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
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二类调查)国家林业局2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 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 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 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 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 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 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 森林土壤调查;3. 森林更新调查;4. 森林病虫害调查;5. 森林火灾调查;6. 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 生物量调查;8. 湿地资源调查;9. 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 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 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 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 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 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件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00三年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章总则第⼀条调查⽬的与任务为了统⼀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森林经营⽅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进⾏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林业⼯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森林⽣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条调查范围与内容⼀、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地;县级⾏政单位应调查县级⾏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和林地。
⼆、调查内容(⼀)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然地理环境和⽣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标和调查⽬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害调查;5.森林⽕灾调查;6.野⽣动植物资源调查;7.⽣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态因⼦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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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资发[2003]61号文件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二类调查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的依据为了统一全省市县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有关的林业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市县林区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经营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调查的目的和任务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的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的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分类经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地类或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6.其它由调查会议确定的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根据被调查单位的要求、经济条件、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的目的和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等,由调查会议协商确定)包括: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森林土壤调查;森林更新调查;森林病虫害调查;森林火灾调查;野生经济植物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生物量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森林景观资源调查;森林生态因子调查;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其它专项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之欧阳道创编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及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及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冀林字〔2016〕138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及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林字〔2016〕138号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根据省厅统一部署,从2015年开始我省开始了新一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并计划依据二类调查成果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
为确保这两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周密部署,确保二类调查外业任务顺利完成2015年4月,省厅正式印发了《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冀林字〔2015〕141号),决定利用三到五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按照《河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方案》,在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省林业规划设计院2015年共完成了19个县(市)4.28万平方公里的外业调查任务,占全省任务量的22.8%。
