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调查技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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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调查野外规章制度

森林调查野外规章制度

森林调查野外规章制度一、前言为了保护和管理我国丰富的森林资源,确保森林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以规范野外调查行为。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森林调查的人员,包括科研人员、野外导游、森林管理者等。

二、野外调查准备工作1.调查人员应提前了解调查区域的地理和气候特点,进行必要的调查前准备。

2.在进入野外调查区域之前,调查人员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遵守许可要求。

3.调查人员应携带必要的装备和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指南针、地图、防晒霜、遮阳帽等。

4.调查人员应了解野外常见的危险因素,如毒蛇、山洪等,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野外活动安全规定1.在野外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应始终保持警觉,注意自身安全,遵守领队的指示和安排。

2.不饮用未经检验的野外水源,必要时应备足足够的饮用水。

3.不在野外调查区域中吸烟,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在野外调查区域中,禁止随意采集和捕捉植物和动物,保护野生资源。

四、生活垃圾处理规定1.在野外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应自备垃圾袋,并将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起来。

2.不将垃圾随意丢弃在野外,要经过核实后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五、文明行为规范1.在野外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整洁。

2.不在野外调查区域中随地大小便,应使用既定位置的场所。

3.尊重当地的文化和民俗,禁止损坏和污染当地环境。

六、自然资源保护责任1.调查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和维护自然资源的完整性和健康。

2.不破坏植被和动物栖息地,不采集或捕捉受保护的植物和动物。

3.善待野生动植物,在调查过程中不干扰它们的正常生活。

七、应急处理规定1.在野外调查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或紧急状况时,应立即向领队报告,并按照紧急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当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立即撤离现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处罚制度1.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调查人员,将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2.处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讨和追究法律责任等。

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范本)

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范本)

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 引言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基于文本格式的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便对森林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2. 资源调查与监测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森林资源状况,需要进行定期的资源调查与监测工作。

是资源调查与监测的要求和程序:2.1 资源调查资源调查应当包括内容:•森林面积、类型和分布情况•森林植被类型和组成•森林生物多样性情况•森林土壤特性和质量•森林气象情况•森林火灾风险评估•其他相关的森林资源信息2.2 资源监测资源监测应当进行定期的数据收集和分析,以掌握森林资源的动态变化情况。

监测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森林面积的变化•森林植被的生长和更新情况•森林生物多样性的变化•森林土壤的质量和健康状况•森林气象数据的收集和记录等3. 森林资源保护与恢复为了保护和恢复森林资源,制定措施:3.1 森林保护•严格限制非法伐木行为,制定并执行伐木许可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强森林防火监测与扑救工作•加强对森林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3.2 森林恢复•实施森林人工造林计划,以增加森林面积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加强森林土壤保护和改良,提高森林土壤质量和肥力4. 森林资源利用与经营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制定规章制度:4.1 可持续利用原则•森林资源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保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供应能力。

•合理规划和管理木材采伐和林产品开发,确保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采用先进的林业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

4.2 采伐管理•严格执行采伐许可制度,遵循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进行采伐。

•采伐前应进行充分的资源调查和监测,制定合理的采伐计划。

森林调查野外规章制度范文

森林调查野外规章制度范文

森林调查野外规章制度范文
《森林调查野外规章制度》
森林调查野外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危险性的工作。

为了保障调查人员的安全和维护自然环境的完整,我们必须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相关行为。

以下是我们的野外规章制度:
1.出行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野外调查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检查装备是否完好,是否备足食品和水源,是否了解当前地区的气候变化和动植物种类。

在出行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备行程和联系方式,并得到相关许可证。

2.遵守当地规定
在进行野外调查时,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规定和法律。

不得擅自进入禁止入内的区域,不得擅自捕杀野生动物,不得破坏当地的自然环境。

3.保护自然环境
在进行野外调查时,必须保护好自然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不得破坏植被,不得扰乱当地生态平衡。

对于发现的任何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必须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4.应急措施
在野外调查中,难免会遇到意外情况。

因此,必须做好应急预案,包括携带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了解当地的救援路线和联系方式,并随时保持与外界的联系。

