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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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35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从2014年起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并启动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必要性201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部署,全国启动了省级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林地落界和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工作。
2012年,以2009年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的全省林地“一张图”建成。
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建立和完善林地“一张图”,既是林地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林业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对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
从2012年开始,国家林业局开展了县级林地年度变更调查试点,我省龙泉、安吉两县(市)被列入其中,于2012年、2013年开展了试点工作。
开展林地变更调查,是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林地“一张图”的基础上,开展林地范围、林地保护利用以及林地管理属性等变化情况的调查分析。
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具有基础性、现势性、时效性特点,对于提高林地监管能力、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深化各级政府宏观决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由于多种原因,2012年建成的全省林地“一张图”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为基础数据形成在前、建图在后,“一张图”建成后与实际存在着误差,需要通过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加以修正完善。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件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00三年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章总则第⼀条调查⽬的与任务为了统⼀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森林经营⽅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进⾏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林业⼯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森林⽣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条调查范围与内容⼀、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地;县级⾏政单位应调查县级⾏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和林地。
⼆、调查内容(⼀)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然地理环境和⽣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标和调查⽬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害调查;5.森林⽕灾调查;6.野⽣动植物资源调查;7.⽣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态因⼦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浙江省二类调查技术规程培训材料

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布置会培训材料浙江省林业厅二〇一四年十二月目录材料1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35号) (1)材料2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方案》等的通知(浙林办资〔2014〕35号文件) (9)材料3关于领取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所需基础地理信息资料的通知(浙林办便[2014]392号) (11)材料4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方案 (20)材料5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2014年版) (28)材料6浙江省县级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程 (169)材料1:浙林资〔2014〕35号文件材料2:浙林办资〔2014〕35号文件材料3:浙林办便[2014]392号通知- 16 -附件4领取经办人信息表19材料4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方案自2003年启动的县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完成后,各县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在省、市、县三级“十二五”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平原绿化规划、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及为政府决策和其它部门相关规划编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一般每10年开展一次。