按照省厅年度工作计划,今年二类调查任务量为5万平方公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确保外业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要继续组织调好查队伍,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技术细则,认真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外业调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今年开展二类调查的县(市、区),积极做好与省林业规划设计院的协调、联系,确保辖区内二类调查外业工作顺利推进。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配合省林业规划设计院外业调查人员开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外业调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交通工具、后勤保障方面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河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

河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和意义为了统一全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参照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调查范围调查范围为全省所有土地,总面积约187693平方公里,计划两年完成。
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调查,纳入所在县的调查一并考虑。
第3条主要调查内容1、核实各类行政区划境界线和森林经营界限。
2、查清各类土地利用面积、分布;3、查清各类林地数量、质量及其分布;4、测算林木蓄积量及其生长量;5、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6、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意见。
第4条主要调查方法土地利用现状和各类林地面积调查:以地形图为底图,借助最新的高分辨率SPORT5卫星遥感图像的光谱特征,在室内进行全面小班级区划。
在此基础上,组织职业队伍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普遍的现场核对,补充、细化小班区划,落实属性因子。
各类林木蓄积量:整理现有存档数据,并随机抽取部分测树样地进行实测,利用树种、林龄、密度、直径、树高等林分属性数据,编制数量化林分蓄积量表,概略测算小班蓄积量。
散生木蓄积:通过现场目测方法,统计测算资源总量。
四旁树资源:以县为总体,以自然村为单元,抽取部分样本,采用比估计的方法,通过单位面积资源保有量,测算四旁树资源总量。
各类林木蓄积生长量:采用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连续观测结果,分别树种建立直径生长模型,估计林木蓄积生长量。
第5条主要调查因子测定误差限制1、小班主导地类面积区划误差不超过5%。
2、林龄调查:涉及造林成效的小班、5年或不足5年生幼树林龄调查不得有错,其它小班的平均年龄误差不超过1个龄级。
3、平均树高调查:1米以下限0.1米,1—5米限0.5米,5米以上调查误差不超过2米。
4、平均直径调查误差限2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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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和意义为了统一全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参照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调查范围调查范围为全省所有土地,总面积约187693平方公里,计划两年完成。
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调查,纳入所在县的调查一并考虑。
第3条主要调查内容1、核实各类行政区划境界线和森林经营界限。
2、查清各类土地利用面积、分布;3、查清各类林地数量、质量及其分布;4、测算林木蓄积量及其生长量;5、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6、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意见。
第4条主要调查方法土地利用现状和各类林地面积调查:以地形图为底图,借助最新的高分辨率SPORT5卫星遥感图像的光谱特征,在室内进行全面小班级区划。
在此基础上,组织职业队伍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普遍的现场核对,补充、细化小班区划,落实属性因子。
各类林木蓄积量:整理现有存档数据,并随机抽取部分测树样地进行实测,利用树种、林龄、密度、直径、树高等林分属性数据,编制数量化林分蓄积量表,概略测算小班蓄积量。
散生木蓄积:通过现场目测方法,统计测算资源总量。
四旁树资源:以县为总体,以自然村为单元,抽取部分样本,采用比估计的方法,通过单位面积资源保有量,测算四旁树资源总量。
各类林木蓄积生长量:采用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连续观测结果,分别树种建立直径生长模型,估计林木蓄积生长量。
第5条主要调查因子测定误差限制1、小班主导地类面积区划误差不超过5%。
2、林龄调查:涉及造林成效的小班、5年或不足5年生幼树林龄调查不得有错,其它小班的平均年龄误差不超过1个龄级。
3、平均树高调查:1米以下限0.1米,1—5米限0.5米,5米以上调查误差不超过2米。
4、平均直径调查误差限20毫米。
5、单位面积株数调查误差限制在15%以内。
6、郁闭度调查:郁闭度0.4以下,误差不超过0.05。
郁闭度0.4以上误差不超过1个郁闭度级。
7、植被盖度调查:植被盖度在40%以内时,限差盖度的5%。
植被盖度在40%以上时,限差盖度的30%以内。
8、各种成数调查限差5%以内。
9、小班内散生木总株数计量误差限25%以内10、成活率调查涉及的株数计量限差10%以内。
11、造林行距调查限差0.5米,株距调查限差0.2米。
12、土层厚度调查误差不超过一个等级。
13、其它定性因子调查不得有误。
第6条调查成果1、省、市、县及山区县到乡、村、林场的森林资源统计表。
2、省、市、县及山区县到乡、林场的森林资源分布图。
3、以县为单位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4、县以下基层单位特别需要的大比例尺影像地图。
5、以县为单位的森林资源信息系统基础平台。
6、全省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及专题报告。
第二章森林经营区划第7条经营区划系统基本经营区划采用县、乡、林班、小班四级区划。
其中:县、乡(含大型土地经营单位集中管辖范围)两级区划以现行行政管辖界为基准,实现全省无缝隙区划。
第8条林班区划序编号。
第10条森林分类区划森林分类区划在综合考虑国家和区域生态、社会和经济需求后,依据资源结构布局和林业发展规划,调查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区划。
其基本任务包括:划分现存有林地的林种和森林类别、制定区域造林绿化目标、确定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的使用方向。
区划工作保持纳入国家补助范围的生态公益林边界完整,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林种区划的标准,尊重原有区划界线等原则。
第三章林地林木属性因子调查记录各论第11条卡片页眉1、县名逐页填写调查区域所在的县(市、区)简化名称。
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简记为围场。
