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行政案件上诉状范文精编

行政案件上诉状范文精编行政案件上诉状范文精编(一)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71年5月1日,住xxx县中兴路67号3号楼三单元104室,身份证号码:3708.......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公和街9号联系电话:8691**** 、8601****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上诉人于2012年2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xx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1.2011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
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
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xx的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11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
行政上诉状范文模板

行政上诉状范文模板行政上诉状范文模板【1】上诉人:XX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XX层;法定代表人:杨XX。
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 号1 号楼;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诉讼请求1、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 浦行初字第208 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上诉人于2013 年3 月29 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13) 字第0964 号工伤认定书;上诉理由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 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 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
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
具体理由如下:————————————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上诉人:20XX 年10 月日民事上诉状范文【2】上诉人:贺** ,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ú 炭坝镇贺家湾村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ú 矿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 宁民初字第1108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 宁民初字第1108 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1. 一审判决认定“ 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Υ 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δ 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 是错误的。
行政上诉状范文(热门10篇)

行政上诉状范文1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诉人(一审原告):xxx××,男,××岁,×族,×××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 ××,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请求: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一、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
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
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xxx××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
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
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本

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本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行政诉讼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诉讼上诉状1上诉人(一审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王×,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6月1日,住×××区×××镇大明村三组,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不服陕西省××市×××区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原审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而本案中,原审法院不是审查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区人社伤险人决字[xxxx]13号认定工伤决定具体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汉区人社伤险人决字[xxxx]13号认定工伤决定是否成立、合法、有效,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是审理认定上诉人是否与第三人成立劳动关系,这是民事审判权的职权所在。
因此,原审法院实质上是用行政审判权强行解决劳动争议,这实属超越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本义;对行政审判庭而言,实属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属违宪行为。
行政上诉状格式(精选3篇)

行政上诉状格式(精选3篇)行政上诉状格式篇1(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 )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行政上诉状格式篇2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x年xx月xx日行政上诉状格式篇3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年月日( )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行政上诉状范文(精选13篇)

行政上诉状范文(精选13篇)行政上诉状范文篇1上诉人: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处科员。
被上诉人:______县水产供销公司因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行判字第___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原判认为,“______年鳗鱼苗的收购价国家只规定最高限价,没有规定最低保护价,下浮不在文件规定范围之内。
……______县物价局征得______市物价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应视为有效,不作压价论处。
”因此撤销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压价收购非法所得部分,将上诉人原复议决定认定的“非法所得金额812774:83元变更为299874.93元”。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规不当,作出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______县物价局同意鳗鱼苗收购价格下浮的批复是无效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履鳗鱼生产、控制鳗鱼苗出口的通知》规定:“鳗鱼苗收购由国家规定最高限价。
具体价格由农牧渔业部、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共商定,一年一定。
”农牧渔业部、经贫部、国家物价局《关于___._______年度鳗鱼苗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规定:“____________年度白仔鳗鱼苗的收购指导价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据苗情、季节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但每公斤不得超过4000元。
”“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______年___月___日》关于加强鳗鱼苗生产、收购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捕捞着的收购价格,要与毗邻省市衔接,暂经省规定每公斤在3000元3500元之间浮动。
具体价格由各市确定。
价格需要超过3500元的,必须经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最新行政上诉状