为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林地“一张图”建设实际,浙江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林地变更调查和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35号)文件,为规范新一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统一方法、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目的是查清各县(市、区)行政范围内的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分析及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状况,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同时探索建立以图管地、图库对应的规划设计调查技术体系,增强应用高分辨率遥感图像的技术能力,为建立和完善全省林地“一张图”提供基础本底。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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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现发布《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的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行为。
各级计划、土管、财政、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林资发[2003]61号文件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

可编辑修改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2014年)(评审稿)二〇一四年九月精品文档可编辑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 (1)第三条调查方法 (2)第四条总体蓄积量控制及精度要求 (3)第五条调查间隔期 (3)第六条调查组织方式 (3)第七条调查会议制度 (4)第八条信息系统建设 (4)第九条调查工作程序 (4)第二章技术标准 (6)第十条地类 (6)第十一条森林(林地)类别 (9)第十二条林种 (11)第十三条树种(组)、优势树种(组)与树种组成 (15)第十四条龄级、龄组、生产期与竹度 (19)第十五条立地因子 (22)第十六条其它标准 (25)第三章准备工作 (34)第十七条组织准备与工作计划 (34)第十八条技术资料准备 (34)第十九条仪器工具物资准备 (36)第二十条技术培训 (36)第四章森林调查区划 (38)第二十一条区划系统 (38)第二十二条林班区划 (38)第二十三条小班区划 (39)第二十四条林带区划 (41)第二十五条树带区划 (42)精品文档可编辑修改第二十六条非林地小班区划 (42)第二十七条四旁树区划 (42)第二十八条森林分类区划 (42)第五章小班(含林带)调查 (43)第二十九条调查对象 (43)第三十条小班调绘 (43)第三十一条小班目测调查与实测调查 (44)第三十二条小班调查因子与调查记载 (48)第三十三条散生木调查 (54)第三十四条小班外片林调查 (54)第三十五条调查底图及调查簿整理 (54)第三十六条小班界线清绘 (55)第六章平原农区树带与四旁树调查 (56)第三十七条调查对象 (56)第三十八条树带调查 (56)第三十九条树带记载 (56)第四十条零星四旁树调查 (57)第四十一条树带清绘 (59)第七章专项调查 (60)第四十二条专项调查 (60)第八章遥感影像的判读 (62)第四十三条卫星像片的影像特征 (62)第四十四条调查因子判读原则 (63)第四十五条遥感判读一般流程 (64)第九章统计与制图 (65)第四十六条调查底图扫描与配准 (65)第四十七条图面资料矢量化 (65)第四十八条属性数据录入 (65)第四十九条图斑和属性数据检查 (65)第五十条面积求算与平差 (66)第五十一条小班面积、蓄积的计算登记 (66)精品文档可编辑修改第五十二条森林资源统计表的编制 (67)第五十三条制图 (69)第十章质量与管理 (74)第五十四条调查队伍及调查员资格 (74)第五十五条管理制度 (74)第五十六条精度要求 (74)第五十七条质量检查 (75)第十一章调查成果报告 (79)第五十八条森林资源调查报告的编写 (79)第五十九条规划设计调查提交成果资料 (79)第六十条成果资料发送单位及数量 (80)附表 (81)附录 (93)附件 (97)精品文档可编辑修改第一章总则为统一全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年)》、结合《浙江省林地变更调查技术操作细则(2014年)》和本省实际情况,对《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2004年)》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森林资源一类抽样控制调查注意事项

森林资源一类抽样控制调查注意事项根据《浙江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规定,森林蓄积量万以上的县(市),原则上应进行抽样控制调查。
莲都区森林资源一类抽样控制调查外业工作业已展开,一类调查外业工作相对较为艰苦,工作量较大,但同时,此项工作也最能考验一个人的工作态度。
一类抽样控制调查质量不仅关系到自身数据是否准确,而且直接影响二类调查成果。
根据规定,二类调查小班汇总计算的总体蓄积量要与一类调查总体蓄积量进行比较,当两者差值在±—±倍标准误时,应根据影响因素对各小班蓄积量进行修正;当两者差值超过±倍标准误时,小班蓄积量调查必须全部返工。
因此,对一类外业调查工作必须做到克服困难,一丝不苟、认真细致,从严要求,坚持把调查质量放在第一位。
一类抽样控制调查注意事项如下:一、蓄积量调查是一类抽样控制调查的核心内容,因此,务必注意样地检尺木的多漏测与错测。
样木检尺对象包括所有样地中胸径≥5.0cm的生长正常的乔木树种(含经济乔木树种)、乔木型灌木树种。
各组可根据实际,探索检尺路线,一般可采用如左图所示路线检尺。
待样地全部样木检尺完毕,再到样地内检查一遍,防止样木漏测。
根据规定,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最多不超过株。
样木检尺应认真仔细,防止错测。
一般要求胸径测量误差小于.3cm,即±0.2 以内。
胸径检尺或样木记录应注意:()检尺必须认真仔细。
应预制1.3m小竿一支,以便正确掌握样木位置和胸高部位。
编号标记、胸径量测和记录人员要密切配合,紧密相随。
围尺必须与树干垂直,紧贴树干,拉紧后读数。
()对于附着在树干上的藤本、苔藓等附着物,检尺前应予以清除。
检尺部位有节疤、分叉等异常情况时,要以该部位为中心,上下等距离生长正常部位的检尺结果平均值作为复查胸径,并在附记栏中注明。
1.3m以下分叉的立木,有几个分叉算几株,应分别标示胸高部位,分别编号、检尺及钉牌。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1. 引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是指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与设计工作。
它旨在综合考虑森林资源的自然特征、经济价值和社会需求,制定出科学、可行的规划方案。
为了保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必要制定一套主要技术规定,用于指导调查工作。
2. 调查内容2.1 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包括森林面积、森林类型、林龄结构、树种组成等内容。
•调查方法可以采用样方调查、遥感影像解译、实地调查等。
2.2 森林生长调查•包括林分高度、胸径和密度等指标的测量。
•调查方法可以采用样方调查、木样调查、无创测量等。
2.3 森林经济价值评估•包括森林木材产量、木材质量、森林碳储量等内容。
•调查方法可以采用样方调查、统计资料查询、经济模型计算等。
2.4 森林生态环境评估•包括森林生物多样性、土壤质量、水源涵养等内容。
•调查方法可以采用样方调查、生物学方法、化学分析等。
2.5 森林社会需求调查•包括森林公园、游憩设施、休闲活动等内容。
•调查方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社会统计资料查询等。
