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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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被执行网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邓忠开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
常常有人抱怨:“赢了官司输了钱”,意思是官司打赢了,花了诉讼费、律师费,就拿到几页判决书,充满了当事人对诉讼的无奈和失落。
这也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司法尊严和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避免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xx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对完善、落实司法执行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此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均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制。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包括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二、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那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呢?20xx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称,凡在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失信人被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体系的建设日益重要。
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社会信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失信人被执行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失信人被执行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失信人被执行的定义失信人被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行为。
三、失信人被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五)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高消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五)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高消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四、失信人被执行的范围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的;2.被执行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的;3.被执行人因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导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的;4.被执行人故意拖延履行,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的;5.被执行人因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会面临哪些后果

法院失信被执⾏⼈会⾯临哪些后果被执⾏⼈不执⾏法院⽣效法律⽂书的,需要承担⼀定的法律责任,被执⾏⼈有可能被法院列⼊失信名单,列⼊失信名单后,失信信息会向有关机构报送,那么法院失信被执⾏⼈会⾯临什么后果?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院失信被执⾏⼈会⾯临哪些后果会⾯临以下后果: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以及《最⾼⼈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消费的若⼲规定》执⾏部门可以对其进⾏信⽤惩戒将失信被执⾏⼈名单通过报纸、⼴播、电视、⽹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融监管机构、⾦融机构、承担⾏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资质认定等⽅⾯,对失信被执⾏⼈予以信⽤惩戒。
⼈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限制其⾼消费。
被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付费⽤的⾏为:(⼀)乘坐交通⼯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尔夫球场等场所进⾏⾼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档装修房屋;(四)租赁⾼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就读⾼收费私⽴学校;(⼋)⽀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活和⼯作必需的⾼消费⾏为。
查询失信被执⾏⼈名单要注意什么1、失信被执⾏⼈信息由执⾏法院录⼊和审核。
如有关当事⼈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向执⾏法院书⾯申请更正。
2、本⽹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参考。
如有争议,以执⾏法院有关法律⽂书为准。
因使⽤本⽹站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3、查询⼈必须依法使⽤查询信息,不得⽤于⾮法⽬的和不正当⽤途。
⾮法使⽤本⽹站信息给他⼈造成损害的,由使⽤⼈⾃⾏承担相应责任。
4、本⽹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利⽤本⽹站信息牟取⾮法利益。
解除或暂解除限制消费申请书模板(王兴余)

解除或暂解除限制消费申请书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XX街道XX委XX组。
身份号码:230715197903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申请事项: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或者在2020年7月16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暂时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
事实和理由:一、不应限制申请人消费的事实、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下文简称该意见)第16条“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该案被执行人是企业单位XX市X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二、应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该意见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近亲属丧葬,......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现申请人需乘飞机前往已故父亲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XX林场处理相关事宜,约需1个月时间,故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限高。
申请人承诺:以个人财产实施乘坐飞机等因私消费行为,否则,自愿接受法律后果。
特申请,望批准。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刘XX年月日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7-03-02 10:48: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三个重要问题的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
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限制老赖措施汇总

限制老赖措施汇总作者:熊智群律师来源:信融资产管理老赖,通俗意义上即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1《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2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结案怎么消除

失信被执⾏⼈名单结案怎么消除因⽋债问题成为了失信被执⾏⼈,上了失信名单后⽣活诸多不变,于是失信被执⾏⼈就主动的配合债务偿还的问题,案件也因此⽽了解了。
但失信被执⾏⼈更关注消除名单的问题,失信被执⾏⼈名单结案怎么消除?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失信被执⾏⼈名单结案后怎么消除失信被执⾏⼈,结案了名单,⼀般依当事⼈申请,受理申请后3-5个⼯作⽇可以删除。
⽋债还钱,只要失信⼈履⾏债务后,当事⼈便可以申请将其失信名单删除。
⼀般法院经审查,任务为申请符合规定,会按流程审批删除,确定删除到删除,⼤约1-2天即可办完。
依据《若⼲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有以下三种情形,⼈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有关信息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全部履⾏了⽣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达成执⾏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确认履⾏完毕的;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的。
参考:《最⾼⼈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名单信息的若⼲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名单库中删除:(⼀)全部履⾏了⽣效法律⽂书确定义务的;(⼆)与申请执⾏⼈达成执⾏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确认履⾏完毕的;(三)⼈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采取的⾏为:⼀是禁⽌部分⾼消费⾏为,包括禁⽌乘坐飞机、列车软卧;⼆是实施其他信⽤惩戒,包括限制在⾦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卡;三是失信被执⾏⼈为⾃然⼈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监事、⾼级管理⼈员等。
⼈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名单库中删除的条件:(⼀)全部履⾏了⽣效法律⽂书确定义务的;(⼆)与申请执⾏⼈达成执⾏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确认履⾏完毕的;(三)⼈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的。
失信⼈员多久⾃动解除?在⽣活中我们要能够注重诚信,⽐如有贷款就需要及时的偿还,不要逾期,逾期久了不仅仅会增加利息也容易让⾃⼰成为失信⼈员。
对于具体失信⼈员被解除知识内容不太了解,可以来店铺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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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2017)
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
难”问题,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若干规定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
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
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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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
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
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
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
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
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
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
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
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
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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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
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
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
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
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
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
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
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
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
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
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
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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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
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3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