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发【2014】1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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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5、报销要素 公务接待费报销有“四要素”,包括: 1)财务票据; 2)派出单位公函; 3)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4)接待清单; “四要素”不齐的,不得报销。 公务接待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不得“一事多结”或 “多事一结”。 外宾接待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 〔2014〕4号)执行。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我县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表
早餐 (元/人) 中餐 (元/人) 晚餐 (元/人)
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无食堂的单位,会议、
4、接待纪律(禁止性规定)
1)不得无公函接待或一函多餐。
县外来客
50
90
90
2)不得超标准接待。
县内来客
40
70
70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四星级宾 馆标准间
3OO元 /人天 3OO元/ 人次
招待天数一 般不得超过 5天
含酒水饮料, 总宴请不得 超过2次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湖北省外宾接待开支标准表(二)
国家元首 副总统(理) 正副 政府首脑 正副议长 部长
交通费 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 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 卧) 4OO元/人次
一、“八项规定”财政财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二)湖北省委、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也紧随出台了一系列 适用全省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主要有12项: 1、2014年1月7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
2、2014年1月1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
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18〕6号); 财政厅单独或联合相关厅局还出台了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 商务接待、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公务接待邀请函审批手续的通知【模板】

关于修改公务接待邀请函审批手续的通知【模板】

关于修改公务接待邀请函审批手续的通知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办发[2014]12号)文件“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的要求,现对原“**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更名为“**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审批表”,并对表格审批栏作了修改,修改后的表格详见附件1,请各单位及时使用新的表格。

表格修改后,各单位到财务处报销公务接待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派出单位公函或**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

2、**学院公务接待清单(格式见附件2)。

3、餐饮发票(含酒水发票)或学校教工餐厅转账单。

财务处
2014-7-3
附件:1、**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审批表。

2、**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审批表
**学院公务接待清单
注:“接待费用”不能超出《**学院公务活动邀请函》中的“接待预算”金额的20%。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当前查处的违反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性质认定上,违反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在政策界限把握上,均以2012年12月4日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即:被审查人的相关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

在纪律审查文书表述上,进一步凸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

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议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行为”之前。

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查处力度,并对案件予以通报。

根据八项规定精神,我们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的案件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公款大吃大喝类、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类、公款旅游类、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类、收送礼金礼品类、违反工作纪律类和其他类型。

下面结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的典型案例,探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案件适用党纪条规。

一、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型表现形式一:领导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行为。

(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发布:2013-12-0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办发[2013]22号效力级别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3-12-08实施日期2013-12-08发布机关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5.15•【字号】粤民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民发〔2016〕74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和服务,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含义、主体和原则(一)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是指行政村接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

(二)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和农村公共服务机构。

(三)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与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与公开民主、简化礼仪与尊重民俗等原则。

二、严格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四)行政村公务接待的合理支出范围仅限于餐饮等基本的接待工作,严禁礼金、辛苦费、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水果、烟酒、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币、购物卡(券)、支付凭证及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

(五)行政村严禁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等,用于接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用于行政村与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行政村、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以及村级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请吃、宴请、送礼和其他消费活动,或者用于招待其他单位和个人。

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221005-20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04-30发布2014-04-30实施目次1总则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定义 (2)4职责和分工 (3)5管理内容与方法 (4)5.1接待范围 (4)5.2接待规格 (4)5.3接待基本原则与要求 (5)5.4接待工作基本程序 (5)5.5接待标准及要求 (6)5.6公务接待费用 (7)5.7宣传报道 (8)5.8考察调研 (7)6附则 (9)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工作,促进对外交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务接待应服务于公司中心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要求,切实做到厉行节约、规范统一。

1.3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等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

1.4充分发挥公务接待工作的“窗口”、“载体”和“桥梁”作用,展示公司品牌形象,营造良好外部氛围,更好地为公司科学发展服务。

1.5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

1.6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具体规定,报公司办公厅备案。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办发〔2012〕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22号》《关于印发<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党委〔2013〕10号)《中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印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方电网党〔2013〕1号)《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方电网党〔2014〕10号)3定义3.1本办法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在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请示汇报、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中,开展的接待安排、协调和服务工作。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4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9号)、《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发[2014]2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管理处、应急处置中心)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各基层单位负责配合或具体接待。

局属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负责落实局指派的相关任务及本单位符合规定的各项公务活动。

第六条外单位来访确需我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来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局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执行公务任务需填报公务任务单,并事先传真至基层单位,无公务外出审批单,基层单位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八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范围为:(一)交通运输部司局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厅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各市市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四)我局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五)交通运输部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六)兄弟单位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省厅布置的有关公务接待任务。

(七)(八)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九条基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为:(一)交通运输部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兄弟单位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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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住节约,反对销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广本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贵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应进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 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贵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責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日、时问、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日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
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问为主,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不得在房间摆放鲜花和额外配发饰品及洗漱用品等。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安排自助餐或者围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者,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 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特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特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面或者相关审批件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 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贈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内公务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財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各案。

第十八条財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特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国。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细化相关工作举措。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修浪費。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贵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4月19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事办发〔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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