3. 数据处理与分析3.1 数据收集•根据调查内容,采集相应的数据。
•数据收集可以采用现场测量、调查问卷、数据库查询等方式。
3.2 数据整理与质检•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质量检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整理可以采用电子表格、数据库等工具进行。
3.3 数据分析与建模•根据调查目的,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建模。
•数据分析可以采用统计学方法、GIS技术、模型编程等手段。
4. 规划设计编制4.1 技术综合分析•综合分析调查数据和分析结果,评估森林资源的现状和潜力。
•技术综合分析可以采用SWOT分析、风险评估等方法。
4.2 规划方案制定•根据技术综合分析的结果,制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方案要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
4.3 方案实施与监测•对规划方案进行实施,并定期进行监测与评估。
•监测与评估可采用指标监测、样方调查、遥感影像比对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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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光学的、电子学的和电子光学的遥感仪器,从高空或远距离处,接收林区物体反射或辐射的电磁波信息加工处理为能识别的图像或计算机用的数据磁带,用来观测研究森林生长发育的环境,调查森林资源,监测森林自然灾害,以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
遥感技术现在应用于林业工作的有以下五个方面:(1)森林资源调查,特别是再生资源的调查。
(2)森林自然灾害监测。
(3)森林现状调查。
(4)森林生态环境研究。
(5)林业遥感信息处理。
1.1立木材积表 tree volume table森林调查用表。
按一定程序编制的,说明各树种、不同胸径、不同树高和不同形数的树木平均材积的数量指标的数表。
材积表的种类很多,按其所反映的树种和测定材积的三因子(树高、胸径和形数)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1)根据胸径一个因子与材积的相关关系编制的,称为一元材积表;(2)根据胸径和树高两个因子与材积关系编制的,称二元材积表;(3)根据胸径、树高和形率编制的,过去也有分别地位级或龄级,再按胸径和树高编制的,皆称为三元材积表或称多元材积表。
由于搜集和选择编表资料的地区不同以及表的应用范围不同,所有又有一般材积表和地方材积表之分。
其资料来源于比较广泛的地区,其使用范围亦广的,称为一般材积表;其编制材料来源于某一小范围的局部地区,其使用范围亦仅限于该局部地区的,称为地方材积表。
用材积表测定蓄积量时,须经过每木调查,以各径阶平均指标为依据,从表上查出相应的材积,乘以相应株数得径阶的总材积,然后累加,即得林木总蓄积量。
1.2二元材积表 two-way volume table,standard volume table,general volume table森林调查用表。
立木材积表的一种。
根据胸径和树高两个因子确定树干材积的数表。
一般分别树种编制,在调查地区随机选取数百到数千株有充分代表性的样木,用区分求积法测定树干材积、胸径和树高,根据材积对胸径、树高的关系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回归方程(数学模型),求出方程参数,解之即得二元材积表。
使用该表计算林分蓄积,一般须经过调查取得每个径阶的株数及树高曲线后,根据每个径阶组中值和从树高曲线上读出的该径阶的树高值,从表中查出该径阶的平均单株材积,乘以该径阶的林木株数,得该径阶的林木材积。
各径阶林木材积相加,即得林分蓄积。
该表材料来源比较广泛,适用范围较广,是最基本的材积表。
1.3基本图 basic map森林测量最基本的图面材料,可用它求算面积,并作为复制其他林业用图的底图,也是林业用图中精度要求最高的一种。
基本图按国际分幅编制,图面上有各种境界线、地形、地物、主要测量标志、林班和小班面积及其编号、公里网和图廓外的各种注记等。
一般都是在国家地形图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测量或调绘而成的林业的基本图。
1.4山林现状图 subcompartment state map山林现状图以乡镇为单位编制。
图面上有各种境界线、林班和小班注记、地形(等高线)、地物、村庄等,详细反映森林经营区划结果和调查结果、以及地形情况,为各种林业规划设计、林业专项调查提供底图材料。
山林现状图的比例尺统一为1:10 000。
1.5林相图 stock state map以山林现状图为基础进行小班着色,反映森林分布、各种森林区划界线和作业设施现状的图纸。
林相图的比例尺,经营强度较高的为1:5 000~1:10 000,中等的为1:10 000~1:25 000;较低的为1:25 000。
在图中要注明林班号及其面积,在林班内作小班注记,注明小班号及其龄级、地位级、郁闭度等,并按不同优势树种分别着色,在同一优势树种内再按不同龄级着上不同深度的颜色(成熟林最深,幼龄林最浅)。
由于着色可能造成等高线不清楚,有时以平面图形式表示。
1.6森林分布图 forst distribution map以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用林相图缩小绘制。
比例尺根据各县面积而定,一般为1:50 000—1:100 000。
地形、地物可简化,行政区划界线到乡、场一级,将相邻、相同地类或林分的小班合并,并按规定着色。
2 总则2.1 调查目的任务与作用2.1.1 目的任务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2.1.2 调查成果作用——是进行营造林设计、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等林业规划设计、以及生态公益林调查、森林火灾调查、森林病虫害调查等林业调查工作的基础,是森林资源信息统一平台建设的核心基础。
——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开展县级森林资源动态监测,评价森林经营效果,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基础。
——是制定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基础。
——是开展森林资源实物量管理和资产化管理,实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考核,开展森林绿色GDP 核算的基础。
——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2.2 调查范围与内容2.2.1 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2.2 调查内容2.2.2.1 调查基本内容——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量;——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有条件的,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2.2.2.2 专业调查内容依据各地的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等情况,由调查会议研究确定专业调查内容以及专业调查的详细程度。
2.3 调查方法2.3.1 测树因子调查方法测树因子调查方法有:——目测法;——标准地或样地实测法;——航片估测法;——卫片估测法。