5.团队合作
在野外调查中,必须强调团队合作精神。

尊重每位队员的意见和建议,互相帮助和支持,共同克服困难,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只有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我们才能在野外调查中做到安全、高效和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希望每一位参与者都能牢记这些规定,为保护自然环境和推动科学研究做出贡献。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林场发[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是良种选育的基础材料,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林木种质资源,做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利用、管理工作,促进林木良种选育,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程序、方法,包括工作准备、外业调查、内业整理、质量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其他涉及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可以参照本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和方法》 GB/T14072-1993《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 GB/T16620-1996《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 GB10018-88《林业地图图式》《中国土壤系统分类》(1995)3.总则3.1调查目的、任务与作用3.1.1 目的与任务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依据《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县(市、区)为调查单位。

主要目的是掌握林木种质资源现状与动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种质资源长期保护与利用规划,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件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00三年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章总则第⼀条调查⽬的与任务为了统⼀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森林经营⽅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进⾏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林业⼯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森林⽣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条调查范围与内容⼀、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地;县级⾏政单位应调查县级⾏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和林地。

⼆、调查内容(⼀)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然地理环境和⽣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标和调查⽬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害调查;5.森林⽕灾调查;6.野⽣动植物资源调查;7.⽣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态因⼦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调查种类
森林资源调查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森林,按预定调查目 的,通过测量、测树、遥感、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系统 地收集、处理森林资源有关信息。其调查的主要内容包 括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生长、消耗, 以及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调查 方法有典型调查法、抽样调查法、全面调查法和综合调 查法等。主要根据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现有资料、成 果要求、技术和经济条件,以及林区自然、交通等状况, 通过地面的或航空航天的手段实施。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基层林业部门 获取详实的资源本底数据的一项调查,主体为国有林业 局、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 县级行政单位。 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范围内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 生长与消耗以及分布状况。具体方法是小班的区划和 小班调查。通过小班多级区划,分类各土地地类,得到不 同级别地类面积,通过小班的标准地,标准带或角规测树 等调查,得出小班蓄积等其他因子,通过标准木的树干解 析,得到不同树种的生长模型及各类模型。进而得出各 地类面积、蓄积及分布、生长及变化数据,为科学合理 的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基础。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土地面积、活立木 蓄积、森林生长与消耗、地类变化与转移以及 其他生态环境因子。外业调查包括样地的定位、 测设、复位,样地地类的确定、林分因子、生态 因子、环境等因子的调查,2011年河北省一类资 源调查外业小班表中有100多项调查因子。技 术应用主要是GPS,提供成果主要为资源调查汇 总表。
第三条 调查会议制度 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 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 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 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 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 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 单位的任务和责任。 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 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 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 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 方可使用。

二类调查操作细则

二类调查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的依据为了统一全省市县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有关的林业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市县林区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经营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调查的目的和任务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的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的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分类经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调查内容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

调查各地类或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6。

其它由调查会议确定的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根据被调查单位的要求、经济条件、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的目的和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等,由调查会议协商确定)包括: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森林土壤调查;森林更新调查;森林病虫害调查;森林火灾调查;野生经济植物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生物量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森林景观资源调查;森林生态因子调查;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其它专项调查.第四条调查会议制度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一、第一次调查会议调查工作开始前,由黑龙江省林业厅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组织经营单位、调查单位和省林业厅有关资源、生产、计财等部门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任务和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和调查工作中各方应共同遵守的事项和承担的责任,并形成会议纪要。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林资发[2003]61号文件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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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森林资源调查技术大体相同,不同的是因调查目的不同而调查精度要求不一,其主要调查技术规程为:A、土地利用现状分类a、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现实利用状况和覆盖特征进行四级分类,图示如下。

b、分类定义土地(不含海域)分为陆地(含滩涂)和内陆水域两大一级地类。

㈠陆地:常年露出水面的土地和滩涂(包括河流、湖泊的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之间的面积)。

1)、林地:包括森林、疏林地、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和苗圃地。

(1)森林: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20以上(含0.20)的林地或冠幅连续宽度10米(面积0.1公顷)以上的林带,包括针叶林、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和竹林。