2、乡(镇)、村名称逐页抄写工作手图(地形图)图名中使用的乡、村名称。
3、林班号逐页抄写工作手图中相应林班范围内标出的林班完整编号。
4、页序号采用分数形式填写。
分母填写林班实有全部卡片的总页数,分子填写林班实有全部卡片从1开始顺序编排的页序号。
5、调查卡片不跨林班使用。
第12条校对号:用于同一小班记录卡片正反面记录时支持行定位。
第13条小班号:现场调查没有进行补充区划的小班,沿用室内区划标注的编号;现场进行补充区划的小班,除沿用室内区划标注的小班号外,附加一个大写英文字母顺序编号,如室内区划编号为16的小班,现场补充区划为3个小班,其编号分别为16A、16B、16C。
第14条土地使用权人:1、分类标准:(1)、国有林场管辖和经营的土地,调查表填写具体到林场一级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名称,如孟滦林管局所属的桃山林场,只填桃山林场,而不需要填写林管局的名称,也不需要填写林场下设的营林区名称。
成果统计归口权属为国有。
(2)、自然村及乡镇、村屯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生活和家庭工副业生产占地,村民个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界定为村民自用。
成果统计归口权属为个人。
(3)、县城及其以上城市城建界内的土地、国家机关除林业主管部门以外,各经济部门征用,不受属地村屯管辖的基础设施用地,如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建制机构管理的水库、供电设施、系统管理的学校、监狱等,调查表填写市、县政府名称或主管部门名称,如铁道、交通、水利、教育、劳改等。
成果统计归口权属为国有。
(4)、各类军事设施和部队营区占地,界定为军事用地。
统计归口权属为国有。
(5)、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独立法人企业(矿山、厂区)以征用、租赁等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土地,界定为企业用地,调查表填写用地企业名称。
成果统计归口权属为集体。
(6)、行政村集体管理的土地、自然村以上建制乡镇、村屯建设用地范围外县、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的土地,调查表填写直接管理土地的县、乡镇政府名称或行政村名称。
成果统计归口权属为集体。
2、调查对象:全部小班都要调查。
3、调查方法: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管辖经营的土地以森林资源档案和林权证书为准;建筑设施用地、种植业以外的企业征用土地以外业现场调查第一时间凭借现场标示取证调查为准;村民自用的土地和村集体管理的土地,调查时访问村民或向导,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必要的确认。
4、质量要求:不能缺漏项,不能出现分类标准中6类内容以外的内容。
第15条现状地类1、分类标准:(1)、纯林:附着有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郁闭度0.20以上的森林植被;一个树种组成比例(超过起测直径按蓄积计算,不足起测直径时按株数计算)达到或超过65%;片林连续面积不少于0.067hm2,林带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遮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的土地,界定为纯林。
调查表填写简记为纯林。
调查中,附着有林木但郁闭度不足0.20时,依次考虑疏林地或宜林荒山等次级地类;人工起源可考虑人工造林未成林地或待补造林地;属于封育区的可考虑封育未成林地。
片林郁闭度达到0.20但连续面积不足0.067公顷时,不单独区划小班,并入周边土地确定地类,其林木按散生木调查。
单行且林冠遮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下的林带不单独划分小班,林木按散生木或四旁树计算;林带行距大于4米或断带长度超过3倍林带宽度时,按两条林带调查;林带长度小于3倍林带宽度时,不单独划分小班,林木按散生木或四旁树调查。
任一树种的组成比例都不足65%,其它条件达到要求的土地,界定为生态混交林。
(2)、混交林:任一树种的组成比例都不足65%,其它条件达到纯林要求的土地,界定为混交林。
调查表简记为混交林。
调查注意事项同纯林。
(3)、设施林地:采用设施保护方式经营林木(容器栽培除外)的土地。
如大棚桃等。
调查表简记为设施林。
(4)、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20之间的森林植被,其它条件达到生态纯林要求的土地。
界定为疏林地。
疏林地不区分纯林和混交林,调查表简记为疏林。
疏林林下人工造林,达到或符合人工造林未成林地标准的,要划为人工造林未成林地,达到坚持标准的林木做零星树木调查。
(5)、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灌木(含因生境恶劣矮化为灌木型的乔木树种和藤本植物,下同)覆盖度30%以上,满足国家特别规定(人工起源或生长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或分布在31度以上不宜整地的陡坡),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或林带达到规模要求(行数应在2行以上、长度达到3倍宽度以上且行距≤2m)的土地。
界定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调查表简记为特灌。
调查中,乔木郁闭度达到纯林、混交林或疏林标准的,应优先界定为纯林、混交林或疏林。
凡人工起源灌木覆盖度达到30%的土地,一律界定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人工起源植苗灌木成活达40%或播种灌木出苗均匀,盖度不足30%但有覆盖希望的灌木造林地,可以纳入人工未成林造林地。
高山乔木生长界限以上天然灌木盖度达到30%的土地一律界定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天然灌木覆盖度不足30%的土地,可以考虑划归保留林地。
乔木生长界限以下31度以上陡坡天然灌木覆盖度在30%以上的土地一律界定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覆盖度不足30%的土地视土壤条件可以考虑宜林荒山或未利用地。
乔木生长界限以下30度以下平缓地带天然灌木覆盖度达到30%的土地,应该界定为其它灌木林,天然灌木覆盖不足30%的土地,应该考虑宜林荒山、未利用地或其它地类。
大面积营造的灌木行距超过2米时,按覆盖度标准区划调查。
灌木林带行距超过2米时,按2条林带调查。
连续面积不足0.067公顷(含灌木林带不足2行,或长度不足3倍宽度)的灌木覆盖土地,不单独区划小班,纳入周边土地调查。
(6)、其它灌木林乔木生长界限以下30度以下平缓地带天然灌木覆盖度达到30%的土地,界定为其它灌木林,调查表简记为灌木林。
(7)、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植苗和直播造林一年以内,不能确认成活情况的新造林地;造林一年以后至成林年限前,保存率达到40%以上而不足纯林、混交林和疏林地标准的造林地;飞播和撒播造林3年内不辨出苗情况的新播区中的宜播土地;飞播和撒播造林3年后存苗30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有成林希望但不足纯林、混交林和疏林地标准的飞播或撒播造林地,连续面积达到0.067公顷的界定为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调查表简记为未成林。
连续面积不足0.067公顷的,纳入周边土地一并调查。
调查中,人工植苗和直播造林满一年而不足成林年限、造林保存率不足40%的,考虑待补造林地。
达到成林年限仍不足纯林、混交林标准的,可以考虑疏林地、一般灌木林或宜林荒山。
飞播和撒播造林3年后存苗不足3000株/hm2的,应考虑待补造林地。
达到成林年限仍不足纯林、混交林、疏林标准的,可以考虑造林失败林地或宜林荒山。
(8)、封育未成林地:自然和植被条件适封,已经采取封山育林措施,不足纯林、混交林、疏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土地,界定为封育未成林地。