最新行政上诉状最新关于行政上诉状范本(精选6篇)最新行政上诉状篇1上诉人王xx,女,汉族,xxx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x边村八组13,电话: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南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张xx,任该局局长。
上诉人对xx省xx市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于20xx年6月12日作出的(20xx)东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不服,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xx市公安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文号为东公决字[20xx]第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处罚上诉人的职权依据,但一审法院却纵容其滥用职权。
涉案行为发生地是北京市,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一审法院必须查清楚为什么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涉案行为管辖“更为适宜的”,否则被上诉人便没有管辖职权。
再者,北京市公安局既没有立案,所以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移送,所以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处罚职权。
二、一审判决在第10页最后一段认定上诉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是错误的,所依据的证据显然是不足的。
一审法院认为,“2xx3年12月27日以来,原告王xx多次采取身穿状衣的非正当方式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门前递交申诉材料,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上诉人认为:1、一审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无权干涉他人穿衣服这样的私人问题。
上诉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穿衣服这个问题上有自主决定权。
2、上诉人之所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称广电总局)门前“身穿状衣”,是因为受到该国家机关的冷漠对待——人民公仆竟然拒绝接待衣食父母。
上诉人身穿状衣的目的有二:一是坚持递交材料主张自身合法权利,一是批评国家机关玩忽职守的不良作风。
既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相关的事实。
3、马路不是公共场所。
广电总局的门前是马路。
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本

