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 施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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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代会实施细则

小学教代会实施细则

XX小学教代会实施细则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广州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职权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学校教代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代表第六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中的一线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由年级组(或教研组)等选区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40条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40条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经管基本规范规范办学40条(试行)一、办学方向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经管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

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经管学校。

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经管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经管,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案。

3.完善学校常规经管,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经管规章。

建立健全各种经管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注重教育公平,规范办学行为,按规定收费。

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案资源,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举办实验班。

三、德育经管5.将德育工作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6.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学科教案之中,加强学校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讲究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7.大力加强校园经管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秩序化、人文化、教育化,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中小学成为弘扬正气、团结友爱、生动活泼、秩序井然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山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鲁教办发〔2019〕2 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工会、高校工会:现将修订的《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2019 年 6 月24 日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 3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教代会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____年____月____日)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条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单位教育教学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校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等。

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如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等。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单位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领导人员述职和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

理和 监 督
完 善 现 代 学校 制 度


促 进 学 校依 法 治

教 代 会 的 组 织 原则 是 民 主 集


根据教 育 法
教师法


工会 法

学校 教 职
等 法 律法
工 代 表 大会 规定

教 育 部令 第



第七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教 代会 制 度





结 合本 省 实 际 情况
提 出 整 改意 见 和 建 议

学 校 和 教 职工 的 利 益 关 系

讨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 的
山 东 省 人民政府公报

以 及 学校 期
年第


与 学 校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事 项




国 家 的 法律 法 规


党 和 国 家关 于教 育改 革发


审议学 校 上

以 下 简 称教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和 建议

代会

是 教 职 工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监 督 的



听取 学 校 发展 规 划


年度工作


财务
基本 形 式 和 制 度
是 学校 管 理 体 制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工作

教 职 工 队 伍建设
教 育教 学 改 革
校 园建

三 个代 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王家厂镇中心小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任务。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等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指挥的权力;校长及各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和职责第六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实施作出决议。

2、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条例、教书育人条例、定编定员方案、工资调整、创收分配、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密切相关和重要规章制度。

通过后由校长颁布,交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应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条例)、福利奖金、勤工俭学和管理使用方案、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原则和方法,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其它事项。

4、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代会(或工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评议,并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主管机构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1、维护教职工的全法权益,保证全心全意依靠工作阶级的方针得以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13•【字号】鲁教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基本规范》与办学条件标准、教学实施规范、管理基本标准等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省中小学校办学的标准化体系,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中的重要意义,制定细化落实措施,依标研判、对标整改,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纳入评价体系。

《基本规范》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教师科学执教、引导学校规范办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落实中小学校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结合构建新时代教育评价体系,将《基本规范》相关要求有机融入到对党委政府、学校、教师、学生评价体系改革中,切实发挥评价的科学导向作用,提升学校办学规范化水平。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规范办学的主体责任,中小学校长作为学校规范办学第一责任人,按照《基本规范》要求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治学兴校,不断提升治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学校规范办学监管责任,通过设立办学行为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日常监督。

要将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列为责任督学常态督导任务,作为评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检验教育履职水平的重要依据。

坚持教代会制度 推动学校民主管理

坚持教代会制度 推动学校民主管理

坚持教代会制度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坚持教代会制度推动学校民主管理我校从八五年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来,每三年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举行一二次教代会。

教职工代表,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凡学校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等必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从九三年起,每学年结束,均举行“校长述职报告会”,充分体现了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了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又保证了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一、提高认识,重视教代会工作实施教代会制度,搞好教代会工作,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职责,只有党政工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才能保证教代会的正常运转和作用发挥。

多年来,我校党支部、行政、工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使教代会工作进展顺利。

1. 党支部履行的职责。

加强对教代会领导,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依法治校、民主办学的需要。

在新的形势下,党对教代会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任何削弱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都是失职的行为,都是违背党规党纪的行为。

鉴于这样的认识,党支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从思想上认识到对教代会的领导是支部的基本职责之一。

党支部十分重视教代会工作,分管支部委员具体抓,协助工会开展教代会工作。

2. 行政履行的职责。

校行政把教代会作为办好学校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待,为教代会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校长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教代会的监督之中,重视开好每学年一、二次的教代会。

凡学校办学指导思想、重大改革措施都分别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作出决定后再付诸实施。

校行政领导班子十分尊重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代表提案。

虚心听取代表意见,正确对待代表批评,主动接受监督。

3. 工会履行的职责。

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教代会工作,把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做好教代会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首要任务,其次是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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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
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八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系(所)、年级、教研室(组)等为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以及代表选举、更换和撤换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
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组织研究确认。

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规模较大、内部单位管理相对独立的学校,可以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
的职权。

规模较小的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可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和中心初中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九条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

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应当建立闭会期间的工作机制。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教代会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教育综合督导范筹,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工作应当纳入民办学校年检范畴,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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