各种小班调查方法能够调查的小班测树因子见表1。
2.3.2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的审核程序采用本规程规定的技术与方法以外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调查单位应事先提出实施方案,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
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调查的成果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指标。
2.4 调查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要求2.4.1 抽样控制单位——重点产材县(市)必须进行抽样控制调查;——森林蓄积量200万m3以上的其他县(市),或以商品林蓄积为主的县(市)及重点国有林场,原则上也应进行抽样控制调查。
2.4.2 抽样控制精度要求各类总体的抽样控制精度:——以商品林为主的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为90%;——以公益林为主的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为85%;——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为80%。
2.4.3 抽样方法与精度计算——在抽样总体内,采用机械抽样、分层抽样、成群抽样等抽样方法进行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调查,样地数量要满足抽样控制精度要求。
——样地实测采用每木检尺方法。
根据样地样木测定结果计算样地蓄积量,并按相应的抽样理论公式计算总体蓄积量、蓄积量标准误和抽样精度。
2.4.4 抽样控制结果处理2.4.4.1 精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理当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精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重新计算样地数量,并布设、调查增加的样地,然后重新计算总体蓄积量和抽样精度,直至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规定要求。
2.4.4.2 精度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理将各小班蓄积量汇总计算的总体蓄积量(包括林带蓄积量和四旁树蓄积量)与总体抽样调查方法计算的总体蓄积量进行比较:——当两者差值不超过±1倍的标准误时,即认为由小班调查汇总的总体蓄积量符合精度要求,并以各小班汇总的蓄积量作为总体蓄积量。
——当两者差值超过±1倍的标准误、但不超过±3倍的标准误时,应对差异进行检查分析,找出影响小班蓄积量调查精度的因素,并根据影响因素进行补课、复查、局部返工,直至两种总体蓄积量的差值在±1倍的标准误范围以内。
——当两者差值超过±3倍的标准误时,小班调查必须全部返工。
2.5 小班目测调查精度与准确度要求2.5.1 允许误差等级主要小班调查因子允许误差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适用情况:——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经营强度高的县级行政单位,商品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等级“A”;——一般县级行政单位的商品林小班、所有单位的一般生态公益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等级“B”;——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它特殊、重点生态公益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等级“C”。
2.5.2 精度要求各误差等级的调查因子允许误差见表2。
2.5.3 其他调查因子准确度要求小班调查时确定的小(细)班权属、地类、林种、起源不得有错。
2.5.4 林带与四旁树调查精度要求林带与四旁树的各主要调查因子允许误差,权属、地类、林种、起源等因子的调查要求,均参照本条上述规定。
2.6 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
在间隔期内各地可根据需要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2.7 调查组织方式与调查资质要求2.7.1 组织林技员调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林业技术人员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宜聘请省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辅导单位进行技术培训辅导,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2.7.2 委托调查委托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承接调查任务的调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或者持证单位任用不合格后的调查人员参加调查工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
受托单位资格要求:——对林地面积在10万hm2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hm2以上的调查规模,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
——其它规模的调查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
2.8 调查会议制度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应召开2次调查专题会议:——调查前,县级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乡镇、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
组织、协调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讨论、审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方案,明确各项调查工作与技术要求,确定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落实调查经费。
——调查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再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方可使用。
2.9 调查工作程序与要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应按如下程度进行:——制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方案、补充规定,报省厅资源处备案,并抄送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地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