行政诉讼上诉状范本【行政诉讼上诉状】原告:×××法定代理人:×××联系方式:×××被告:×××(行政机关名称)地址:×××一、案由及事实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将案件情况详细陈述如下:(此处对行政行为和侵权事实作具体陈述,按照时间先后和逻辑关系安排顺序。
可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主张、证据、争议焦点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和理由原告上述行政行为的主要违法事实和理由如下:(依次列举违法事实和理由,并在每条之后具体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法条或裁判文书,阐述违法性和依法不当性。
要求法院认定被告行政行为不合法、无效。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定:1. 宣告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予以撤销;2. 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赔偿原告因该行政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的合理诉讼费用;3. 其他原告应当享有的权益。
四、证据清单1.×××证据2.×××证据(可根据实际情况列举证据清单,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每一项证据要标明名称、证据性质、证据来源,陈述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五、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原告已经缴纳诉讼费用×××元(具体金额),请求法庭予以确认。
六、代理人声明本人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确认上述内容属实,并愿意承担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本上诉状已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附】被告的送达地址:×××(地址)备注:此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需求对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与具体案件的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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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徐静,女,1954年9月4日出生,天津公交一公司退休职工,住南开区城南家园1-301号
上诉人:谷富强,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潘振光,总经理。
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
法定代表人,薛新立,区长。
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法定代表人,吴延龙,局长。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裁定。
2,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3,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土地补偿金。
上诉理由:
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西街17号的房屋及院落系上诉人所有。
2001年7月,被上诉人以“金狮立交桥景观改造工程”的名目予以拆迁占用,但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上诉人不能得到合理补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理由:河北区法院裁定上诉人本次起诉系重复起诉是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2002年北行初字第三号上诉人起诉河北区建委的核心是违反法定程序,侵占公民合法土地权,强拆上诉人两小间私产房屋为由,非法占用院落土地204.4平米作为临时绿地,剩余115.80平米房屋并未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还在原告手中持有,河北区建委在2003年7月第二次拆迁时作出津北拆裁字362号行政裁决,认定土地权被占用,强令上诉人必须配合拆迁,并采取给徐静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收回原件不正当的手段完成了未批先占,剥夺侵占公民未到使用期的204.4平米的土地用于物权(公章是河北区重点工程拆迁指挥部和内环分指挥部两个主体单位)新华社,北方网,中国改革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均发表批评文章,河北区法院立案后以天津情况特殊,须请示上级法院,对违法占地法律适用的问题终止审理600多天,被告利用时间差补充了对其有利的相关手续,第一中级法院行政庭经审理作出裁定,上诉人因拆迁致使其具有土地使用权的204.4平米被占用的法定文书,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违法赔偿的主体上诉人多年来向各部门要求补办征地手
续,与上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各部门相互推诿,职责交叉,互相包庇,新华社等媒体定义为维权进入怪圈死循环。
2008年7月18日上诉人到第一中级法院起诉三被告,7月20日第一中级法院责令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河北区法院2008年9月25日收取立案费,一直拖到2009年3月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再次重复审查了拆迁的程序,相关部门早已补齐了相关手续,为各部门免除法律责任编制了一张天衣无缝的大网,法庭也没有支持纠正违法修建北斗公园违法行为及追加河北区园林局到庭的请求,掩盖了本次起诉核心利益。
上诉人是在王红卫以认定侵权占地事实成立的基础上起诉三被告,被告狡辩修建北斗公园合法,但是又拿不出法定程序规定的四个证书。
因为被告违法修建北斗公园,程序和实体证据是侵权的完整侵权链条,不能割裂审查,分而诉之。
三被告和法院强调上诉人程序违法,实体赔偿不能合并处理,误导上诉人进入记者批评的死循环怪圈。
河北区法院裁定书确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和5,新华社,中消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中央级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有法可依,证据确凿,三被告也对批评文章没有异议。
不理睬就是不作为。
中国改革报占地补偿难落实,依法行政受考验的文章经新华网转发,法院没有重视,其中一位副区长对记者公开表示没占地,不给补偿,这就是职务行为。
法院应按实体证据采信。
上诉人提供6,7,8三个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不适用本市拆迁征地是错判,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不合理,不公平,违反上位法的裁定应改判。
天津至今没有通过听证人大立法制定拆迁条例地方法规,还在用红头文件大拆大迁。
用比较法看哪个更人道,更人性,更符合国家法律。
又是哪个盘剥老百姓,损害群众利益!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9是依法按当时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总价28万元的百分
之一交给国土局作为土地出让金(当时房管局与国土局分立)。
上诉人以28万元合法财产被侵占要求合理赔偿;2003年6月16日的评估报告土地价值是38.6万元.并不涉及土地出让金退不退的问题。
法院以津政发(2003)70号文件中出让金不退的规定,与土地使用权立体价值混为一谈,驳回原告合理补偿的请求是偷换概念;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并给予未到使用期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国务院第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见附件证据材料)。
经天津市人大批准执行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见附件证据材料)也明确规定由现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使用者评估的原则。
一审说对本案不适用是错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17、有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裁决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作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见附件证据材料)!
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专门召开“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再次确定土地实行“有偿转让、有偿使用”。
天津市政府津政发【1998】45号第七条、第八条对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的规定并未废止,为什么不依法行政?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法规司联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细则释义(第七十八页见附件证据材料),而侵占土地使用权部门无视法律规定,即不纠正错误,也不采取补救办法。
诉至法院,河北区法院本应即时开庭确认侵权事实,责令被告依法给予原告补偿和由此产生的国家赔偿,法院却以“法律适用”问题及没有补偿标准的法条中止审理(18个多月)。
尚差67年到期的公民土地使用权被侵占,被告无视上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互推委至今,法理何在?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什么公民土地使用权被侵占得不到补偿?
法学专家指出津高法(2003)79号以出让金不退答复法律适用问题是错误的,根据国家上位相关法律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及《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津高法(2003)79号文件和津政发(2003)70号文件的答复误导法官判错案,一审法官对70号文件里的45号文件的第八条的理解认识有误断章取义;天津市政府津政发【1998】45号文件第八条之规定(见附件证据材料):对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的规定并未废止,我认定只要没与上诉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上诉人的204.4平米合法权益就应该按照国家土地法解决合理赔偿问题的年度计算赔偿金额。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1《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见附件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当时2001
年度的原告70年土地使用证北民(99更2)字第36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49。
1㎡市场价值是38。
6万元,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远远大于土地出让金,两者是两本帐,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另有实体证据证明。
关于三被告提供的证据和一审法官的错判完全是断章取义、偷换概念,对抗国家上位法,掩盖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东西不值一驳。
本次起诉三被告与上次起诉区建委从主体、程序、事实、实体都有本质的区别,河北区法院没有认真审查三被告在2008年被占用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利用现状,修建北斗公园的违法行为中各自应承担的法定职责,亦没有支持上诉人追加实际施工,控制、使用、受益北斗公园的单位——河北区园林局到庭的请求。
故河北区法院裁定上诉人本次起诉系重复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静谷富强
20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