乔木树种定义包含乔木经济林树种,例如油桐、乌桕、杜仲、厚朴、漆树、板栗、栓皮栎、黑荆树、桑树等。

①针叶林:针叶树蓄积占65%以上的森林。

②阔叶林:阔叶树蓄积占65%以上的森林。

③针阔混交林:针叶树或阔叶树蓄积均占65%•以下的森林。

④竹林:由竹类构成的森林,不包括胸径2•厘米以下的小杂竹丛。

当毛竹为纯林时,每公顷株数不低于•225株(新造毛竹188株)即可划为毛竹林,否则划为荒地。

当林木郁闭度不低于0.2,毛竹与林木混交,且毛竹株数每公顷不低于625株时,划为毛竹林;低于625株划为乔木林分。

当林木郁闭度为0.10~0.19,毛竹与林木混交时,毛竹株数每公顷不低于225株划为毛竹林,低于•225株划为疏林地。

(2)疏林地: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10~0.19的林地。

竹林和灌木经济林不划疏林地。

(3)灌木林地:由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或胸径小于2•厘米的小杂竹丛构成,且覆盖度不低于30%的林地。

灌木林地分乔木生长范围以内和以外两类。

灌木树种定义包含作为经济林经营的小乔木、灌木、藤本种,如油茶、茶叶、柑桔、柚、橙、弥猴桃等果木类。

当油茶为纯林时,每公顷500株•(•新造林800株)以上划为灌木林地,否则划为荒地。

当油茶与乔木树种混交时,油茶株数每公顷500株以上划为灌木林地;油茶每公顷不超过500株,且乔木郁闭度不低于0.2时划为森林;油茶每公顷株数312~500株,乔木郁闭度0.10~0.19时划为灌木林地;油茶每公顷低于312株,乔木郁闭度0.10~0.19•时划为疏林地。

①乔木生长范围以内灌木林地:立地条件适于某些乔木生长。

②乔木生长范围以外灌木林地:立地条件不适于乔木生长。

⑷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天然更新林地和预备造林地。

①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未超过5年的迹地。

②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未超过5年的迹地。

③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株数8 0%,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年或飞播后不满5年的造林地)。

④天然更新林地:天然更新评定等级达中等(•含中等)以上,但未达到森林、疏林、灌木林标准的林地。

⑤预备造林地:调查时已整地但尚未造林的土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2)、荒地:调查时尚未利用,其表层为土质,能生长植被的土地(不含上述林地中的各类土地),分乔木生长范围以内和以外两类。

(1)乔林生长范围以内荒地:立地条件适合某些乔木树种生长的荒地。

(2)乔木生长范围以外荒地:立地条件不适合乔木树种生长的荒地。

3)、农地:各种农、牧业用地。

4)、难利用地:因自然、•经济条件和当前科技水平所限而难以利用的土地,包括滩涂、盐碱地、沼泽地、裸土地、裸岩地等。

5)、其他土地:包括交通、城镇、乡村居民点、工矿用地,以及其他未列入上述各种地类的土地。

㈡内陆水域:内陆自然水域和水利设施的常年正常水面,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其他用途的水面。

林区内林分郁闭覆盖下的小溪划归所属林地,不列为水域。

B、林种a、分类系统类别林种公㈠防护林1、水源涵养林2、水土保持林3、防风固沙林4、农田牧场防护林益林5、护岸林6、护路林㈡特种用途林1、自然保护区林2、环境保护林3、风景林4、国防林5、母树林6、实验林7、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商品林㈢用材林1、一般用材林2、短轮伐期用材林㈣薪炭林1、薪炭林㈤经济林1、油料林2、果木林3、特种经济林4、其他经济林b、分类定义㈠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发挥公益效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1)、防护林: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⑴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水的小循环、增加河水常年流量,以及保护可饮水水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⑵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壤肥力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⑶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风蚀,固定沙地,保护农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⑷农田牧场防护林:以改善农牧区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⑸护岸林:以防止河岸冲刷和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⑹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和公路免受风、沙、水、雪等侵害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2)、特种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防、森林旅游、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⑴自然保护区林:以保存和重建珍稀的森林动植物生态群落的代表性样本,或者保存和重建人为或历史景观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⑵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⑶风景林(含森林公园中的森林):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回归大自然的需要、游览自然风景、探索和感受大自然奥秘、调节身心健康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⑷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或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⑸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⑹实验林: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⑺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㈡商品林:以生产木材、薪炭、干鲜果品及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1)、用材林:以生产木材(含竹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⑴一般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⑵短轮伐期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或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2)、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3)、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⑴油料林:以生产工业或食用油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⑵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⑶特种经济林:以生产工业原料(如树脂、橡胶、木栓、单柠等)或药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⑷其他经济林:以生产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

