、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获得政府的担保、奖励和优惠政策等各类资助。

四、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担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重要职位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工作岗位。

五、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获得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各类公共考试的报名资格。

六、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限制其出入境,不能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

七、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其子女将无法享受到各类教育资源,包括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等。

八、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失去行政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等工作岗位的风险。

九、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户口、购买房产和车辆等重要财产。

十、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作为法人或者利用法人身份继续从事商业活动。

十一、老赖须立即清偿所欠债务并缴纳罚息,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参与各类投资项目,受到金融信用机构限制。

十三、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政府招标项目或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十四、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办理各类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和企业名称变更等手续。

十五、老赖在被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申请任何社会福利补贴和救济金。

...... (以此类推,直到第八十条)这八十条新规定的出台,将有效遏制老赖问题的发生,给予老赖以强有力的警示,引导整个社会形成对老赖的共识和抵制力度。

同时,这也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对公民善良行为的保护,提高了社会公平公正的程度。

然而,这八十条新规定不仅仅是国家的束缚和惩罚,更是对老赖们机会和挽回尊严的敞开大门。

失信人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失信人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失信人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失信人员是指那些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契约约定或者判决、裁定等导致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失信人员的存在不仅会对公共安全、民生福祉等造成损害,也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举措。

失信人员的问题失信人员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当个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会对他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严重时会对其工作、生活、金融等多个领域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其个人形象,给个人的发展带来困难。

2.影响社会发展。

失信人员的存在会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增加社会成本,打击社会信任,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福祉等产生负面影响。

3.引发社会不满情绪。

失信行为的发生和存在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引起社会治安问题。

解决方案针对失信人员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解决措施:1.强化宣传教育。

对失信行为进行宣传普及,提升公众对失信行为的认知和谴责度,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推动诚信经营方式。

2.健全信用体系。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记录档案,记录失信行为和恶意违约的个人和企业信息。

实现失信人员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不良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3.严格法律监管。

完善失信人员惩戒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实施力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和惩戒力度,促进诚信行为的形成。

4.强化经济处罚。

加强经济处罚力度,对失信人员实施限制措施,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失信企业不得获得政府采购、政府拨款等福利。

5.促进行业自律。

各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管理,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行业内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惩罚,促进行业发展健康持续。

结论失信人员的存在不仅影响个人发展,也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失信人员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从宣传教育、信用体系建设、法律监管、经济处罚、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这个问题是近年来社会上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在面临经济纠纷时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受到限制高消费的惩罚。

本文将深入探讨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的概念、目的、执行程序以及影响等方面。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和目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人)。

目的在于推动失信人遵守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并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限制高消费的概念和目的限制高消费是指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人受到限制消费的措施。

目的在于制约失信人消费行为,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纠正不良行为。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当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法院将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或者限制高消费令,要求其暂停或者限制个人或者单位的部分或者全部高消费行为。

四、限制高消费的影响限制高消费会影响到失信人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无法购买高价值商品或服务失信被执行人在列入名单后无法通过消费购买高价值商品或服务,如奢侈品、高档酒店等。

2. 无法享受出境游等出行服务在列入名单后,失信被执行人也无法享受出境游等出行服务,因为一些旅游公司会按照规定查询名单,如果发现有失信人,则会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3. 无法在国内购买机票及高铁等服务在列入名单后,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在国内购买机票及高铁等服务,因为这些服务也会查询名单,并在查询结果中显示限制消费的信息。

4. 影响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失败者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样对个人、企业等相关方产生权威的评判,评定结果或对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与企业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五、结语在“信用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管理方式,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完善市场信用体系。

对被列入名单的人来说,限制高消费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很多困难,但从长期来看,它是一个正常和健康的制度,将帮助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

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

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
佚名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7(0)13
【摘要】为破解执行难题,人民法院依托网络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依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促进执行难的根本解决和诚信建设的制度化发展。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共限制728万人次购买机票,274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

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1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基本实现了涉案财产的快速查询。

【总页数】1页(P7-7)
【关键词】失信惩戒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化技术;诚信建设;快速查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J],
2.湖北去年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2万人次 [J], 付文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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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和约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限制其乘坐特定的交通工具。

其次,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在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投资房地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用于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投资活动。

最后,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这些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和惩戒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可以有效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逼迫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其次,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遏制失信行为在经济领域的蔓延,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此外,限制投资房地产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可以遏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投资和经商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体来说,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施加了限制和约束,也起到了警示和示范作用,提高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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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2017)作者|魏大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来源| 执行百科注| 本文系作者授权法律讲堂发布,转载务必注明原作者及来源“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笔者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条文,结合自己的理解,总结了其中的七大事项。

供大家学习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旧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差别:新规定更加简洁,明了,并增加了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具体情形,更具可操作性,并着重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事项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终身吗《新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旧规定》:对此没有规定。

差别:增加了期限规定及加重情形。

事项三如何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

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旧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差别:1、增加了审查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2、决定书需要写明理由,纳入期限,并由执行法院院长签发。

效率与公正并存,作为一项严厉的执行惩戒措施,增加了理由说明的要求,并由院长签发,审查程序更加严格。

事项四什么情况下才能从名单上删除《新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旧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差别:区别对待,着重打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

同时给那些确无履行能力的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事项五不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何救济《新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旧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差别:增加了不服决定可以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救济途径条款,《旧规定》对于不服决定的,没有明确的救济途径。

事项六撤销和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什么区别《新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旧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差别:撤销:主体错了是撤销;更正:信息错了是更正;删除:决定正确,但满足下架条件是删除。

事项七特殊群体的失信如何处理《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旧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差别:1、增加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失信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所在单位扩大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

2、增加了对事业单位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扩大到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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