C、公益林区划的地类范畴、事权划为公益林(含规划公益林)的地类包括森林、灌木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和荒地。

公益林按区位不同可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D、国家公益林的区位或地段标准按照国家公益林划定范围的标准,具体在我省落实如下:a、水源涵养林b、水土保持林山体坡度超过36°、土层脊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认定为国家公益林。

c、其他防护林国铁、国道和国防公路(在建项目以国家批准立项为准)两侧山地第一层山脊之内或平地100米之内的地段,认定为国家公益林。

列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的沙化土地上的天然林、人工防护林及周围2公里以内地段大型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认定为国家公益林。

d、特种用途林国防军事禁区、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认定为国家公益林。

其他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批准该自然保护区的政府批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认定为国家公益林。

E、地方公益林的区位或地段标准上述国家公益林范围以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段划为地方公益林。

a、水源函养林在下列地段范围内,除坡度35°以下的I、Ⅱ生长类型人工林和毛竹林以外及除油茶、茶叶、果木林等灌木经济林以外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均划为水源涵养林。

(1)、三、四、五、六级支流源头5公里范围之内,河流两岸山地第一层山脊或平地1公里范围之内。

(2)、中型水库(库容0.1~1.0亿立方米)周围山地1公里范围之内;小㈠型水库、小㈡型水库周围第一层山脊地段。

(3)、除划为国家公益林以外的其他重要湖泊周围1公里范围之内地段。

b、水土保持林(1)、海拔500-1000米的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200-400米之内,以及海拔1000米以上山脊分水岭两侧各400米的地段。

(2)、坡度36°以下,但水土流失等级达强度以上的地段;露天开采矿区境界外100米之内的地段。

(3)、中山地区难以培育乔木林的地段。

C、其他防护林1)、农田牧场防护林:平原湖区农田林网的主林带,沙荒上营造的森林和灌木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成片农田、果园、茶园等境界200米以内的地段的林带或林网。

2)、防风固沙林:沙化土地上的天然林、人工防护林及周围1公里以内地段的防风固沙林带。

3)、护岸护堤林:堤岸、干渠两侧山地第一层山脊或两侧100米范围之内的地段。

4)、护路林:省道、县道的护路林带及两侧山地各100米范围内的地段。

D、特种用途林(1)、省级、设区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范围之内地段。

(2)、有保护观棠价值的风景林和森林公园。

(3)、环境保护林:设区市所在地周围山地第一层山脊之内地段,区划面积500~1000公顷;县城所在地周围山地的迎水坡面,区划面积100~500公顷;乡镇所在地周围山地区划面积不少于20公顷;主要村庄居民点的风景林和风水林。

(4)、培育良种的种子园和母树林的地段。

F、优势树种(组)划分优势树种(组)指林层中数量(株数、材积或断面积)最多、盖度最大,在林层构成中比例最大的树种或树种组。

复层林以主林层的优势树种代表林分优势树种。

当各树种(组)所占比重均在65%以下时,树种个数分别为5、4、3个以上,只要某个树种成数分别超过2、3、4•成者,均将成数大的树种确定为优势树种。

但地类为针叶林时,其优势树种不允许出现阔叶树种;地类为阔叶林时,其优势树种不允许出现针叶树种。

当树种很多又确实难于确定优势树种时,才允许以其他硬阔、其他软阔、阔叶混交、针叶混交、针阔混交作为优势树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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